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2021-01-12 中國法院網

2017-03-28 16:10:3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彬 楊鵬潤

  【裁判要旨】

  並發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競合侵權行為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判斷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並發侵權還是競合侵權應從因果關係的角度進行考量。即判斷每一個人獨立的侵權行為是否均具有造成全部損害的原因力,各原因力是否可以相互替代,而損害結果並不會因此發生改變。

  【案情】

  2015年4月19日0時許,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行至酉陽縣翠屏山大道路段時,將在公交車專用道內行走的行人楊某某撞倒後逃離現場。楊某某被撞受傷倒在公路上,又被冉某某駕駛的小型計程車碾壓,冉某某碾壓後駛離現場。楊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酉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冉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劉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屬劉某某所有,在太平洋財保秀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冉某某駕駛的小型計程車屬白某某所有,該車掛靠在互邦公司從事經營活動,並以公司名義在中國財保酉陽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楊某系楊某某之子,周某某系楊某某之繼母。劉某某、冉某某分別向楊某支付現金20000元。後楊某、周某某請求判決由劉某某、冉某某、白某某、互邦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喪葬費28426元、死亡賠償費52048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558906元,扣除劉某某、冉某某各支付的2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冉某某的車輛屬白某某所有,冉某某系白某某僱請的駕駛員,冉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白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冉某某駕駛的車輛掛靠在互邦公司從事經營活動,互邦公司應與白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對楊某、周某某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劉某某、冉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情劃分賠償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比例為6:4。劉某某、冉某某分別向楊某支付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應在各自應承擔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楊某、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某和冉某某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楊某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但其二人各自獨立的行為是否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就需要從因果關係的角度進行考量。若每一個人獨立的侵權行為均具有造成全部損害的原因力,則各原因力就可以相互替代,而損害結果並不會因此發生改變。劉某某駕駛車輛碰撞楊某某在前,冉某某駕駛車輛碾壓在後,兩人行為具有先後順序,並不能相互替代。劉某某或冉某某任何一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由於劉某某、冉某某的行為具有先後順序,原因力可分,應當對劉某某和冉某某進行責任劃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適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此三條均是以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為前提,以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為落腳點,再根據具體行為發生方式、因果關係的聯繫方式而區分出不一的責任承擔方式。條款雖簡明扼要,但在具體適用時往往容易混淆具體行為方式、因果關係等細微節點,從而導致裁判結果大相逕庭。如何區分三者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如何在審判實務中甄別侵權行為間因果關係的聯繫方式,成為準確適用本三條的關鍵環節。

  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各侵權人究竟向受害人承擔連帶還是按份責任,取決於他們的加害行為與受害人同一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類型。在每個侵權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且損害結果不可分的情形下屬於並發的侵權行為,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可相互替代,各行為人的責任大小不可區分,因而承擔連帶責任。在每個侵權人的行為結合造成同一損害且損害結果不可分的情形下屬於行為或原因競合的侵權行為,損害結果的形成是數行為結合或各原因力的累積,可根據各行為過錯和原因力大小劃分責任比例;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時,各侵權人亦應承擔法定的按份平均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一個參與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人,其行為都是損害的潛在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明確,只是具體侵權人不明確,從保護受害者權益角度考慮,法律對數個侵權行為人科以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首次在我國立法上構建了一個完整的多數人侵權責任體系,在審判實務中,應依據以下標準確定法條適用順序。首先應確定數各侵權人之間有無共同故意,無論侵權人是否明確,只要各侵權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則應認定為共同加害行為,適用共同侵權規則。其次,在數個侵權人之間無共同意思聯絡的情形下,考慮具體侵權人是否明確,若侵權人不明確,則考慮適用第十條之共同危險行為之規定;若侵權人明確且無共同故意,則應進一步查明是否造成同一損害,進而探討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之適用。若未造成同一損害,則不應作為多數人侵權處理。在造成同一損害的前提下,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不可區分、可相互替代,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是聚合的因果關係,則應適用第十一條規定,認定為並發的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並非每個人的侵權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各行為或原因力相互結合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則適用第十二條規定,認定為競合的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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