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的安全設備比得家長的有效監護,有效的監護既要作用在視覺層面上,更要作用在孩童安全意識中。
8月28日,湖南株洲。年僅3歲的女童隨老人來到曾外婆家中給其祝壽,不料喜事中出了不幸。老人與女童進入電梯過程中,老人腿腳不利,較慢,沒來得及跟上女童的步伐,女童進入電梯後電梯門緊接著關閉,把老人隔離在了門外,不知所措的女童在電梯中亂蹦,驚恐地呼喊著,手指慌亂,無意中按下4樓和8樓的按鈕,4樓中沒有找到老人,而在8樓尋找老人的過程中,三歲的女童不慎從8樓的窗臺墜落身亡。
事後家屬質疑房屋的設計存在缺陷,物業和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因為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
首先監護人的責任是無法規避的,物業和開發商責任稍後分析,該悲劇的發生原因只在於監護人沒履行到監護義務嗎?
對於物業和開發商的責任分析
在《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中規定:
「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米,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不應低於0.9米。」
女童墜落的房屋是否符合規定我們留給相關人員調查,如果房屋設計符合要求,開發商的確不應該承擔該責任,反之,開發商在設計房屋中更應注重安全問題的排查,此事也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在拋開物業和開發商的問題後,我們來聊一聊監護人。
監護人的責任只是對女童的照顧過於疏忽嗎?
老人缺乏生活常識而沒跟上孩童的步伐是其中之一,安全意識的培養也是其一。
安全意識培養及其重要,同年,8月25日16時,廣西梧州市長洲區平郎村江邊,也發生了一起孩童玩水溺水身亡事件,三名小學生在出水口域不幸遇難。
監護人除了日常監護中不僅要起自身監護作用,更要培養孩童安全防範意識,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應說清楚,同時對於突發事件應該怎麼做也要給孩童做提醒。
看了許多網友的不同看法無非在於監護人的過失與開發商的責任,大部分網友也認為監護人的責任要重。
其實不然,監護人沒起到監護作用只是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倘若開發商違規建造便是事件的根本原因了。
老人沒追上女童的步伐是與女童墜樓偶然事件,可換個位置想想,三歲的女童能有多少安全意識?以網友稱孩童應該站著不動方向想,處於三歲的你們也做不到吧……,那又有何資格要求別的三歲孩童能做到呢?電梯的起降對於孩童來說本就是驚恐的事情,站著不動沒有反應的孩童才是不正常吧……,幼兒園教育也是在3到4歲開始罷了。
顯然這件事的發生是偶然中的偶然,如果開發商在設計中存在違規建造,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幼兒教育必不可少,防範意識更要培養,在孩童沒能接受安全意識教育的時期,監護人應該多關注孩子,儘量讓孩子在自己視角內,保護好孩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