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鶴壁,一市民家的3歲半小孩遭鄰居家的狗咬身亡。孩子父親稱,兩家相距不足百米,事發後並無人告知。12月19日,警方發布警情通報:涉事犬已被處置,犬主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案件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狗主人應當對自己所飼養狗的生活習性有所了解,作為飼養人應當管理好飼養動物並保障他人的安全,發生這樣的不幸後果,飼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既包括刑事責任,同時還包括民事賠償責任。拋開本案不說,如果在生活中飼養人驅使自己所養的狗故意對他人傷害,這時候狗就是飼養人的一個工具,根據情節、後果的不同,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近年來,因狗咬人致他人受傷、致殘、致死的案例不斷被曝出來,特別是對孩子的傷害,其傷害的是整個家庭,像本案這樣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危害後果是用經濟無法能夠補償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整個社會都要呼籲國家儘快出臺法律法規,對規範養狗以及飼養其他對人有危害的動物的相關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或減少類似本案的再次發生。關於本案,大家怎麼看,歡迎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