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履行過戶登記的判決,提起執行異議能否成立

2020-12-24 法海拾慧

問題的提出:

A在購買房產交易的過程中,交易的對方B遲遲不肯過戶登記,A情急之下,提起了訴訟,要求B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在A已經支付交易費用的情況下,B應當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的手續。現B已經構成違約,遂判令B協助A完成過戶登記手續。

A心裡一塊大石剛剛放下,持法院的判決書去申請執行。誰料,B因為欠C的錢,導致該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A諮詢法官,如何才能過戶,法官說提起執行異議處理,能否成立由法院審查。

劇情的反轉:

那麼,A的執行異議能夠成立麼?

A想著自己已經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已經判令B要協助給自己過戶了,那麼,拿回自己的房子應該沒什麼問題。

提起執行異議之後,B的其他債權人全部不同意A的訴訟請求。他們認為,B是欠了自己的錢,自己拿不回來,大家都虧的情況下, 這套房子應該一起分錢,而不是單獨給A。

A說,法院已經判決給我了,你們怎麼可以要的回呢?

法律的規定:

孰是孰非,重要給出個答案,A是受害人,B的其他債權人也是受害人,權衡利弊,法律會做出一個抉擇。那麼,法律如何規定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以上兩個規定,即是目前針對執行異議的主要規定。

法律的解釋:

A還是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為什麼法院之前會判應過戶登記呢?

法院告知:對於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爭議不動產的要求,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作例外規定,而鑫誠永物流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合法佔有案涉房屋,故其並不符合上述規定。

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並判決交付案涉房產,該兩份判決主文並無關於異議人對案涉九套房產享有所有權的判項,不屬於對案涉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判決。

防範風險的建議:

那A能怎麼辦呢?

第一,他可以提其他債務人把錢都還清,然後法院解封,其再將房屋過戶登記。這個適用於欠債不多的情況。可以先替債務人還錢,再追償。

第二,如果欠債太多,就划不來了,那麼可以另行起訴解除合同,要求B返還款項利息以及違約金,但要和其他債務人一起分錢。

A在本案中欲哭無淚。自己把款項全部交付,但卻拿不到房子。該怎麼預防呢?

首先,先查好B的徵信,最簡單的辦法是查詢B的涉案信息,了解B是否欠債;其次,如果確實要交易,可以商量提早交房的時間,早點入住,物業費、電費的繳納憑證都可以作為交房的依據;最後,建議提早過戶登記。過戶是最沒爭議的處理方式,提早過戶不要拖延,才是最安穩的辦法。

記住,拿到法院的過戶判決都不保險哦!交易有風險,提前做防範!本案例來自(2020)最高法民申4551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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