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2日 20:10:44 中財網 |
原標題:易基歲豐 : 更新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0]1358號)和2010年10月21日《關於易
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10]630號)的核
準,進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0年11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品種並參與新股申購(含增發),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本基金持有的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新股發
行數量減少、新股申購收益率降低或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基金無法參與新股申購的風險,
債券投資和新股申購出現虧損的風險,等等;基金運作風險,包括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
量贖回基金、啟用擺動定價或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
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投資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
示其未來表現。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2020年12月18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
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8月16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0年6月30日,
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20年6月30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託管人 ....................................................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6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65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 67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 81
十一、基金的投資 .................................................. 82
十二、基金的業績 .................................................. 93
十三、基金的財產 .................................................. 95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96
十五、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相關事項 ............................... 10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1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103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10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二十、側袋機制 ................................................... 111
二十一、風險揭示 ................................................. 11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1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21
二十四、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35
二十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44
二十六、其他應披露事項 ........................................... 145
二十七、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46
二十八、備查文件 ................................................. 147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發售公告: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託管協議:
指《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
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
訂;
《運作辦法》:
《管理規定》: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
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
訂;
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結算業務:
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結算、基金銷售
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登記結算機構: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辦理
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
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
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
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
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封閉期:
指本基金採取封閉方式運作的期間,期間不開放申購、贖回;
開放期:
指本基金採取開放方式運作的期間,期間本基金開放申購、
贖回等業務;本基金的開放期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約定
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的,自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續的期間;
日/天:
指公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
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註冊登記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系
統;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
系統內轉託管:
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
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跨系統轉託管:
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場內銷售: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銷售機構,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等業務;
場外銷售:
指銷售機構不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自身的
櫃檯或其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等業務;
銷售場所:
指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銷售場所,分別簡稱場外和場內;
銷售機構:
指直銷機構和非直銷銷售機構;
非直銷銷售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直銷機構: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非直銷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
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基金帳戶:
指登記結算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
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
帳戶;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
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所得的
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
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
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
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
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
的債券等。
側袋機制:
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
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
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特定資產:
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
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8818088
聯繫人:李紅楓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087%
珠海祺泰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6205%
珠海祺豐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09%
珠海聚萊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7558%
珠海聚寧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88%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
助理,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
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
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副董事長、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
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
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
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
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
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
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輝先生,管理學碩士,董事。曾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審計員,美的集
團稅務總監,寧波盈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聯席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資財中心副總監,深圳市盈峰環保產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廣東順德盈峰網際網路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神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勁牌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綜合分析員,雲南錫業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主管、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主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董事,
雲南華聯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雲錫(深圳)融資
租賃公司董事長,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
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副
部長(主持工作),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
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復星旅遊文化集團(開曼)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匯招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教授,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珠海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新廣州知識城投資開發有限公
司監事,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莊偉燕女士,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幹部,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廣東廣悅鴻鼎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農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發宏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天津商學院團總支書記兼政治輔導員、
人事處幹部,海南省三亞國際奧林匹克射擊娛樂中心會計主管,三英(珠海)紡織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珠海市餅業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審計部長,珠海市國弘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項
目經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會計師,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珠海格力集
團(派駐下屬企業)財務總監,珠海市國資委(派駐國有企業)財務總監,
珠海港置業開發
有限公司總經理,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書記。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
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辦主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鋼先生,法學學士,監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科員、脫鉤辦
法律事務室副經理、中農信託管辦任經理,中
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處置辦處置業
務部經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粵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
事長,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
經理。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網際網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鄧志盛先生,經濟學研究生,監事。曾任廣東證監會信息部部長,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
辦機構二處處長,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行政總監、黨群工作部總經理。
劉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法學碩士,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部監察員、上海分公司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
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RO)、就證券
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產
品審批委員會委員。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常務副總裁。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
部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
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
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範嶽先生,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
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招商銀行總行人
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
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關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中國銀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員,Daniel Dennis高級審計師,美國道富銀行公司內部審計部高級審計
師、美國共同基金業務風險經理、亞洲區(除日本外)機構服務主管、亞洲區(除日本外)
副總裁、大中華地區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地區高級副總裁、中國區行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
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
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現任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海外投資(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張坤先生,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助理、監察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監察與合規
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
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
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
金經理。
陳皓先生,管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投資一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一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經理。
