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ST愛旭: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和義烏奇光收購上海新梅的2019年第四季度持續督導意見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
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
和
義烏奇光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收購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
201
9
年
第
四
季度
持續督導意見
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天津天創海河先進裝備製造產業基金合夥企業
(
有限合
夥
)
(以下簡稱「天創海河」)、珠海橫琴嘉時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已
於
2019
年
9
月
18
日遷址佛山,並更名為佛山市嘉時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
合夥)(以下簡稱「佛山嘉時」)和義烏奇光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
下簡稱「義烏奇光」)收購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取得了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換發的《營業執
照》,變更名稱為上海愛旭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愛旭」、「上市
公司」或「公司」)於
2019
年
9
月
10
日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9]160
號文件批覆同意。
作為本次
重組
上市項目
中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和
義烏
奇光
(以下簡稱「收購
人」)
收購
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財務顧問,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
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
」或「本財務顧問」)依據《上市公司
收購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續
督導工作
指引》的有關規定以
及
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
、
義烏
奇光
與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
籤署的《財務顧問協議》
(含持續督導的工作條款)的有關約定
,在本次收購完成
後的
12
個月
內對
收購
人
履行持續
督導職責,並於
公司
定期報告披露後出具持續督導意見。
根據
公司
披露的
20
1
9
年
度
報告
及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
的
盡職調查,
本財務顧
問關於
陳剛
及其一致行動人
和
義烏
奇光
收購
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
第
四
季度持續督導意見如下
:
一、
收購人
承諾事項的
履行
情況
(一)關於股份鎖定期的承諾及履行情況
對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收購人作出如下股份
鎖
定
承諾:
1
、本次交易對方陳剛、
佛山
嘉時承諾:
「
1
、本人
/
本企業因本次發行認購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
月屆滿之日及業績補償義務
(
若有
)
履行完畢之日前
(
以較晚者為準
)(
若無業
績補償義務,則為關於承諾業績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告之日
)
不得轉讓,但根據業
績補償義務進行股份補償的除外。
2
、本次交易完成後
6
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
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本人
/
本企業持有
上市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
6
個月。
3
、業績補償義務
(
若有
)
履行完畢的當年,本人
/
本企業繼續鎖定比例不低
於本人
/
本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90%
;業績補償義務
(
若有
)
履行完畢後三
年內,當上一年度愛旭科技經審計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下滑超過
30%
時,在愛旭科技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未改變下滑趨勢前,本人
/
本企業
將繼續鎖定本人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4
、上述承諾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人
/
本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
交易或轉讓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5
、本次交易實施完畢後,本人
/
本企業在鎖定期
內
由
於上市公司送紅股、轉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鎖定期的約定。」
2
、義烏奇光承諾:
「
1
、本企業因本次發行認購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屆
滿之日及業績補償義務
(
若有
)
履行完畢之日前
(
以較晚者為準
)(
若無業績補
償義務,則為關於承諾業績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告之日
)
不得轉讓,但根據業績補
償義務進行股份補償的除外。
2
、本次交易完成後
6
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
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本企業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
6
個月。
3
、業績
承
諾
期滿後的當年,本企業繼續鎖定的比例不低於本企業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
40%
。
4
、本企業通過本次交易所獲得的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份全部解鎖後,本企
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轉讓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
規定執行。
5
、本次交易實施完畢後,本企業在鎖定期內由於上市公司送紅股、轉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鎖定期的約定。」
3
、天創海河基金承諾:
「
1
、本企業因本次發行認購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屆
滿之日及業
績
補
償義務
(
若有
)
履行完畢之日前
(
以較晚者為準
)(
若無業績補
償義務,則為關於承諾業績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告之日
)
不得轉讓,但根據業績補
償義務進行股份補償的除外。
2
、本次交易完成後
6
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
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本企業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
6
個月。
3
、上述承諾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
或轉讓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
行
。
4
、本次交易實施完畢後,本企業在鎖定期內由於上市公司送紅股、轉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鎖定期的約定。」
經核查,收購人
所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
已鎖定,目前該承諾正在履行中,截
至
20
1
9
年
12
月
3
1
日
,
收購人未出現
違反該承諾的
行為
。
(二)
關於避免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和利益衝突的承諾
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後標的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及愛旭科
