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一半得知「被告死了」!戶口未註銷,該向誰追討債務?

2021-01-11 紅星新聞

官司打到一半,原告得知被告已經去世,但案子卻只能繼續下去。

原來,被告家人未去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火化手續。而由於不知道被告最終轉去了哪家醫院,原告也無法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證明被告真的已經死了。

多位受訪者稱,如果被告的繼承人想要規避債務,就可以不去申請註銷戶口,因為這樣原告就無法將他追加成被告,會讓法院最終的判決沒有執行的可能性。

而被告弟弟則在電話中向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確認,他哥哥已在今年春節期間過世。

▲圖據網絡

起訴

訴訟過程中被告知 被告因病死亡

2012年10月15日,邱國偉提出向朋友趙敬明借款50萬元用於買酒做生意。趙敬明同意後,邱國偉寫下正式借條,借條上載明月息為3%。

銀行流水顯示,收到借條後,趙敬明在兩天後通過銀行向邱國偉指定的帳戶轉款48.5萬元(扣除1.5萬元的利息)。在借款期間,邱國偉陸續償還約20萬元。2017年12月,趙敬明在得知邱國偉生病住院後,便多次索要借款,卻被其以「最近生意不好,治病也花了一大筆錢」等理由推脫。

五年多過去,借款的利息已接近本金。今年2月24日,趙敬明將邱國偉告到成都金牛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歸還本金48.5萬元及利息42萬餘元。但在法院立案後,趙敬明卻從多位朋友那裡得知,邱國偉在3月2日就已經去世。經歷訴前調解程序後,4月9日,趙敬明向法院申請追加邱國偉兒子為被告,在邱國偉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據趙敬明回憶,2月18日,農曆大年初三,他曾去四川省林業中心醫院找過邱國偉。當時邱國偉的兒子邱宇還告訴他,父親已經是肺癌晚期,希望趙敬明幫著隱瞞,並表示自己會幫父親償還債務,請趙敬明不要提及欠款的事情,以免驚動父親。沒想到,趙敬明之後卻再也聯繫不上邱國偉一家,到了醫院才發現對方已經不在。「我派了人在病房樓下盯著的,他說他看到邱國偉坐救護車轉走了。」趙敬明說。

難題

戶口未註銷 無法追加兒子為被告

「法律上有規定,如果被告已經死亡,就可以追加他的繼承人為被告,讓他的繼承人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趙敬明表示,由於派出所查明邱國偉戶口未註銷,承辦法官認為邱國偉在法律上並未死亡,不能追加他的兒子為被告。

4月10日,金牛法院向邱國偉發出公告:「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視為送達,並於舉證期滿後的次日……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人已經死了,向一個逝者進行公告,請他來參加庭審,不是有點荒謬嗎?」趙敬明說,由於不知道被告後來轉去了哪家醫院,也沒法取得被告的死亡證明。

5月28日,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來到四川省林業中心醫院,後臺記錄顯示,邱國偉住內二科病區,在今年2月22日出院,但無法查到是否自行轉去其他醫院。「我們每天要接觸那麼多病人,怎麼可能記得清嘛。」 內二科病區一位護士說。

「法院的要求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似乎存在盲區,這樣一來,如果被告的繼承人想要規避債務,就可以不去申請註銷戶口、辦理火化手續,因為這樣原告就無法將他追加成被告,如果繼續將被告當成活人審下去,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我們不能等法院判決後就同一法律事實將被告兒子告上法庭,而且由於被告不是在執行階段死亡,也不能申請變更被執行人。」原告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

失聯

被告弟弟確認 其過年期間已去世

「就算贏了官司,當初借出的錢也沒法收回。難道要向死人要錢?」趙敬明表示,他們多次聯繫過邱宇和邱國偉弟弟,但每次電話都打不通,也找不到他。

截至發稿,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仍未能撥通邱宇的電話。而邱國偉的弟弟則在電話中確認,邱國偉已在過年期間去世了。