2、基金經理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
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3月28日)、易方達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易方達純
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5年3月13日)、
易方達裕景添利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8
年2月9日)、易方達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6月21日至
2019年7月2日)、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6月23
日至2019年7月2日)、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1
月19日至2019年7月2日)、易方達高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
年3月7日至2019年9月17日)、易方達瑞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0月16日)、易方達瑞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11月7日)、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6月8日)。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
高級管理人員、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2年2月29日起任職)、易方
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4月24日起任職)、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
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12月17日起任職)、易方達瑞
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5月12日起任職)、易方達3年封閉
運作戰略配售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自2018年7月5日起任職)、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月4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利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4月4日起任職)、易方
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7月12日起任職)、易方
達恆盛3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9月6日起任職)、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1月2日起任職)、易方達中債
3-5年期
國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3月10日起任職)、易方達中債7-10
年期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3月10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惠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9日起任職)。
張凱頔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交易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債券交易員、易方達保本一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益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高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助理、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裕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增強回報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1-3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助理、易方達中債3-5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1-3年政
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3-5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安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鐘鳴遠,管理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至2014年1月17
日;劉琦,管理時間為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張磊,管理時間為2015年6
月13日至2019年1月3日。
3、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馬駿先生、胡劍先生、張清華先生、王曉晨
女士、袁方女士、劉朝陽女士、祁廣東先生。
馬駿先生,同上。
胡劍先生,同上。
張清華先生,同上。
王曉晨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易方達資
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
員(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袁方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經理。
劉朝陽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祁廣東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境外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國際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
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
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
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
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並保證監察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
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設立於1998年,現有員工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中國銀行已託管830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783隻,
QDII基金47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等多種類型的基
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後獲得基於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17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於「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場外直銷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1)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樓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2號泰康國際大廈18層
電話:010-63213377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劉蕾
(3)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46樓
電話:021-50476668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程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網址:www.efunds.com.cn
2、場內銷售機構
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3、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以下排序不分先後)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2)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3)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聯繫人:陳旭
聯繫電話:021-58781234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4)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繫人:趙楊
聯繫電話:0755-22166574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傳真:021-50979507
網址:bank.pingan.com
(5)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鄭楊
聯繫人:趙守良
聯繫電話:021-61618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傳真:021-63604196
網址:www.spdb.com.cn
(6)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聯繫人:孫琪虹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7)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1788號
辦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聯繫人:沈崟傑
聯繫電話:0571- 88261822
客戶服務電話:95527
傳真:0571-87659954
網址:www.czbank.com
(8) 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楊菲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9) 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甲25號中國光大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
金融街F3大廈(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聯繫人:朱紅
聯繫電話:010-63636153
客戶服務電話:95595
傳真:010-63639709
網址:www.cebbank.com
(10) 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王未雨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11)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聯繫人:徐野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12) 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聯繫人:李紫鈺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傳真:010-85109219
網址:www.abchina.com
(13)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聯繫人:王碩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傳真:010-68858057
網址:www.psbc.com
(14)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聯繫人:周黎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21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21號
東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盧國鋒
聯繫人:朱傑霞
聯繫電話:0769-22865177
客戶服務電話:956033
網址: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46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46號
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震山
聯繫人:蔣夢君
聯繫電話:0571-85120718
客戶服務電話:95398
傳真:0571-85106576
網址:www.hzbank.com.cn
(17)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聯繫人:李博
聯繫電話:0311-886275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2-9999
傳真:0311-67806407
網址:www.hebbank.com
(18)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辦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人:李仙
電話:0519-80585939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
傳真:0519-89995170
網址:http://www.jnbank.com.cn
(19)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中華路26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聯繫人:展海軍
聯繫電話:025-58587039
客戶服務電話:95319
傳真:025-58587820
網址:www.jsbchina.cn
(20)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繫人:夏禾
客戶服務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21)
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秦嶺路6號3號樓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秦嶺路6號3號樓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聯繫人:陳界交
聯繫電話:0532-68629956
客戶服務電話:96588(青島)400-66-96588(全國)
網址:http://www.qdccb.com/
(22)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辦公地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聯繫人:董培姍
聯繫電話:0595-2255107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312
傳真:0595-22578871
網址:http://www.qzccbank.com
(23)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022-28451922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892
網址:www.ewww.com.cn
(24)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23-26層
法定代表人:翟建強
聯繫人:李卓穎
聯繫電話:0311-66008561
客戶服務電話:95363(河北省內);0311-95363(河北省外)
傳真:0311-66006414
網址:www.s10000.com
(25)
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陸建強
聯繫人:陶志華
聯繫電話:0571-87789160
客戶服務電話:95336
網址:www.ctsec.com
(26) 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17樓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深田路46號深田國際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聯繫人:邱震
聯繫電話:0592-2079259
客戶服務電話:400-0099-886
傳真:0592-2079602
網址:www.gwgsc.com
(27)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長城證券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梁浩
聯繫電話:0755-83530715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或95514
傳真:0755--83515567
網址:www.cgws.com
(28)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79或4008-888-999
傳真:027-85481900
網址:www.95579.com
(29)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
座17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座17樓
法定代表人:金樹成
聯繫人:匡婷
聯繫電話:028-86583053
客戶服務電話:028-962708
網址:www.cczq.com
(30)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39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39層
法定代表人:趙璽
聯繫人:謝立軍
聯繫電話:0411-39991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169-169
傳真:0411-39673214
網址:www.daton.com.cn
(31) 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聯繫電話:0351-4130322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傳真:0351-7219891
網址:www.dtsbc.com.cn
(32) 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9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021-68761616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傳真:021-68767880
網址:http://www.tebon.com.cn
(33)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單晶
聯繫電話:0755-23838750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19號
東方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層、23層、25層-29層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繫人:龔玉君
聯繫電話:021-63325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03
傳真:021-63326729
網址:http://www.dfzq.com.cn
(35)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021-203333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傳真:021-50498825
網址:www.longone.com.cn
(36)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聯繫電話:0512-62938521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傳真:0512-65588021
網址:www.dwzq.com.cn
(37)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聯繫人:鬱疆
聯繫電話:021-2216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38)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
