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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又不是我借的,借條我也沒籤字,借的錢也沒用在家裡,判決書只判決胡某承擔責任,也沒判決我要承擔責任,憑什麼拍賣家裡的房子?房子我也有份啊,這是家裡的唯一住房,若被拍賣,我住到哪裡去?」被執行人胡某妻子情緒激動地在房屋處置現場提出了異議。
胡某的妻子為何如此激動?
原來
申請執行人劉某與被執行人胡某
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因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還款義務且不知下落
法院查封了登記在
胡某及其妻子名下共有的房屋
並送達了查封公告和限期騰房公告
要求被執行人及其家人配合法院執行
案件
疑問
現債務為夫妻一方之債
被處置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
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
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對該房產進行執行拍賣?
拍賣成交後的款項該如何處理?
法官
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起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
1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2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3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因此,本案中對於胡某妻子提出的執行異議,安源區法院不予支持。被拍賣房屋雖系其夫妻共有,且是雙方唯一住房,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只要及時通知共有人,保障其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查封、拍賣。
執行
結果
經過執行法官和胡某妻子的多次溝通和耐心解釋,告知其相關法律規定,並告知其權利義務,胡某妻子了解到在拍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不會損害到她的財產份額。最終,同意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該房屋得以順利評估成功掛網拍賣,胡某妻子也積極騰空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屬於被執行人胡某的財產份額用於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屬於胡某妻子的份額亦未受到影響,此舉有力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有效的打擊了那些有僥倖心理四處躲避的被執行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來源:大江網
編輯: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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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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