作者 | 童先生 編輯 | 職伴君
來源 | 知乎
其實所有的規定,在我國法律中都有完整的規定。
哪怕你只做了一個禮拜,只要籤了勞動合同,公司就有義務給你出具離職證明,這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司不得不遵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那碰到了不肯開離職證明的公司咋辦?我們再來看一下這一條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麼在入職的時候,都會被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呢?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規避風險,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賠償責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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