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都希望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需要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現實是,第三者雖然構成侵權,但是法律者並未規定其需要為自己的插足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法律也明確規定其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只是明確了刑事責任。
01
第三者的插足是否構成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的侵權?
構成侵權是必然的,根據《婚姻法》的的規定,夫妻雙方互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那麼插足別人婚姻的第三者已經侵犯了原有配偶關係的配偶權,侵犯了婚姻當事人中另一一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法律是平等的保護婚姻家庭關係的,這個基礎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礎上展現的,第三者破壞的就是原有的穩定的婚姻關係。
那麼構成婚姻關係的侵權,那麼為什麼又不能請求民事賠償呢?因為法
無
明文規定請求賠償的依據和數目,換個角度來說就是在民事賠償請求中是無法可依的。
02
雖然不有請求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但是可以婚姻中有過錯的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當其中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了婚外情的關係,那麼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相比較而言,作為婚姻主體的一方的過錯行為對另一方的傷害更為直接,也更為痛心。
所以,法律才規定:
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是關於忠誠請求損害賠償的的情形的,這與第三者的插足有關係,只不過請求賠償的對象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
結語
許多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會這樣的呢?其實怎麼說呢,整個婚姻關係的存在,作為夫妻中的一方,本身的權利義務就更應該得到保障,同時更為嚴格的要求對方的忠實義務。
但是第三者呢?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第三者剛開始並不知道對方的婚姻情況,許多都有受矇騙的情況,而知道事實之後又往往受制於許多因素而去留難以決擇;但是不一樣的是婚姻中的另一方,從一開始就懷有不良的目的,有故意破壞自己婚姻忠實的主觀故意,所以其主觀惡性明顯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