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

2020-12-24 澎湃新聞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

2020-12-21 10: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一方作為債務人,

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但其配偶名下卻有財產,

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那麼法院會支持這類訴訟請求嗎?

近日,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因劉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鄭某名下卻有房產,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該涉案小院。

而鄭某認為涉案房產是其父親過世遺留的財產,過戶到其名下,涉案房產既不是王某的個人財產,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後購置的共同財產,不應當被執行。於是,向靈寶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撤銷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並解除對涉案房產的查封。

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1987年鄭某與王某登記結婚,1995年鄭某父親將該房產過戶至鄭某名下,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鄭某的房產證,鄭某父親於2012年去世。涉案房產登記的時間在鄭某與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當時鄭某父親還健在,由此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系鄭某與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另外,鄭某也未能提供其父親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該涉案房產只歸鄭某所有的證據。法院遂認定查封鄭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規定,鄭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訴請對涉案房屋停止執行證據不足,依法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分份額的共有關係,該種共有狀態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整體上,而非一個或某一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有財產也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在執行實踐中,可作為法院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據之一,法院可以根據實體法的規定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程序

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程序一般包括:

1 . 共同財產查詢及確認。對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係存續情況進行調查,然後對雙方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2 . 採取必要的執行措施。對共有財產先行採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同時將查控情況以書面或者其他確認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的份額,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變價。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的份額,有登記公示的以登記記載為準;未登記但有書面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對於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以及被執行人與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以1/2份額為限執行)。

4 . 確定分割和變價方案。在份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共有財產可以分割,並且分割不會減損共有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實物分割後再予變現。如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分割後會導致共有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應當整體變價後執行相應的價款。

5 . 案款處理方案及實施。對變現案款進行分配並製作分配方案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再發放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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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審判研究

原標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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