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如何有效避免「被負債」

2020-11-24 新疆日報
  • 案例:劉山泉與呂蔻蔻結婚多年,劉山泉痴迷炒股,多年來即使虧損嚴重,也心甘情願追加投資。在婚姻存續期間,劉山泉還向自己的髮小陳新國借款30萬元用於炒股,並以個人名義向陳新國出具了借條。由於長期沉迷股市無暇照顧家庭,導致家庭不和睦,和妻子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此後,劉山泉炒股連連失利,以至於舉債的30萬元借款不能如期償還。陳新國多次討要無果,認為劉山泉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向自己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遂要求劉山泉與呂蔻蔻共同償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釋法: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永江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事關夫妻雙方特別是未舉債一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事關婚姻家庭穩定和市場交易安全的維護。

    民法典規定了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共同債務,俗稱「共債共籤」;二是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即基於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所產生的債務,比如為家庭購買家具、生活用品所欠的貨款;三是債權人,也就是陳新國,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能夠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夫妻因共同侵權、被監護人侵權等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只要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構成要件,債權人就無權要求未舉債一方共同償還。

    在上述案例中,劉山泉雖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舉債,但30萬元的借款數額明顯超過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事實上劉山泉是為炒股而舉債,所以不屬於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產生的債務。作為債權人的陳新國如無法證明30萬元是用於劉山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舉債,則無權要求呂蔻蔻共同償還這筆債務。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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