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樓內開辦公司,需要到相關單位開具 「利害關係證明」,以後不用了。近日,哈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 「關於對《哈爾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的通知」,對於實施細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居民樓開辦公司由過去的 「證明制」 變為 「承諾制」,鼓勵投資興業,降低創業門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這一擬出新規有待商榷。如果是政府的產權,這沒問題,但涉及私人產權以及私人與物業共有的公共空間及其環境,則要慎重而行。
根據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279條【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這個「同意」,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範疇,是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採用默示同意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認為,在處理「住改商」糾紛時,涉及認定業主將住宅性質的房屋改變成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是否徵得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事實的情形,要審查業主之間是否有證據證明同意相關業主將住宅性質的房屋改變成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沒有書面證據證明的,不能認定為同意。
哈市新規把「證明制」變為「承諾制」,涉嫌政府剝奪了業主和物業的意見權。雖說商戶可承諾一旦對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生活質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協商不成的,無條件主動停止營業並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搬遷住所(經營場所),但是,這個「不利影響」是一種感性化指標,難以定性。青年人可能認為沒有不利影響,老年人可能認為不利影響很大。
而對物業來說,也增加了物業管理成本。儘管細則中同時規定,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開辦餐飲、歌舞娛樂、洗浴、洗車、機動車維修、海鮮市場、印刷等項目等,但居民也不一定沒有意見。
優化營商環境是必須的,增加就業是必須的,但民生安寧權也是必須的,不能以一種權利損害另一種權利。退一步說,就算這個新規通過,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商戶搬進小區才幾天,居民便投訴舉報,可能商戶很快又得搬出去。這反而不利於商戶的經營效率和質量。
固然,商戶要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的證明材料可能很難,但是再難也要走這個程序,要縮短這個程序,可以通過與利害關係人協商,甚至做出一些能容忍的讓步,但不能以「承諾制」變相取消這個程序,其結果很可能就是欲速則不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