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02095575
網址:www.gf.com.cn
(39)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聯繫人:黃靜
聯繫電話:010-841833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3122
網址:www.guodu.com
(40)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成證大廈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杜晶、黎建平
聯繫電話:028-86690057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傳真:028-86690126
網址:www.gjzq.com.cn
(41)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武川縣騰飛大道1號4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9號金隅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張智河
聯繫人:李思萱
聯繫電話:010-83991848
客戶服務電話:95385
傳真:010-66412537
網址:www.grzq.com
(42)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子實路1589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
北京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聯繫電話:0791-88250812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傳真:0791-86281305
網址:www.gszq.com
(43)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0755-821308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傳真:0755-82133952
網址:www.guosen.com.cn
(44)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安徽國際金融中心A座
國元證券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聯繫人:汪先哲
聯繫電話:0551-62207400
客戶服務電話:95578
傳真:0551-2272100
網址:www.gyzq.com.cn
(45)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聯繫電話:021-23219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傳真:021-23219100
網址:www.htsec.com
(46)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聯繫電話:0551-65161821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傳真:0551-65161825
網址:www.hazq.com
(47)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3幢1單元5-5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聯繫人:胡倩
聯繫電話:0755-83255199
客戶服務電話:400-188-3888
網址:www.chinalin.com
(48)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樓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牧原
聯繫人:範坤
聯繫電話:0931-4890208
客戶服務電話:95368、400-689-8888
傳真:0931-4890628
網址:www.hlzq.com
(49)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
中國人保壽險大廈12至18層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聯繫人:孫燕波
聯繫電話:010-85556048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傳真:010-85556088
網址:www.hrsec.com.cn
(50)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龐曉芸
聯繫電話:0755-82492193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傳真:025-83387523
網址:www.htsc.com.cn
(51)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張彬
聯繫電話:010-58124967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傳真:028-86150040
網址:www.hx168.com.cn
(52)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021-54967656
客戶服務電話:95323(全國)、400-109-9918(全國)、029-68918888(西安)
傳真:021-54967293
網址:www.cfsc.com.cn
(53) 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西路399號明天廣場23樓
法定代表人:陳燦輝
聯繫人:徐璐
聯繫電話:021-63898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999
傳真:021-68776977轉8952
網址:www.shhxzq.com
(54)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法定代表人:趙洪波
聯繫人:姜志偉
聯繫電話:0451-87765732
客戶服務電話:956007
傳真:0451-82337279
網址:www.jhzq.com.cn
(55)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17樓
法定代表人:王作義
聯繫人:劉萍
聯繫電話:0755-83025693
客戶服務電話:95372
傳真:0755-83025625
網址:www.jyzq.cn
(56) 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30號仰山公園東一門2號樓
法定代表人:魏先鋒
聯繫人:張思思
聯繫電話:010-57672272
客戶服務電話:95305
網址:www.jzsec.com
(57) 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繫人:張蕊
聯繫電話:029-88365809
客戶服務電話:95325
網址:www.kysec.cn
(58) 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金磚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人:張婉婷
聯繫電話:010-86499765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
網址:www.lczq.com
(59)
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聯繫人:王萬君
聯繫電話:025-58519523
客戶服務電話:95386
傳真:025-83369725
網址:www.njzq.com.cn
(60)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馳
聯繫電話:021-38643230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傳真:021-58991896
網址:stock.pingan.com
(61)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錢於軍
聯繫人:謝丹
聯繫電話:0755-22158878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傳真:010-58328170
網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62)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謝武兵
聯繫電話:0351-8686721
客戶服務電話:95573或400-666-1618
傳真:0351-8686619
網址:www.i618.com.cn
(63)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聯繫電話:021-5368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傳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網址:https://www.shzq.com/
(64)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王懷春
聯繫電話:0991-2307105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傳真:010-88085195
網址:www.hysec.com
(65)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聯繫人:胡馨文
聯繫電話:021-33388252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傳真:021-33388224
網址:www.swhysc.com
(66) 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畢勁松
聯繫人:劉宇
聯繫電話:010-59366070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0620
傳真:010-59366055
網址:http://www.sczq.com.cn/
(67)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王雅薇
聯繫電話:027-87617017
客戶服務電話:95391/400-800-5000
傳真:027-87618863
網址:http://www.tfzq.com/
(68)
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樓全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3號高德置地廣場E棟12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聯繫人:甘蕾
聯繫電話:020-38286026
客戶服務電話:95322
傳真:020-38286588
網址:www.wlzq.cn
(69)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聯繫人:張吉安
聯繫電話:029-87211668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傳真:029-87211478
網址:www.westsecu.com
(70)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聯繫電話:023-637866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或95355
傳真:023-63786212
網址:www.swsc.com.cn
(71)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孫永祥
聯繫人:江恩前
聯繫電話:021-38784580-8920
客戶服務電話:95351
傳真:021-68865680
網址:www.xcsc.com
(72)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葉順德
聯繫人:馬文璽
聯繫電話:010-83561072
客戶服務電話:95399
網址:www.xsdzq.cn
(73)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聯繫人:尹旭航
聯繫電話:010-63081000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傳真:010-63080978
網址:www.cindasc.com
(74)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75)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21、22、23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21-23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聯繫電話:0755-83331195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公司網址:http://www.ykzq.com
(76)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聯繫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傳真:0755-82943636
網址:www.newone.com.cn
(77)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繫人:高揚
聯繫電話:0571-87902974
客戶服務電話:95345
傳真:0571-87901913
網址:www.stocke.com.cn
(78)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法定代表人:叢中
聯繫人:王紫雯
聯繫電話:010-59562468
客戶服務電話:95335或400-88-95335
傳真:010-59562637
網址:www.avicsec.com
(79)
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21層及第04
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座4層、18-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繫人:萬玉琳
聯繫電話:0755-82026907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網址:https://www.ciccwm.com
(80)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6號SK大廈3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81)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聯繫人:羅藝琳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60582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網址:www.zszq.com
(82)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許曼華
聯繫電話:021-20315290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傳真:0531-68889095
網址:www.zts.com.cn
(83) 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馬功勳
聯繫人:李泓灝
聯繫電話:024-23255256
客戶服務電話:024-95346
傳真:024-23255606
網址:www.iztzq.com
(84)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10-85130554
客戶服務電話:95587或4008-888-108
網址:http://www.csc108.com/
(85)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王一通
聯繫電話:010-60838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10-60836029
網址:www.cs.ecitic.com
(86)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501房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20-88836984
網址:www.gzs.com.cn
(87)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焦剛
聯繫電話:0531-89606166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532-85022605
網址:http://sd.citics.com/
(88)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40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王煒哲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傳真:021-50372474
網址:www.bocichina.com
(89)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
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二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孫婭雯
聯繫電話:021-20691819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傳真:021-20691861
網址: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上豐路977號1幢B座81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690號4幢201-2A室
法定代表人:孫曉慧
聯繫人:陸紀青
聯繫電話:021-80234888-6813
客戶服務電話:400-699-1888
網址:www.998fund.com
(91) 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聯繫人:楊鳳椅
聯繫電話:010-66154828-8047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傳真:010-63583991
網址:www.5irich.com
(92) 上海
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聯繫人:張蜓
聯繫電話:021-20219988-35374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
傳真:021-20219923
網址:https://www.wg.com.cn/
(93)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聯繫電話:010-618406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94)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孫博超
聯繫電話:010-59403028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95)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辦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花照壁西順街399號1棟1單元龍湖西宸天街B座1201號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聯繫人:陳丹
聯繫電話:15114053620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96) 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聯繫人:曾瑤敏
聯繫電話:0755-83999907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07
傳真:0755-83999926
網址:www.fujifund.cn
(97)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海銀金融中心4樓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聯繫人:毛林
聯繫電話:021-8013359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傳真:021-80133413
網址:www.fundhaiyin.com
(98)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高源
聯繫電話:021-36696312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傳真:021-68596919
網址:www.ehowbuy.com
(99)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10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陳慧慧
聯繫電話:010-85657353
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
