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嶽麓區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整棟樓的業主集體被告案件。事情緣起於2018年8月4日,某小區因下雨導致樓頂積水,業主遂找到物業工作人員王某讓其清理,王某在樓頂工作時不幸墜亡。王某家屬認為,整棟樓的業主都應該為此負責,於是將25名業主一起告到法院,索賠金額共計81萬。
物業人員在為業主工作時不幸身亡,家屬確實值得同情,但這麼告合理嗎?王某家屬提出的理由是,該棟樓是全體業主委託王某管理,王某出了意外,就應該由全體業主負責賠償。
但業主們並不這麼認為。王某確實為大伙兒服務了,可是大伙兒並不是直接聘請的王某,服務主體是物業公司。因為王某是物業公司員工,大伙兒才將物業費交給他。出了事要業主擔責,這不合理。
業主們同時提出,王某本身也有過錯。作為專業人員,應該具有安全意識,王某上樓工作時,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
日前,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認為,王某與業主不存在勞務關係,雖然他負責收取該棟樓的物業費和水電費,但收據上蓋的是物業公司的印。所以,王某家屬要求業主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都這麼判了,說明王某家屬的做法並無道理。王某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家屬去找王某就職的物業公司協商有關事宜,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再上法庭,或許更為合理。因為王某給業主們提供了服務,就認為業主應該負責,這個想法確實走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