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入刑的不可行性
導語
近些年來虐待動物的新聞層出不窮,比如太原男子開水燙貓、山東理工大學生虐貓等。這些血腥又殘暴的行為刺痛了人民群眾內心的樸素感情,使他們提出了各種方法建議來防止虐待動物情況的發生。其中就有將虐待動物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的提議,比如2018年的人大代表朱列玉的提案就是典型的代表。保護動物的出發點是人之常情,但人民群眾樸素的法感情往往不規範,而我認為將虐待動物行為入刑在中國是不可行的。
尊重生命 圖源百度百科
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分析虐待動物是否應該入刑這一問題時,第一步我們要確定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關於這一問題,理論界有四種學說,分別是動物完全權利主體論、動物有限主體論、動物傳統客體論、動物特殊客體論。
第一種觀點在法律上將動物與人類完全劃等號,都為法律上的完全權利主體,這明顯是違背社會現實的,因為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人類之所以享有權利是因為其負有義務,而動物根本不具有負有義務的可能性,那麼光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動物反而成了凌駕於人類之上的「特權階級」,人類花了幾百萬年時間站上食物鏈頂端的目的可不是自廢武功,於是這一種觀點是不可取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有限的動物享有有限的權利,但究竟哪些動物能享有權利呢?又能享受哪些權利呢?給予的權利的程度又是多少呢?這些分類往往是爭議極大的,極易成為某些決策者夾帶私貨的工具,就如深圳以白名單的形式禁食狗肉一樣,所以這種觀點同樣不可取。
野生狐狸成災 澳洲農民捕殺惹爭議
圖源:http://m.cnr.cn/news/20160202/t20160202_521311839_1.shtml
第三種觀點認為動物就是一般的財產,和書筆等動產沒有差別。我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刑法學意義上的財產有兩個構成要件,分別是經濟價值和管理可能性。而動物明顯具有這兩種特性,同時動物的價值並不會隨著其移動而急劇減少,所以其是動產。根據所有權的定義,任何人對其財產都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以,如果發生在私域的虐待其動物的行為,且此種動物並不是國家為了科學研究和保護物種多樣性而特別保護的物種,人們只能從道德上譴責這種行為。
第四種觀點認為動物區別於一般的財物,屬於特別的「物」,應該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典型的立法是德國民法典第90條a款「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這種觀點並沒有認清動物的本質,同時也也擴大了對動物實行特別保護的範圍,誤解了國家對某些動物實行特別保護的立法目的與根基,所以同樣不可取。
西班牙示威者手捧動物屍體和照片 抗議虐待動物
圖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12/15/content_34315637.htm
虐待動物侵犯的利益不值得刑法單獨立法保護
呼籲將禁止虐待動物立法化的訴求原因,必然是這種虐待行為侵犯了利益,問題是這種利益是動物的利益還是人的利益呢?很明顯應當是人的利益,因為動物世界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動物根本沒有利益這一概念,人類所謂保護動物的利益,只不過是滿足自身對動物尤其是可愛動物的同情心。所以歸根結底虐待動物侵害的利益是人的利益,是大多數人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同情心,是善良風俗。
第二個問題是,這種利益是否值得刑法單獨立法來保護?我認為是不值得的,以下分幾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動物的利用以及殺害不應受到刑法對虐待動物的規制。因為「虐待」的定義是「行為人採取惡意對待、折磨、殺害動物等非人道方式,給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傷害的行為」,比如企業在取得黑熊的特種動植物養殖證後,提取黑熊膽汁無論採取怎樣的方式,只要提取出來的膽汁符合檢疫市場質量標準,都不應該受到限制,企業提取膽汁的行為是一種商業行為,這種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由民法來管理,是一種私法自治的體現,而不應當由刑法來管理。
立法反虐待動物
圖源:http://news.sina.com.cn/c/2010-03-10/022717191146s.shtml
第二,個人對其合法所有的動物進行的虐待行為不能用刑法來規制。根據動物傳統客體論,動物屬於一般的財產,個人依法享有對其的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其中虐待動物的行為即屬於處分權,根據《民法典》第114條物權概念的規定,處分權具有對世的排他性,所以不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第三,個人對流浪動物的虐待行為同樣不能用刑法來規制。流浪動物在法律上屬於遺失物與無主物,在流浪動物屬於遺失物的情況下虐待遺失動物是要被處罰的,但處罰的依據不是虐待行為本身,而是侵害了公民財產的結果。
在無主物的情況下虐待動物呢?首先我們應當注意到流浪動物是可以被捕殺的,即政府經常出於防疫安全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而捕殺流浪動物,那麼個人在沒有傳播虐待動物血腥視頻、當眾虐待動物等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時,同樣不應當受到法律規制,更不應該受到刑法規制。
動物保護主義者裸身躺棺材抗議虐待綿羊
圖源:騰訊網
虐待動物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眾所周知,國家公權力機關能夠憑藉刑法合法地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短則數月,長則數十年、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刑法一定要遵守謙抑性原則。
根據謙抑性的必要性原則,以及上文的論述,首先一般的虐待動物行為不應受到法律法規的處罰,其次特殊的虐待動物行為可以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有效控制和防範,比如在公共場合虐待動物,血肉橫飛的畫面著實給公共秩序造成了混亂,那麼這種情況就必須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進行處罰。而虐待動物的立法就自然無必要性了。
西班牙示威者手捧動物屍體和照片 抗議虐待動物
圖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12/15/content_34315637_10.htm
根據謙抑性的無效果與無效益原則,即使將虐待動物設定為犯罪行為後,仍不能達到預防與控制虐待動物行為的效果。因為在中國長期的歷史實踐中,人們對動物的地位低下的觀念一直根深蒂固,很多行為在人們看來並不是虐待,而是對動物「畏威而不懷德」的自然做法。將虐待動物入刑後,司法與執法的成本將急劇上升,遠遠大於其所得收益,不符合我國國情。
結語
邊沁說過「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刑法不是兒戲,不是人們重刑主義的宣洩場,預防虐待動物行為的發生應當更多地依靠國家弘揚正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的道德建設,讓人們自覺地愛護動物。
德國民眾手捧小動物屍體 抗議虐待動物
圖源:http://news.china.com.cn/2014-03/26/content_31907944.htm
參考文獻
《虐待動物入刑研究》朱旭 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