傳真:010-65884788
網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0)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19號SOHO嘉盛中心30層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聯繫人:侯豔紅
聯繫電話:010-59313555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傳真:010-59313586
網址:www.chtwm.com
(101)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50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50號弘業大廈9樓
法人代表:周劍秋
聯繫人:張蘇怡
聯繫電話:025-52278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8-1288
網址:www.ftol.com.cn
(102)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聯繫人:王重陽
聯繫電話:010-659518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103)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27層
2716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1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010-60842306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傳真:010-85712195
網址:www.harvestwm.cn
(104)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7層19C13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9層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驍驍
聯繫電話:010-56251471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funds.com
(105)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333號201室A區056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普天
信息產業園2期C5棟 匯付天下總部大樓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甄寶林
聯繫電話:021-34013996-3011
客戶服務電話:021-34013999
傳真:021-33323837
網址:www.hotjijin.com
(106)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27層
2716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1層
法定代表人:張峰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010-60842306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傳真:010-85712195
網址:www.harvestwm.cn
(107) 浙江金觀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4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1幢10樓1001室
辦公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5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
法定代表人:蔣雪琦
聯繫人:來舒嵐
聯繫電話:0571-88337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0058
傳真:0571-88337666
網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8) 上海久富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萊陽路2819號1幢10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403號上海信息大廈1215室
法定代表人:趙惠蓉
聯繫人:趙惠蓉
聯繫電話:021-68682279
客戶服務電話:400-102-1813
傳真:021-68682297
網址:www.jfcta.com
(109)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馮強
聯繫電話:021-63333389
客戶服務電話:4006-433-389
傳真:021-63333390
網址:www.vstonewealth.com
(110) 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婁雲
聯繫電話:010-89189291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http://fund.jd.com/
(111) 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53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聯繫電話:86-021-50583533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傳真:86-21-61101630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樓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陳東
聯繫電話:021-52822063
客戶服務電話:400-118-1188
傳真:021-52975270
網址:www.66zichan.com
(113)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傳真:021-22066653
網址:www.lufunds.com
(114)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聯繫電話:0571-26888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http://www.fund123.cn/
(115)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A3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07號生命人壽大廈32樓
法定代表人:賁惠琴
聯繫人:林志楓
聯繫電話:021-50206003
客戶服務電話:021-50206003
傳真:021-50206001
網址:http://www.msftec.com/
(116)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長陽穀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聯繫電話:021-803585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傳真:021-38509777
網址:www.noah-fund.com
(117) 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樓10層1001號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04-08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聯繫人:李豔
聯繫電話:010-59497361
客戶服務電話:400-012-5899
傳真:010-64788016
網址:www.zscffund.com
(118)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010-83363099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傳真:010-83363010
網址:http://8.jrj.com.cn
(119)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聯繫電話:021-54509977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傳真:021-6438530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20)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2樓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聯繫人:楊濤、莊潔茹
聯繫電話:021-60810586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傳真:021-60810695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121)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4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吳強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
傳真:0571-86800423
網址:www.5ifund.com
(122)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樓0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
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3號樓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曾芸
聯繫電話:021-50810687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123)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黃禕
聯繫人:徐亞丹
聯繫電話:021-50712782
客戶服務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124) 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A座5層
法定代表人:張軍
聯繫人:王芳芳
聯繫電話:010-59013828
客戶服務電話:010-59013895
網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5) 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1501-1502室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
聯繫人:梁雲波
聯繫電話:0592-3122757
客戶服務電話:400-6533-789
網址:www.xds.com.cn
(126) 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1號院20號樓9層101-14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奧北科技園20號樓國泰大廈9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聯繫人:董宣
聯繫電話:010-88312877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
傳真:010-88312099
網址:www.yilucaifu.com
(127) 深圳宜投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嘉裡建設廣場2座15樓
法定代表人:雷鳳潮
聯繫人:梁菲菲
聯繫電話:0755-88603874
客戶服務電話:4008-955-811
網址:www.yitfund.com
(128)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9層公寓10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9層公寓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陽
聯繫人:魏晨
聯繫電話:010-52413385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傳真:010-85800047
網址:www.yixinfund.com
(129)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聯繫電話:0755-89460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傳真:0755-21674453
網址:www.ifastps.com.cn
(130)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路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聯繫電話:020-89629099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傳真:020-89629011
網址:www.yingmi.cn
(131) 上海雲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明月路1257號1幢1層103-1、
103-2辦公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7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馮軼明
聯繫人:範澤傑
聯繫電話:021-20530186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1515
傳真:021-20539999
網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2)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建威大廈120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建威大廈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羅細安
聯繫人:閆麗敏
聯繫電話:010-67000988
客戶服務電話:010-67000988
傳真:010-67000988-6000
網址:www.zcvc.com.cn
(133)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1號西樓6層604、6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3205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武文佳
聯繫電話:010-59601399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000
傳真:0351-4110714
網址:www.myfund.com
(134)
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
C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23-86769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傳真:023-86769629
網址:www.cfc108.com
(135)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
室、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聯繫電話:010-6083 3754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傳真:021-60819988
網址:www.citicsf.com
(136)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聯繫電話:010-59336544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137) 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12-13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龔江江
聯繫電話:0755-33227950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傳真:0755-33227951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戴文華
電話:4008058058
傳真:(010)59378907
聯繫人:趙亦清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繫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首席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周禕
聯繫人:周禕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10月11日《關於核准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0]1358號)核准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債券型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三年內(含三年)為封閉期,封閉期
間投資者不能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
額。封閉期結束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已於2013年11月11日轉
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日。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
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679,114,943.70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2,914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0年11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本合同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1、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5、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和地點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於2010年12月3日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後,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後,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適用大宗交易的有關規則。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
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備本條「(一)基金的上市」中規定的上市條件;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後,應立即在至少一
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八)恢復上市的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核准後,可恢復本基金上市,並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九)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3、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報經中國證監會
備案後終止本基金的上市,並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規定內容進行調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相應予以修改,且此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期間
本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於2013年11月11日轉
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投資者可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可以使用基金帳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場外銷售機構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投資
