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吳春紅家屬處獲悉,8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吳春紅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法院決定,對羈押服刑16年共5612天的吳春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961元,賠償吳春紅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共計262.5961萬元。
上遊新聞記者獲悉,此前,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的數額為1872萬餘元。吳春紅的辯護律師李長青表示,當事人不服該決定,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月1日上午,被羈押16年後改判無罪的吳春紅。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被控故意殺人服刑16年後無罪釋放
1970年出生的吳春紅是河南省民權縣人。2004年11月15日,同村村民王某的兩個兒子在食用家中面託後相繼中毒,3歲小兒子死亡,5歲大兒子經搶救脫險。案發後,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
2004年11月20日,吳春紅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
2006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河南省高院於2009年7月維持該判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今年4月1日,此案再審宣判,吳春紅當庭被宣告無罪。
此時,吳春紅已被羈押服刑16年,共5612天。
上遊新聞曾以《河南投毒案三次死緩吳春紅改判無罪的背後:拒絕認罪和六七百封申訴狀》、《對話無罪獲釋者吳春紅:讓那些冤枉我的人公開道歉》等為題,對此事進行過報導。
▲今年6月6日,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吳春紅在檢查近乎失明的右眼。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牛泰
申請5項國家賠償共1872萬餘元
今年6月2日,吳春紅曾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其中提出,應參照吉林劉忠林案、江西樂平案,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吳春紅的訴求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誤工費、補償費、賠償醫療費、賠償傷殘賠償金等五項,共計1872萬餘元;並要求原審刑事案件的公安、檢察、審判人員對其賠禮道歉。
吳春紅說,他被控涉嫌故意殺人罪期間,警方偵查時他被刑訊逼供,之後多次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等刑罰,累計關押5612天,造成他長期失去正常的家庭生活,生產經營被迫中斷。羈押期間,因他堅持申訴被監獄嚴管、體罰,右眼因痛哭揉搓幾乎失明。他的家人不能在當地生活,兩個孩子分別在初中、小學畢業後輟學,他的三弟在此期間去世,對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在服刑期間因無較好的醫療條件,患病得不到救治,導致其眼病、皮膚病比較嚴重,需要長期治療並可能構成傷殘。
▲16年來,為幫吳春紅洗清冤曲,家人郵寄了六七百份申訴狀,這是部分快遞單。受訪者供圖
吳春紅說,判刑前,他屬於村裡的尖子戶,僱傭六七個人經營帶鋸加工、家具生產等生意,經濟條件比較好。之後,因冤案失去勞動機會,被關押期間沒有經濟收入。且在案發後,他家中物品大多被毀損。
▲羈押服刑16年共5612天獲賠262萬餘元,吳春紅表示不服將申請複議。受訪者供圖
精神損害賠償比例太低將申請複議
8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吳春紅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法院認為,關於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問題,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羈押5612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按照2019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標準346.75元的標準予以賠償,共計1945961元。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綜合本案情況,決定給予其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對其主張過高部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誤工費、補償費問題,該兩項費用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無罪羈押賠償範圍,吳春紅要求賠償該項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醫療費、傷殘賠償金,根據吳春紅的主張不屬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予賠償的範圍,吳春紅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關於賠禮道歉問題。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吳春紅已經再審改判無罪,作為原生效裁判作出法院,本院應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吳春紅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961元,賠償吳春紅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共計262.5961萬元。
對於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吳春紅的辯護律師李長青表示,該決定書與實踐中重大冤錯案件的實際精神賠償比例相距太遠。「近年來,重大冤錯案件的精神賠償比例為:劉忠林案75%,金哲宏案75%,廖海軍案53%,而吳春紅只有35%,太低了。」
李長青表示,吳春紅不服該決定,將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複議。
上遊新聞記者 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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