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房產能否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2020-12-22 鄭州千諾律師

案例:委託人A購買了B房地產公司的房產,籤訂有購房合同且是全款支付,但因房地產公司手續問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已經交付房屋A在使用之後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原因是B房地產公司與銀行的借貸糾紛引起的,銀行在勝訴之後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了尚在B公司名下的所有涉案房產,包括A正在使用的一套。A以案外人的名義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維護自己的權益。

經過:

首先,我們收集所有能夠證明房屋權屬的證據,包括購房合同、交付房款的銀行流水、房產公司開具的收據及房產公司出具的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說明;

然後,將委託人籤字按手印的異議申請及證據的複印件交付執行庭,執行庭暫停執行,異議案件交付裁決庭審查,裁決庭沒有開庭審理進行了書面審查,因不開庭沒有當庭陳述的機會,所以只能提交詳細的代理詞供裁決參考,此時的代理詞必須詳細、主張鮮明才能讓法官知道你要表達的訴求。代理詞的重要性詳見庭審結束後應該提交的文書——代理詞的重要性這篇文章。

最終,法院裁定中止對委託人房產的執行,也就是達到了委託人的目的。

分析:對於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是指案外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程序。

本案中,法院的執行措施查封的決定侵犯了案外人的權益,裁定被查封的房產雖然沒有產權證書的確權,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地,不影響合同效力」。且本案中的證據的證明效力比較強,提交了房產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過錯屬於房產公司,案外人對涉案房產已經全款支付,且已經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喝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地二十八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在執行案件中,雖然現在的執行力度大於以前的力度,但是也不能盲目查到財產就直接執行,還是需要查清財產的權屬,以免造成錯誤執行,而且一旦錯誤執行是要啟動執行迴轉的,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造成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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