人也可使用深圳證券帳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
投資人可通過下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網上交易系統;
2、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內銷售機構,即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
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3、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外銷售機構,具體場外銷售機構相關信息可
見「五、相關服務機構」的「(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部分。
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
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實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3年11月11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或轉換後,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
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時,需遵守深圳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
按新規定執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
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
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投資者已繳付
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
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者銀行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場外申購時,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0元人民幣,追加
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或本公司網上交易系
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在符合法
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
機構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場內申購時,每筆申購金額最低為1元,同時申購金額必須是整數金額。
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者辦理場外贖回時,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
餘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贖
回時,單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份,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若某筆交易類業務
(如贖回、轉託管等)將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
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進行前述調整必須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提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用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0.8%
100萬≤M<500萬
0.4%
500萬≤M<1000萬
0.2%
M≥1000萬
1000元/筆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
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特定投資群體具體費率
如下: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0.08%
100萬≤M<500萬
0.04%
500萬≤M<1000萬
0.02%
M≥10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
的費率。
2、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有期少於7
天(不含)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總額的25%計入基金資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
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場內、場外贖回費率不高於1.5%,且隨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本基金的場內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6
1.5%
7及以上
0.1%
本基金的場外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6
1.5%
7-364
0.1%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投資者份額持有時間記錄規則以登記結算機構最新業務規則為準,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
結算機構系統記錄為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費
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調整實施前在至少一
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
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
費率優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場外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
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
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申
購涉及份額的計算結果採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
至投資者資金帳戶。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
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1000萬(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一: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4萬元場外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0.8%,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40,000/(1+0.8%)=39,682.54元
申購費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購份額=39,682.54/1.040=38,156.29份
如果投資人是場內申購,申購份額為38,156份,其餘0.29份對應金額返回給投資人。
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38,156×1.040=39,682.24元
退款金額=40,000-39,682.24-317.46=0.30元
例二:某投資人(特定投資群體)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
申購費率為0.08%,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08%)=49,960.03元
申購費用=50,000-49,960.03=39.97元
申購份額=49,960.03/1.040=48,038.49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的贖回價
格,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贖回金額的計算
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三:某投資人在場內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100天,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0.1%,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10.16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10.16=10,149.84元
即:投資人在場內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49.84元。
例四:某投資人在場內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6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1.5%=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場內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49.84元。
例五:某投資人在場外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100天,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0.1%,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10.16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10.16=10,149.84元
即:投資人在場外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49.84元。
例六:某投資人在場外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6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1.5%=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場外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49.84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1、場外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
登記結算手續,正常情況下,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
登記結算手續。
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
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公告。
2、場內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
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後的餘
額)與淨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
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當時基金資產組合狀況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選擇下述處理方式: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
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財產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
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
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的價格。轉入
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至
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
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5)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業務規
則》辦理。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或數筆申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
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9)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告,上述(5)、(6)除外。在暫停申購
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並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的情況;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已接受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
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
4、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公告。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提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
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
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提
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
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4年6月10日開始辦理本基金場外份額的轉換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
相關公告。
轉換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
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
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
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轉換的原則
(1)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註冊登記的基金。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小數點後兩位。
(3)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
金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基金轉換後,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
始計算。
(5)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
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6)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
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
(7)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餘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前(含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隻基金,本基金場外份額單筆轉
出申請不得少於1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1份,則必須
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場外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
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
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
中贖回費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
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6、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淨值;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G
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H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為申購補差費。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
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註:對通
過直銷中心申購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特定投資群體基金份額的申購費,以除通過直銷中心申
購的特定投資群體之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費為比較標準)。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
的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
購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並見相關公告。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
回費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
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例:假設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資群體)在場外持有本基金10,000份,持有90天,現欲
轉換為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場外份額;假設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1.100元,轉入基金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1.020元,則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10%,申購補差費率為0.00%。轉換份額計算
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1,000.00×0.10%=11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11,000.00-11)×0.00%÷(1+0.00%)=0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11+0=11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1,000.00-11=10,989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10,989÷1.020=10,773.53份
本基金開通與以下基金場外份額的轉換業務: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易方達中小板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LOF)、易方達併購重組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和易方達
中證銀行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轉入本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