技可能產生的同業競爭,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的控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剛
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作出承諾如下:
「
1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
接
控
制的其他方不會利用本人對上市公司的持股
關係進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權益的經營活
動。
2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業務存在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及活動。
3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方不會利用從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獲取的信息從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4
、本人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與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並將促使本人直接或間接
控
制
的其他方
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
5
、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方獲得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構成或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機會,本人將盡最大努力,使該等業務機會具備
轉移給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徵得第三方同意),並優
先提供給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獲得該等業務
機會,則本人承諾採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的方式加以解
決,且給予上市公司選擇權,由其選擇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
經核查,截止
201
9
年
12
月
3
1
日,
該
承
諾
持續有效,仍在履行過程中,相
關方無違反該承諾的情況。
(三)
關於規範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承諾
為充分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的控股東及實際控
制人陳剛出具了《關於規範及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作出承諾如下:
「
1
、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企業或經濟組織(不包括上市
公司控制的企業,以下統稱「本人的關聯企業」)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
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行使股東的權利,履行股東的義務,保持上市公司在資產、財
務、人員、業務和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
2
、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不利用股東
/
實
際
控
制人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或董事會做出侵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
3
、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不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
4
、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將儘量避免與上市公司之間產生關聯交易,對於
不可避免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自身並將促使所控
制的主體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業交易條件進行,不會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給
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優惠的條件,並善意、嚴格地履行與上
市公司籤訂的各種關聯交易協議。
5
、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將嚴格按照上市
公
司
公司章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以及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6
、本人或本人的關聯企業將確保自身及控制的主體不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
的關聯交易謀求超出上述規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會進行有損上市公司及其中小
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連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對由此給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承諾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組事項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具有法律效
力,對本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至本人不再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當日失效。
」
經核查,截止
201
9
年
12
月
3
1
日,
該承諾持續有效,仍在履行過程中,相
關方無違反該承諾的情況。
(四)關於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
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的控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剛承諾在本次交易後將
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要求,對上
市公司實施規範化管理,合法合規地行使股東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採取切實
有效措施保證上市公司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方面的獨立,並具體承
諾如下:
「本人不會因本次交易完成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損害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上繼續與上市公司保持
五分
開原則,並嚴格遵
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不違規利用上市公
司提供擔保,不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保持並維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維護上
市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上述承諾因此給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股東造成
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查,截止
201
9
年
12
月
3
1
日,
該承諾持續有效,仍在履行過程中,相
關方無違反該承諾的情況。
(五)關於上市公司業績的承諾
1
、合同主體、籤訂時間
2019
年
1
月
7
日,
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全體股東(
陳剛、義烏奇光、天創海河
基金、
佛山嘉時
、南通沿海創投、金茂
新材創投、深圳天誠一號、段小光、邢憲傑、譚學龍)籤署了《業績承諾補償協
議》。
2019
年
4
月
20
日,
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全體股東(陳剛、義烏奇光、天創海河基金、
佛山
嘉時、南通沿海創投、金
茂新材創投、深圳天誠一號、段小光、邢憲傑、譚學龍)籤署了《業績承諾補償
協議之補償協議》。