5月28日,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根據趙敬明提供的線索來到邱宇住址,但敲門無人應答,一位自稱住同一棟樓一樓的女士透露,三樓確實有姓邱的人住,但並沒有聽說有人去世,最近沒有見到他們。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聯繫上金牛法院,對方表示本案尚未審理宣判,不方便接受採訪。

▲圖據網絡

律│師│解│讀

焦點1: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訴訟權可以被繼承

「一個人死亡後,他的法律主體就終結了,如果沒有遺產,那麼他的所有債務都歸於消滅。如果有遺產,那麼繼承人要在他的遺產範圍內,首先來清償債務,如果還有剩餘的遺產繼承人才能分配。」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文鋒介紹。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案件應該中止,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案件終結。」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介紹,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被告在訴訟中死亡的,法院裁定中止訴訟,其繼承人作為其訴訟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參加訴訟成為本案被告。

四川原則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阿源也表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死亡並且存在繼承人的,法院此時會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態是否參加訴訟。「不涉及到債務等財產的部分訴訟,如名譽權糾紛,也同樣適用這樣的規則,法院先中止訴訟,等待由繼承人自行確定是否參加訴訟。」江阿源補充。

焦點2:

法律規定去世有義務註銷戶口 但未規定懲罰性後果

人去世了,戶口卻還在的情況,並非孤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頒布的《關於加強和規範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提及,一些地方群眾不主動申報甚至隱瞞家庭成員死亡的問題較為突出,全省死亡未註銷戶口人員數量較大。《通知》據此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應銷未銷戶口人員」。

法律是如何界定一個人死亡的?受訪律師均認為,死亡是一個事件,不以是否註銷戶口為前提。「如何界定一個人是否死亡一般是一個醫學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羅柯認為,沒有註銷戶口不一定代表一個人有沒有死亡。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和戶籍因死亡而註銷,三個證據都可以證明公民是否死亡,效果是一樣的。

江阿源也表示,除了自然死亡,還有宣告死亡,但是宣告死亡只能由配偶、近親屬、有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利害關係人提出,不適用於本案。

「法律規定了人去世後近親屬有註銷戶口的義務,但卻沒有明確不註銷會有什麼嚴重的懲罰性後果。」江阿源說。

焦點3:

為了躲債不火葬、銷戶,是否有解?

在江阿源看來,民事訴訟中「書證為王」,遇到被告「為了躲債,不火葬、銷戶,也不留下任何書面證據」這種極端情況,原告和法院其實相當被動,法律上是無解的。江阿源認為,在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家人後面改口承認訴訟參與人已經死亡,法院都不一定會採認,因為家人還是有可能出於自己的目的做虛假陳述,其證明效力不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銷戶等證據。

江阿源說:「如果已經判決被告要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支持,同一件事實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因此原告不可能基於同樣的事情,換個被告再告一遍。」

邱文鋒則認為,法律上並不存在盲區。邱文鋒解釋,如果判決生效後在執行過程中間發現這個人已經死亡,判決會經過再審被撤銷。原來的錯誤判決被糾正、撤銷後,原告又可以重新起訴。另外,原告可以向本級和上級法院直接申訴,被告親屬也可以申訴。

另外,在邱文鋒看來,撤訴後以繼承人為被告再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且死者的繼承人要想通過隱瞞死亡來規避債務不太現實,因為不去銷戶,並且不去履行死亡和繼承等手續的話,房屋始終都在這個死者名下,實際上沒有辦法繼承。

針對本案涉及的繼承問題,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波也指出,原告面臨的不僅是證明被告已經死亡的問題,還要證明他兒子繼承了他的遺產。「這兩點對原告來說,證明難度都非常大,但如果能證實第一點,那麼就可以把第二點的舉證分配責任讓法院適當分配一些給對方。」

(文中原、被告均為化名)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祝浩傑

編輯 劉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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