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一警察危險駕駛獲刑後繼續任職,當地紀委介入調查)
內蒙古康巴什分居警察邊某被人舉報,其曾因危險駕駛被法院判刑,此後仍任職查案,此舉違反《警察法》等相關規定。今日(4月27日),新京報記者聯繫到當地紀委駐公安局辦案工作人員,其表示,邊某曾因危險駕駛罪獲刑一事屬實,對於舉報情況,紀委正在進一步核實調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關於邊某犯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書。截圖
村民舉報查案民警有犯罪記錄
日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居民李女士書面向當地紀委等部門舉報稱,在一起涉及鄂爾多斯市陽塔村煤礦承包案的辦理中,辦案民警邊某曾經因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但邊某至今仍在擔任公職辦理案件,此舉違反了《警察法》和《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
今日(4月27日),陽塔村村民康先生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村的煤礦經營相關權益此前曾發生糾紛,去年秋天,自稱警察的邊某前來就此進行調查,「當時我覺得有些奇怪,他(邊某)是康巴什(公安)分局的警察,和我們不是一個轄區,為什麼不是我們分局的警察來調查?」康先生說,此後他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邊某因為危險駕駛被判刑的裁判文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顯示,2017年8月,內蒙古伊金霍洛旗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邊某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稱,2017年6月11日21時43分,被告人邊某酒後駕駛轎車,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後駛入道路南側綠化帶內,造成邊某受傷,苗木、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血樣酒精含量檢測,邊某的檢測結果達到醉酒狀態。交警認定,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7年8月24日,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邊某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
當地紀委:接到舉報,正在調查
根據《警察法》26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公務員法》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新京報記者通過內蒙古康巴什公安分局官方微信看到,2019年6月,該公眾號曾以「掃黑先鋒」為主題,對警察邊某的工作事跡進行了報導。
此外,2003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五條禁令》中明確規定,「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新京報記者從當地司法系統了解到,邊某獲刑後偵辦了刑事案,目前該案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已向法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法院尚未決定是否排除。
今日(4月27日),新京報記者聯繫到被舉報的警察邊某,對於獲刑後繼續任職的情況,其「拒絕回答」。
隨後,新京報記者聯繫了鄂爾多斯紀委駐鄂爾多斯公安局辦案人員,對方表示,可以確認,邊某曾經因為醉酒駕駛,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鄂爾多斯市紀委正在按照程序核實邊某繼續擔任公職的相關情況,包括在邊某獲刑後繼續任職等相關處理是否恰當,其間是否有其他原因等,目前還沒有相關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