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朱紅蔚申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入選,因此明確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考慮的因素。
最高法指出,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本案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案件。賠償決定明確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的手段、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後果,以及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案情顯示,朱紅蔚因涉嫌合同詐騙罪,於2005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審。2006年5月26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朱紅蔚。同年6月1日,朱紅蔚被執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判決宣告朱紅蔚無罪。同月19日,朱紅蔚被釋放。2011年3月15日,朱紅蔚以無罪逮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決定認為,朱紅蔚於2011年3月15日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本案應適用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朱紅蔚被宣告無罪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向朱紅蔚以口頭方式賠禮道歉,並為其恢復生產提供方便,從而在侵權行為範圍內為朱紅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該項決定應予維持。朱紅蔚被羈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經營因此受到影響,應認定精神損害後果嚴重。對朱紅蔚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自2005年朱紅蔚被羈押以來其公司不能正常經營、女兒患病,以及廣東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考標準,結合賠償協商協調情況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為50000元。
在典型意義上,最高法闡述指出,本案的審理,明確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條款應當具體考慮的因素,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標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嚴重影響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導致其精神極度痛苦,屬於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最高法指出,賠償義務機關除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還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的手段、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後果,以及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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