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女子給孩子買了5盒補鋅藥,吃半個月後才發現藥過期了,她找到藥店,藥店退了錢並另外給了她5盒,本以為事情結束了,不料孩子驗血出了大問題,女子要求藥店賠償1萬元,但藥店態度卻大轉彎,不承認賣過此藥,無奈之下,女子找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現在買藥就跟進超市一樣,很多時候大家都會選擇多買一點,比較優惠,但生產日期,卻是最容易忽視的問題。這裡也給大家提醒,打折的商品、藥品很多都是臨近到期日的,買的時候一定要看仔細了。
女子買藥半個月,藥品卻過期了半年?藥房是否存在故意售賣過期藥的情況?
女子在購買時,藥品就已經過期,並不是自己放久了導致的過期。如果後期調查,藥店有售賣過期藥品的情況,則會涉及違法,後果會更加嚴重。
藥店一開始賠禮道歉,為什麼後面又不承認賠錢?
藥店的解釋:「一開始以為是工作失誤導致,但銷售系統一查,發現女子的藥品跟藥店的批號對不上」
也就是說,藥店一開始道歉,以為自己的工作失誤。但是隨後,藥店的銷售系統顯示,這個批次的藥品18年購進,早就已經售完。市監局查看之後,也發現女子的藥,批號確實對不上。藥店認為女子手裡的藥,其來源值得懷疑?
藥店拒絕賠償,認為這個藥不一定在本店購買的原因:
1.有可能是女子以前買的藥過期了,這次拿來魚目混珠。
2.女子從其他地方買的,與之前在藥店買的弄混淆了。
3.藥店發貨公司弄錯,發的貨本身就是過期的。
藥店一方,面對市監局的調查和調解,態度很堅決,並表示「不是自己的問題,不會攬到自己身上。」也願意承擔立案偵查後的不利後果,但是就是不願意調解,賠付1萬元。
目前雙方都各自向市監局,投遞了資料,並未發現說謊一方,這就奇怪了,這藥到底是哪裡來的?
照理說,女子不會拿孩子的健康做賭注,來騙得賠償。孩子醫院的檢查結果也有,在藥店買過藥,也是事實,但就是女子舉報時提交的藥品的批次和購買時藥店的批次不一致。
市監局工作人員:「接下來要調查藥店後臺,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性」
這裡就是說,雖然藥店的系統顯示,購進和賣出的藥品沒有問題,但是藥店的系統還不能排除有做手腳的可能性。如果藥店銷售記錄與實物不一致,這就說明帳實不符,這樣的違法問題會更加嚴重。
這件事情對藥店的影響是什麼?最後我我覺得女子自己也有責任,自己買藥的時候都不看看的,這心也太大了,難道是看到便宜就忘了這茬了嗎?
雖說,雙方可以調解賠償的相關事宜,但是關於藥店是否違法,還將繼續調查,與藥店相關的供應公司也可能成為調查對象,一旦有違法問題,藥店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女子買到過期藥這件事大家怎麼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