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籤名,務必謹慎)
「為什麼不在我籤字之前告知我!」近日,寧波一男子小王遇到了一件煩心事。
不久前,小王在某平臺上發布了一則房屋出租信息,打算出租父親名下的一處住房。隔天,他就接到了一家不動產管理公司業務員李某打來的電話,表示公司有意託管該房屋。
經協商,雙方確定房屋交由該公司管理出租,同時公司按每月2850元的租金支付給小王。隨後,李某提出按照公司規定,需要小王籤訂電子合同,接著就將電子合同的連結通過微信發給了小王。手頭正忙的小王本想晚些再籤字,但李某不時發消息來催促。但小王點開連結發現,只能看到籤名頁,看不了合同的具體條款。
隨後,小王通過微信詢問李某,但未及時得到回覆。由於此前雙方商談順利,出於信任,小王很快籤字提交。
籤完字後,業務員的回覆姍姍來遲,李某截圖告知小王合同中有一筆房屋維修基金,按照合同約定,小王需每天向託管公司支付1元的維修費,該費用按年收取,每年總計365元。
「前兩天商量租金時怎麼不提這筆費用?合同加載不出來的時候為什麼不及時回復?偏等到籤完字才告訴我!」小王很生氣,向業務員要求去掉此條款,否則雙方解約。但該公司認為小王已籤完名,應當履行合同義務,若要解約,需支付三倍租金作為違約金。
小王遂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確認每日支付1元房屋維修費的條款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中一項有效要件。本案中,根據小王與業務人員李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確認,小王在籤字過程中確未看過合同條款,被告事先也未將涉房屋維修費的條款告知小王,小王在得知該條款內容後馬上提出了異議,因此可以認定其對該條款並不知情。
最終,法院判決該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小王無需向公司支付房屋維修費。
法官提醒:
電子合同的普及節約了籤約雙方時間、物流等多方面成本,但也可能因為數據是否安全可信、籤署流程是否規範等問題引發一系列糾紛。因此,籤約各方在籤署合同時都應仔細瀏覽合同內容,全面了解合同條款後再進行籤字,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疏忽大意。
【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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