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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制度有其特點,而這種特點與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狀況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聯繫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點決定了刑法入罪門檻的高度,因此若要討論降低侵犯著作權犯罪入罪門檻的問題,從罪刑均衡和法律內在和諧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慮對侵犯著作權罪犯罪的刑罰輕緩以及其他犯罪門檻相應降低等問題。
【關鍵字】 侵犯著作權罪 著作權犯罪 網絡
一: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
(一)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並不嚴重的,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裡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 2 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 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2)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l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標準,應注意掌握。
(二)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
合法的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包括:(1) 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 23 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2)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 22 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 A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B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C 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D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E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F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G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H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J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K 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
二:犯罪主體、主觀營利目的確定難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侵犯行為涉及多個主體,如 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站和網頁管理員、普通網民等, 相關法律法規對網絡侵權行為中各主體的責任分配和 承擔方式規定得不夠明確,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站 或網頁管理員的侵權行為比較容易查證,但對普通網 民利用網站、網頁或網頁上某一個版塊傳播他人享有 權力的作品就不易確定侵權責任,特別是匿名或署假 名的行為人。此外,有些犯罪主體在實施侵權行為 後,其主觀盈利目的難以確認,特別是對於在經營過 程中間接幫助了侵權人的網站、網頁管理者,很難判 斷其對著作權的侵犯具有故意行為,一些網站、網頁 管理者不知道作品的來源,因此在共同犯罪方面的主 觀盈利目的和責任承擔也不易明確,只能承擔間接民 事賠償責任。著作權犯罪案件的取證範圍較一般案件要複雜得 多。一般來說,首先要證明被害人是著作物權利人, 作品有合法、有效的來源;其次,還要證明嫌疑人存 在侵權行為以及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 系。因此,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對侵權事實的取證, 與證明有形財產侵權相比要困難得多。
特別是我國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 定,用戶上網記錄至少應保留60天。對個人來說, 保留60天是適當的,但對於網站,特別是一些大型 門戶網站,60天的期限顯然太短,一旦發生侵權行 為,很難及時獲取數據信息和網站用戶記錄方面的證 據。一旦需要提取電子證據時,將會給證據提取工作 帶來難度。
三: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對策
數位化條件下的著作權保護不僅需要制定出前瞻 性的規範內容,更需要公安機關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不 斷摸索,積極探索出一條全面應對網絡環境下侵犯著 作權犯罪的有效途徑。
(1)詢問知情人、受害人,準確把握案件線索
準確把握案件線索,是開展侵犯著作權犯罪偵查 工作的前導工作,決定著整個偵查工作能否順利推 進。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立案審査階段, 應著重加強對著作權方面專業術語和網絡技術分析, 必要時還要加強同版權部門和計算機領域相關專業人 員的聯繫,取得技術上的援助。具體來說,就是首先 要詢問知情人、受害人,了解當事人的著作權是如何 受到侵害的,具體發現被侵權的時間、地點、數量、 侵權複製品的形式、侵權涉及範圍以及已經造成的損 失等情況。對於知情人、受害人提供的網頁版面、IP 地址等要核實清楚,同時需要受害人提供著作權所有 人的相關證明材料。網絡環境下要特別注意進行轉 載、複製牟利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作用,偵查人員應 當到這些提供中介代理服務公司進行查證,獲取侵權 複製品的來源及銷售情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 存在共同犯罪。
(2)利用伺服器進行取證
伺服器是網絡環境 下為客戶提供某種服務的專用計算機。網絡環境下侵 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中,偵查人員可以到相關網絡服務 管理站點,對伺服器存儲的電子記錄進行搜查。通過 檢查有關站點的與受害計算機系統相關的通信記錄, 一般可以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蛛絲馬跡。在此基礎上, 再根據有關的記錄資料進行下一步的調查,逐步分析 研究,可以幫助查找、確定犯罪嫌疑人。通過伺服器 獲取的資料,是證明犯罪的更為有力的證據。
(3)IP軌跡取證措施
①定位:每個IP位址或 者IP位址段都對應唯一的真實的地理位置,通過網 絡通訊錄下自動記載的對方IP位址,依據IP位址或 域名查證犯罪軌跡;②跟蹤:在網絡著作權犯罪偵査 取證過程中,根據偵查的需要,可以設計在連線的情 況下通過一定程序,利用網絡技術對遠程主機進行跟 蹤和查詢,獲得具有該IP位址主機的一些有用信息, 以幫助偵查取證。
四: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經過
李霞先後在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等政法部門工作,她根據自身長期的檢察工作經歷,創作了小說《生死捍衛》。2017年1月,周梅森撰寫的小說《人民的名義》由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發行。李霞經對比分析發現,小說《人民的名義》在人物設置、人物關係、關鍵情節、一般情節、場景描寫、語句表達等方面大量抄襲、剽竊《生死捍衛》一書,且未給其署名,侵犯了李霞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
五:長昊律師評析
《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與其說是對著作權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倒不如說是對涉及出版等行為人的舉證責任的一項重要規定。此條規定存在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出版者負有就其出版有合法授權的舉證責任。只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受著作權人委託的授權才是合法授權。否則 ,授權就存在瑕疵,因而不是合法授權。鑑於著作權法律關係的複雜性 ,出版者即使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有時也無法確保作者的授權無瑕疵即授權人就是對作品依法享有真實、完整著作權的著作權人。有時 ,實際情況會複雜到作品是否侵權須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程度。
六:長昊尖端智慧財產權律師邱戈龍總結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因在出版活動中侵犯他人著作權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悉由其主辦單位承擔。國務院於2001 年12 月25 日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法人出版報紙、期刊 ,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 ,其民事責任其本人和主辦方單位承擔,因此《著作權法》要求出版者就其出版有合法授權負舉證責任對出版者而言過於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