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
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7、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將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
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含該
日)有權贖迴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8、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
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
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除另有公告外);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
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9、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轉換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的情況。
(6)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當一筆新的轉換轉入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
金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措施。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有關
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已於2013年11月11日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詳見《關於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運作方式暨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
告》及其他有關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一)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
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
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跨系統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
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結算機構業
務規定來決定是否凍結。
(四)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
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主要投資債券品種,力爭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續穩定的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
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
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種、股票(含存託憑證)、權證等權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
或增發新股,並可持有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
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範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
中,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40%,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
的20%。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債券為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金融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和央行票據之外的、非由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
益證券品種。
(三)投資理念
以宏觀經濟研究指導債券配置,利用嚴格的信用評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術手段,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爭取穩健回報,通過新股申購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於對以下因素的判斷,進行基金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國債、央行票
據等)、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和新股(含增發)申購之間的配置:1)基於對利率走勢、利
率期限結構等因素的分析,預測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收益和風險;2)對宏觀經濟、行業前
景以及公司財務進行嚴謹的分析,考察其對固定收益市場信用利差的影響;3)基於對新股
發行頻率、中籤率、上市後的平均漲幅等的分析,預測新股申購的收益率以及風險。
2、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品種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變量(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
消費、外貿差額、財政收支、價格指數和匯率等)和宏觀經濟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
策、產業政策、外貿和匯率政策等)進行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趨勢,判斷債券市場對上述
變量和政策的反應,並據此積極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
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比例,以達到
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類屬配置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
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
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2)單個債券的選擇
在進行債券組合平均久期、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對影響個別債券定價
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動性、市場供求、信用風險、票息及付息頻率、稅賦、含權等因素進行
分析,選擇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債券品種進行投資。
(3)信用債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信用債券採取自上而下的投資策略。通過對宏觀經濟和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對債券的信用風險進行度量及定價,利用市場對信用利差定價的相對失衡,對溢價率較高的
品種進行投資。
1)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及各行業的發展狀況,決定各行業的配置比例;
2)研究債券發行人的產業發展趨勢、行業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狀況、競爭地位、治理
結構、特殊事件風險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業的長期運作風險;
3)運用財務評分模型對債券發行人的資產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水平等
方面進行綜合評分,度量發行人財務風險;
4)利用歷史數據、市場價格以及資產質量等信息,估算債券發行人的違約率及違約損失
率;
5)綜合發行人各方面分析結果,確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場的相對失衡,選擇
溢價偏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4)信用風險管理
本基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信用風險管理:1)進行獨立的發行主體信用分析,不斷
在實踐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積累分析經驗數據;2)嚴格遵守信用類債券的備選庫制度,根據
不同的信用風險等級,按照不同的投資管理流程和權限管理制度,對入庫債券進行定期信用
跟蹤分析;3)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和集中度限制,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本基金將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特徵,估計違約率和提前償付比率,並利用收益率曲
線和期權定價模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
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20%。
3、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轉換期權價值,本基金管理人將
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
本管理人將對發行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包括所處行業的景氣度、公司成長性、市場
競爭力等,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斷可轉換債券的股權投資價值;基於對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估
算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權價值。綜合以上因素,對可轉換債券進行定價分析,制定可轉換債
券的投資策略。
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
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積極參與
可轉債新券
的申購
4、權益類資產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還可持有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進行股票配售及派發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資可
分離債券所形成的權證等資產。
本基金對新股發行公司的行業景氣度、財務穩健性、公司競爭力、利潤成長性等因素進
行分析,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進行股票的價值評估,從而判斷一、二級市場價差的大
小,並根據資金成本、新股的中籤率及上市後股價漲幅的統計、股票鎖定期間投資風險的判
斷,制定新股申購策略。在新發股票獲準上市後,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對股票內在投資價值
的判斷,結合市場環境的分析,選擇適當的時機賣出。對於分離交易的可轉換
公司債券,在
認股權證上市後,本基金將根據權證估值模型的分析結果,在權證價值被高估時,選擇適當
的時機賣出。
5、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業景氣度、公司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結構、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託憑證進行投資。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新綜合財富指數
中債新綜合財富指數由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
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該指數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指數成份券種包括國
債、企業債等主要債券品種。該指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反映債券市場總體走勢,
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
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業績
比較基準實施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理論上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七)投資決策
1、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和證券市場走勢。
2、決策程序
(1)研究員提交宏觀經濟、債券市場、行業分析、新股申購、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報
告;
(2)基金經理根據研究報告以及對宏觀經濟、債券市場投資機會、新股申購收益率、
股票市場預期收益水平的判斷,制定資產配置計劃,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審議並實施;
(3)基金經理制定具體的固定收益品種、新股(含增發)的投資方案,構造投資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執行交易;
(5)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對基金的日常投資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進行獨
立監督檢查;
(6)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報告,供基金經理調整投資組
合時參考;
(7)基金經理定期檢討投資組合的運作成效,並進行相應的組合調整。
(八)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
其他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
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級市場主動投資權證但可以通過一級市場申購可
分離債等方式持
有權證,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
規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只投資於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
下降至投資級別以下,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賣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資級別是指具有由國內評級機構出具的BBB級及以上級(若為短期融資券,則為
A-3級及以上級)信用評級的信用債券;
(12)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1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
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九)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除上述(八)的2中(3)、(10)、(11)、(14)、(15)以外,因證券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覆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5,802,236.70
10.74
其中:股票
15,802,236.70
10.74
2
固定收益投資
121,085,123.76
82.33
其中:債券
121,085,123.76
82.33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846,631.40
1.94
7
其他資產
7,345,290.34
4.99
8
合計
147,079,282.2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3,684,938.40
3.21
C
製造業
10,127,401.70
8.81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8,815.00
0.01
J
金融業
1,981,081.60
1.72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5,802,236.70
13.74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000568
瀘州老窖41,667
3,796,697.04
3.30
2
601899
紫金礦業837,486
3,684,938.40
3.21
3
603338
浙江鼎力46,988
3,560,280.76
3.10
4
002273
水晶光電161,635
2,770,423.90
2.41
5
000001
平安銀行154,772
1,981,081.60
1.72
6
300845
捷安高科500
8,815.00
0.01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5,202,600.00
4.53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41,500,350.00
36.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41,500,350.00
36.10
4
企業債券
64,089,810.00
55.74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10,292,363.76
8.95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21,085,123.76
105.31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90208
19國開08
200,000
20,350,000.00
17.70
2
190203
19國開03
100,000
10,139,000.00
8.82
3
190305
19進出05
100,000
10,110,000.00
8.79
4
132004
15國盛EB61,610
6,165,928.80
5.36
5
019627
20國債0152,000
5,202,600.00
4.53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441.8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4,496,669.87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561,022.33
5
應收申購款
284,156.32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7,345,290.34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132004
15國盛EB6,165,928.80
5.36
2
128015
久其轉債2,569,403.20
2.23
3
128010
順昌轉債
1,208,589.60
1.05
4
128023
亞太轉債348,442.16
0.30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況說明
1
300845
捷安高科8,815.00
0.01
新股流通受
限
(十三)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
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0年11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投資
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
率(1)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2)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0年12月31
日
1.00%
0.11%
0.74%
0.01%
0.26%
0.10%
2011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1.19%
