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都對民事糾紛中的適格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個人合夥相關的訴訟中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而這裡的合夥包括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和個人合夥。前兩者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獨立當事人,故應當以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為當事人。個人合夥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因此以全體合伙人作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相關的訴訟中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法人或其他組織相關的訴訟中以主要責任人為當事人。具體包括三種情形: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活動;他人冒用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表見代理除外);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4)法人分支機構相關訴訟中,以法人為當事人:法人分支機構非依法設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以分支機構為當事人:法人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5)職務行為相關的訴訟中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如果是非職務行為引起的訴訟,則以該工作人員自己為當事人。
(6)僱員從事僱傭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訴訟中以僱主為當事人,但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和僱員為共同被告。
(7)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訴訟中,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8)勞務派遣期相關的訴訟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9)侵權糾紛相關訴訟中:
●因新聞報導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中:
原告只起訴作者的,將作者列為被告;原告只起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將新聞出版單位列為被告;原告同時起訴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的,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不存在隸屬關係時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時只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訴訟中: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教育機構相關的訴訟中以侵權人為被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損害,如果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將學校與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
●安保義務人相關訴訟中: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管理人或組織者為被告。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第三人為被告,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將第三人和管理人或組織者列為共同被告。
●侵權致人死亡相關的訴訟中,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提起訴訟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以該近親屬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