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犯著作權之浙江「215」侵犯著作權案

2020-12-25 邱戈龍智慧財產權律師

【摘要】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規定,由於《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之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規定的過於抽象,故與刑法本身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產生了不相銜接的問題。本文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略予探討。

關鍵字侵犯著作權罪 網絡 著作權法

一:網絡環境下關於「複製發行」的幾個問題

(一)「將原作品數位化」可否認定為「複製」

作品信息數位化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一個顯著特點 。 數 字技術 ,就是把原作品信息轉換成二進位數字編碼處理後上傳 , 在需要時再把數位化的信息還原成原來的形式以供使用 。那麼 「將傳統載體上的作品進行數位化轉換上傳到網絡」能否被認定 為「複製」呢?

在「『北京在線』侵權案」中 ,被告未經王蒙等六位作家的許可而將他們的作品搭載於其開辦的網站—— 「北京在線」上傳播 。 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將一部作品以數位化方式使用 ,只是變化了 作品的載體形式和使用手段 。由於沒有產生新的作品 ,原作品的 著作權人對數位化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所以法院判定該行為 構成侵權 。

從法院對本案的審理結果我們可以發現「將一部作品數位化 以使用」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複製」。

(二)「暫時複製」可否認定為「複製」

相比「上傳」、「下載」會在網絡伺服器硬碟產生「永久固定作 品」的結果 ,現實中還有「臨時複製」現象 ,比如最常見的「瀏覽」。 在瀏覽過程中 ,數位化作品會被用戶的計算機自動調入內存 ,形 成「臨時複製」,而當用戶關機或調用其他信息時 ,內存中的原有 信息會自動消失 。

長昊律師邱戈龍認為 ,「暫時複製」構成「複製」。《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 公約》規定 :「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 ,享有授權他 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複製其作品的權利 。」當然 ,其中也包含以數 字或者電子方式所進行的複製 。任何作品只要固定於有形載體 之上 ,能夠被人們感知和利用 ,那麼這種再現就構成了「複製」。 如果電腦不關機 ,「暫時複製」就與正常的複製沒有什麼區別 ,因 此同樣也可能造成對他人作品的嚴重侵害 。所以 ,不應將「暫時 複製」排除在刑律之外 。

(三)「不完全複製」可否認定為「複製」

在「武進《蝴蝶傳奇》案件」中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武進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 ,非法取得《熱血傳奇》網路遊戲版本 ,對其中部分 非關鍵程序作了修改 ,更名為《蝴蝶傳奇》。隨後 ,租用 14 臺服務 器 ,綁定相關域名 ,架設《蝴蝶傳奇》遊戲伺服器端 。在網際網路上 發布《蝴蝶傳奇》網路遊戲並提供客戶端下載等 。而且 ,通過其網 站公布的銀行帳號直接收取玩家申請會員和購買裝備的匯款 。

經過鑑定 ,對比分析發現 :其私服內的網路遊戲內容與《熱血 傳奇》伺服器端文件結構和應用功能的相同率達到 93% ,與《熱血 傳奇》伺服器端內容的相同率達到 85% ,與《熱血傳奇》的地圖文 件有 626 處相同 ,佔《熱血傳奇》地圖文件的 90% 。被鑑定的共計 16 臺私服中的遊戲內容與盛大公司合法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 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 ,近似於複製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武進犯 侵犯著作權罪 。

二:對「複製發行」的理解

我國《刑法》第 217 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 可 ,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等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我們發現法條中的「複製發行」是一 個中間沒有標點符號的完整用語 。這裡便存在了一個理解問題 : 「複製發行」是指「複製或發行」還是「既複製又發行」呢?

根據 :自 1998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 2007 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 、200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應該把「複製發行」理解為複製 、發行或者既 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

三:從規定理解「複製」與「發行」

(一)「複製」

1 .1990 年的《著作權法》中規定有「複製」,但是沒有給出其 明確的含義 。

2 .1991 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採取列舉加概括的定義方 式 ,列舉說明複製的方式有 7 種 :印刷 、複印 、臨摹 、拓印 、錄音 、錄 像 、翻拍等 。

3 .2001 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給出了「複製權」的定義 。雖然 在形式上並沒有對「複製」的行為做出規定 ,但是我認為通過「復 制權」的規定 ,我們可以把「複製」理解為「以印刷 、複印 、拓印 、錄 音 、錄像 、翻錄 、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4 .2002 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製」指「以印刷 、復 印 、臨摹 、拓印 、錄音 、錄像 、翻錄 、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為」。

5 .2010 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規定的「複製」方式相比於《實 施條例》刪去了「臨摹」。

(二)「發行」

1 .1991 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發行」為「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 通過出售 、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 品複製件的行為」。

2 .2001 年的《著作權法》規定了「發行權」為「以出售或者贈 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同樣 ,通過 對「發行權」的規定 , 我們可以明確「發行」的含義為「以出售或者 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行為」。

3 .2002 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的「發行」定義與 1991 年的一樣 。

4 .2003 年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發行」包括 :總發 行 、批發 、零售以及出租 、展銷等活動 。

5 .2010 年的《著作權法》與 01 年的「發行權」規定並差別 。

6 .2011 年的《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 幹問題的意見》規定 :「發行」,包括總發行 、批發 、零售 、通過信息 網絡傳播以及出租 、展銷等活動 。

(三)「網絡傳播」

1 .「兩高」在 2004 年公布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 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該將「通過信息 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 、音樂 、電影 、電視 、錄像作品 、計算 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視為「複製發行」。

2 .「兩高」在《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 製品有關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應該將「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 ,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視為「複製發 行」。

四:侵犯著作權罪經典案例簡介

2019年2月,根據公安部「215」系列專案交辦線索,浙江杭州公安機關立案偵辦一起侵犯春節檔電影著作權案件,抓獲蔡某羿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啟動境外緝捕工作,抓獲在境外負責運營的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手機、電腦、硬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50餘件。經查,「麻花影視」APP運營、管理團夥將伺服器架設於境外,在國內註冊空殼公司,通過提供免費盜版電影觀看服務,以推送廣告及賭博網站強制連結,註冊用戶100餘萬,涉嫌侵權盜版包括春節檔電影在內的15萬餘部各類影視劇作品。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該案是春節檔盜版電影權利人反映最強烈、侵權播放量最大的平臺。

五:長昊侵犯著作權律師總結

武進的確修改了有關程序 ,鑑定結論也說明了他的遊戲並不 是「絕對複製」。但是 ,法院將他的「不完全複製」認定為「複製」。 對於這個問題 ,存在不同意見 。長昊律師邱戈龍認為 :一旦行為人修改了作 品數據或程序 ,就不能認定為「複製」行為 。因為傳統意義上理解 的複製行為是不會改變原件內容的 。

但是 ,從法院對這起私服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發現 :認定「複製」行為 ,並不要求完全一樣的「絕對複製」,只要能確定「不完全 複製」是「實質複製」,就可以將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犯罪中的「復 制」行為 。 然而 ,在司法實踐中 ,這種認定並不容易實現 ,因此這 類案件較多得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它的普及在給人們的工作 、學習帶來無 限便利的同時 ,也很容易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網絡技術不斷而快 速的發展和其固有的特殊性決定了對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認 定必然是一個從無到有 、不斷深化和不斷更新的過程 。在探索和 發展的過程中 ,爭論和分歧是無法避免的 ,但是我相信隨著司法 實踐經驗的增加 、法律制度的完善 ,分歧將會不斷減少 ,認識和做 法將得到統一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的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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