0.14%
5.97%
0.02%
-4.78%
0.12%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9.37%
0.17%
5.81%
0.02%
3.56%
0.15%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0.30%
0.25%
5.45%
0.02%
-5.75%
0.23%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52.53%
0.85%
5.42%
0.02%
47.11%
0.83%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6.04%
0.75%
4.57%
0.01%
11.47%
0.74%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75%
0.09%
3.95%
0.01%
-2.20%
0.08%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1.59%
0.11%
3.95%
0.01%
-2.36%
0.10%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1.50%
0.24%
3.95%
0.01%
-2.45%
0.23%
2019年1月1日至
14.59%
0.29%
3.95%
0.01%
10.64%
0.28%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
2.84%
0.37%
1.96%
0.01%
0.88%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20年6月30
日
143.88%
0.41%
45.72%
0.01%
98.16%
0.40%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鐘鳴遠,管理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至2014年1月17日;劉
琦,管理時間為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張磊,管理時間為2015年6月13
日至2019年1月3日。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
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財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帳戶以及證券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
益,歸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
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範圍。
5、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
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
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後確定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每個工作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
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
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淨價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
淨價,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
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其他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價格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
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
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
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
時間、程序進行覆核,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籤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財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三位(含第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
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財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7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五、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相關事項
(一)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
契約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三年內(含三年)為封閉期,封閉期間投資者不能申購、贖
回本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封閉期結束後,本
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閉期結束後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不需
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提前成為上市開放
式基金(LOF)。
本基金已於2013年11月11日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二)在封閉期內轉換運作方式
1、在封閉期內基金轉換運作方式的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滿12個月後,若基金折價率連續50個交易日超過10%,則基金管理人將
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審議有關基金轉為開放式運作的事
項。
其中,T日基金折價率=1-T當日基金份額收盤價/T日基金份額淨值。
2、在封閉期內基金轉換運作方式失敗
在封閉期內,若審議基金轉換運作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滿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規規定的召開條件而未能召開,基金將保持封閉運作方式。
若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批准,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有關規定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公告。
如在上述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能召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的提案未獲得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但第1條約定的情形再次出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第1條另行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有關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的事項。
(三)轉換運作方式對基金份額的交易的影響
轉換運作方式後,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關事宜並不因基金轉換運作方式
而發生調整。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
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封閉期內,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開放期內,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
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紅利;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
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方式,不能選擇紅利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封閉期內,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
最多分配12次,並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該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封閉期內,基金合同生效滿6個月後,
若基金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金額高於0.05元(含),
則基金須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
可供分配利潤的80%;
4、開放期內,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
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
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匯劃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開放期內,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匯劃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記結算機構可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
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初費與上市月費;
(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行業慣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3%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本條第1款第(3)至第(9)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
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本條第(一)款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
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
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
見本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中的「(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和「(十二)基金轉換」中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www.efunds.com.cn)進行本基金申購、贖回的交
易費率,詳見本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費率如發生變
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調整實施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
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
費率優惠活動。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四)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
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2日內公
告。
3、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嚴格按照《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
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
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5、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
進行覆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及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
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
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中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
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
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7、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0)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
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二十、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帳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
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
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
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需同時註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二十一、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
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包
括債券、票據和銀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再投資風險
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可能由於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
率低於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4、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或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履行交割責任時不能
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臨信用風險。
5、新股風險
如果新股發行數量減少或新股申購收益率降低,或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基金無法參與新
股申購,本基金將面臨收益率降低的風險。尤其當新股上市價格跌破發行價格時,新股申購
將可能出現虧損。
6、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
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其債券價格可
能下跌;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7、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
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8、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
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二)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新股、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一般情況下,
這些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
較差的情況。因此,本基金投資於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
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
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
者均可能使基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如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
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
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之「(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
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淨值波動的
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之「(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的相關規
定。若本基金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
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費率為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於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之「(六)暫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淨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
購或贖回本基金,或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
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五)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需要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如果債券市場
出現整體下跌,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2、本基金對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40%。其中信用債券為企業
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金融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除國債和央行票據之外的、非由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益證券品種。這些債券發生違約的可
能性高於由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益品種,比如國債。本基金相對於普通的債券型基金而言
面臨著相對更高的信用風險。
3、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該類型債券除了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以外,還面臨債務人可能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金資產面
臨再投資的風險。
4、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
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託
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