2
、利潤補償期間
各方同意,業績補償義務人對上市公司的利潤補償期間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
實施完畢後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即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若本
次重組未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
)前完成,則前述期間將往後順延為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
年度。
3
、承諾利潤
根據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評報字〔
2019
〕
12174
號《上海
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涉及的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全部權益市場價值資產評估報告》經各方一致確認,業績補償義務人承諾置入
資產於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實現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
47,50
萬元、
66,80
萬元和
80,0
萬元,相關淨利潤為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稅後
淨利潤,
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為準。
若本次重組未
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前完成,則前述期間將往
後順延為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
年度,業績補償義務人承諾置入資產於
2020
年、
2021
年、
202
年實現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
66,80
萬元、
80,0
萬
元和
81,50
萬元,相關淨利潤為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稅後淨利潤,以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為準。
4
、置入資產年度利潤的確定
置入資產過戶實施完畢後,上市公司將於利潤補償期間內的每個會計年度結
束後,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對置入資產在各利潤補償年度實現
的淨利潤出具專項審
計報告。置入資產在利潤補償期間各年度的實際利潤為經審
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稅後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準,並
在利潤補償期間內每年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置入資產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
益後實際淨利潤數與所承諾的同期淨利潤數的差異情況。
5
、補償的實施
(
1
)補償主體
各方同意,利潤補償期間,如出現按照本協議約定需補償的情形,由業績補
償義務人承擔本次利潤補償義務,前述補償義務主體按其於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
產中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各自獨立對上市公司進行
補償。
(
2
)補償方式
利潤補償期間,如出現需由補償義
務主體履行補償義務的情形,補償義務主
體同意先以股份補償,且股份補償不低於本次交易發行股份數量的
90%
,股份
補償不足部分由補償義務主體以現金補償。
(
3
)補償金額
當期補償金額
=
(截至當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數-截至當期末累積實際
淨利潤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承諾淨利潤數總和×置入資產交易作價-業績補
償義務人累積已補償股份數量(包括股份補償及現金補償對應的金額)。
當期應當補償股份數量
=
當期補償金額
/
本次股份的發行價格(計算補償的股
份數量並非整數時,按照四舍
五入原則處理)。
當期應當補償現金額
=
(應補償股份總
數
-
已補償股份總數)×本次股份的
發行價格
-
已補償現金額。
在逐年補償的情況下,在各年計算的補償股份數量小於
0
時,按
0
取值,
即已經補償的股份不衝回。
如上市公司在利潤承諾期實施轉增或送股分配的,則補償股份數相應調整,
調整後的當年應補償股份數=當年應補償的股份數×(
1+
轉增比例)。
(
4
)補償程序
本協議第
4
條約定的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後,如發生需要業績補償義務人進行
補償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該報告披露後
30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協議第
5
條第(
3
)款約定的公式
計算並確定當期應補償股份的數量及當期應補償現金
的金額,
向業績補償義務人就承擔補償義務事宜發出書面通知,並向上市公司股
東大會提出回購股份的議案。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該議案後,上市公司將對
應補償股份以人民幣
1.0
元的總價格進行回購併予以註銷。業績補償義務人當
期應當補償現金額應於前述股東大會召開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若上市公司上述應補償股份回購併註銷事宜未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或因
未獲得相關債權人認可或因業績補償義務人所持該等股份因被凍結、被強制執行
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轉讓或不能轉讓的,或因其他原因導
致業績補償義務人不能
以股份進行補償的,業績補償義務人應
以現金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該情形
下,如業績補償義務人未採用現金補償方式完成足額補償時,業績補償義務人尚
未解鎖的股份不能解鎖。
(
5
)減值測試後的補償事宜
在利潤補償期間屆滿後,上市公司將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機構對置
入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在利潤補償期間最後一年專項審計報告出具日後
30
個
工作日內出具減值測試報告。如果:
置入資產期末減值額>已補償股份總數×發行股份價格
+
已補償現金數額,
則業績補償義務人應另行補償股份。另需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置入
資產減值應補償的金額
=
置入資產期末減值額-承諾年度內已
補償總金
額(具體補償金額計算公式同本協議第
5
條第(
3
)款)。
各方同意,置入資產減值補償與盈利承諾補償合計不應超過置入資產總對
價。
在減值測試報告出具後,如發生需要業績補償義務人進行補償的情形,參照
本協議第
5
條第(
4
)款約定補償程序進行補償。
6
、協議生效條件
(
1
)本協議為附條件生效的協議,自上市公司與其控股東及愛旭科技全
體股東籤訂的《重大資產置換及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如
有)生效後即時生效。
(
2
)如本次重組相關各方為本次重組之
目的籤署的《重大資產置換及非公
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
終止或解除的,則本協議同時終止或解除。
(
3
)《業績承諾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自各方籤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與《業
績承諾補償協議》同時生效。
經核查,
由於前述交易在
201
9
年實施完畢,相關的業績承諾期為
2019
年
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截止
201
9
年
12
月
3
1
日,
該承諾持續有效,仍在
履行過程中,相關方無違反該承諾的情況。
二
、
上海
愛旭
的規範運作情況
經核查,本財務顧問認為:
上海
愛旭
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
在
201
9
年第
四
季度
按
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定
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規則》的要求規範運作;截至
201
9
年
1
2
月
3
1
日,
上
海
愛旭
不存在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違規提供擔保的情形
;收購人
及其關聯方
亦不
存在違規佔用
上海
愛旭
資金或
通過關聯交易輸送不當利益等損害
上海
愛旭
及
其
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