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送給女友的一百多萬,分手後還能要回來嗎?杭州男子只索回4萬,法院這樣判!)
本報訊 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貴重物品,是不少情侶間表達愛意的方式,但有些戀人在分手時,會因財物的處分問題鬧到法院。近日,蕭山法院一審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
2016年初,大衛和小梅經朋友介紹認識,彼此情投意合,很快發展成了男女朋友。剛確立戀愛關係那會兒,兩人相處得很融洽。大衛因為有過一次失敗的感情經歷,對這份感情很是看重,對小梅的要求幾乎是有求必應。從給小梅日常花銷到出去旅遊,到最後發展到為小梅買房、買車等大額消費。前前後後,大衛稱自己總共花費了100多萬,逐漸超出了大衛的承受範圍。
2019年年初,考慮到雙方年齡也大了,大衛向小梅提出了結婚的想法,但在婚房問題上,兩人分歧較大,產生了不少矛盾。數次分分合合之後,2019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
「我們談戀愛談了兩三年,我為她買房、買車,帶她旅遊,買美容卡,花了不少錢。」據大衛稱,2016年至2019年期間,他在小梅身上花了100多萬。
2020年9月,大衛將小梅訴至法院,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小梅返還款項96萬餘元。
「我和大衛之間根本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我們曾經是男女朋友,他所主張的『借款』大多用於兩人的日常花銷和共同生活支出上。」庭審中,小梅辯稱,大衛提到的款項都是贈與,因為自己在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不少;大衛還在2019年6月自願向自己出具了一份《贈與協議書》,明確了大衛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所支出的款項都是對自己的經濟補償,屬於自願贈與,雙方分手後大衛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
庭審中,小梅表示,除二人分手後大衛轉給自己的4萬元以外,拒絕返還其他款項。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衛在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的承諾後,卻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明顯有違誠信,結合大衛並無證據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除小梅自願返還的4萬元外,法院判決駁回了大衛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贈與協議的效力及所涉款項性質認定問題。本案中,原告明確在籤訂上述協議時,並無脅迫等情形,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上述財產進行處分,且該處分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違反公序良俗,故該贈與協議依法成立且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現大衛以「案涉款項系借款」為由起訴來院,既有違誠信原則,又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故法院駁回大衛的其餘訴訟請求。
作為成年人,我們在法律中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為自己的自願行為「買單」。分手應該體面,戀愛期間更應該保有理智,千萬不要被愛情衝昏了頭腦,造成既傷心又無奈的結局。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