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
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4、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自中國證
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修改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是否終止基金合同,或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進行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
(2)基金資產淨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於3000萬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數在本基金全部份額數中所佔比例連續60
個工作日達到90%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
償的權利。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由基金交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證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
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關法律法
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登記結算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登記
結算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登記結算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
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
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
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託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0)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
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封閉期內基金的擴募;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依據本基金合同的約定直接轉換運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終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0)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11)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2)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收費
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是否終止基金合同,或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進行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
(2)基金資產淨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於3000萬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數在本基金全部份額數中所佔比例連續60
個工作日達到90%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
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本條中「以上」均包括本數,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
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
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6、會議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
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會議通知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
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等內容。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作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為監
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作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效
力。
7、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和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登
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
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
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代理投
票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
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
在25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8、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
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
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
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
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
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
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
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首
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
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2)通訊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第二個工作日由大會聘請的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
並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不影響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的有效
性。
9、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
為有效。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含)以上通過。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
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10.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
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
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
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
僅限一次;重新清點後,大會持有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11、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
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
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2日內,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1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自中國
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
意修改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是否終止基金合同,或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進行表
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
2)基金資產淨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於3000萬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數在本基金全部份額數中所佔比例連續60
個工作日達到90%以上。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
償的權利。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由基金交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證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籤字人籤字並加蓋公章。基金合同於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
成立,自基金募集結束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
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成立時間: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範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
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
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種、股票(含存託憑證)、權證等權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
或增發新股,並可持有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
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範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
中,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40%,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
的20%。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債券為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金融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和央行票據之外的、非由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
益證券品種。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為債券基金,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權益類資產的
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20%,其中,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4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級市場主動投資權證但可以通過一級市場申購可
分離債等方式持有
權證,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
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只投資於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
降至投資級別以下,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賣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資級別是指具有由國內評級機構出具的BBB級及以上級(若為短期融資券,則為A-3
級及以上級)信用評級的信用債券;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
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於不一致所
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15)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併計算;
16)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限制。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
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
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範圍。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託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制交
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
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賠償責
任。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投
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7)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3、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
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託管人
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時
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
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託
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
業網點開立存款帳戶,並負責該帳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開戶事宜。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
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基金託管人給予積極配合和協
助。
5、基金證券帳戶和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
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6、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
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後
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
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
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
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
2、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確認單。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形式
1、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閱對帳單。
2、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製電子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免長途話費)。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泉州銀行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1-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2020年1月31日不開放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投資旗下基金相關事宜的公
告
2020-02-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中金公司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3-0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百度百盈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3-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
資料的公告
2020-04-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諾亞正行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4-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九州證券為銷售
機構、參加九州證券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04-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中金公司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05-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萬聯證券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5-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華夏財富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5-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06-0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6-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三隻基金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07-0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7-24
註: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二十七、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
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准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8、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