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忍受打罵40年」被判不準離婚合理嗎?

2020-12-15 中國新聞網

  「忍受打罵40年」被判不準離婚,合理嗎?

  議論風生

  法院要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避免「誤傷」一個家庭,也不要讓婚姻中的一方繼續受到傷害。

  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六旬老人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其訴訟請求。

  對此,有律師稱「法院用心良苦」,也有律師稱 「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

  該案被報導後引起熱議。應該說,涉事法院作出該裁判的合理性也受到了質疑。但現實中,根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類似的裁判結果其實比較常見,未必就一定是「判錯了」。

  眾所周知,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主要指婚姻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利,既有結婚自由,又有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幹預。但在具體實踐中,如在離婚方面,尤其是訴訟離婚方面,並不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就必須準予離婚。

  因為在既有的認知體系中,家庭是這個社會的基本單位。具體司法實踐中,有聲音認為,離婚之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結果和社會結果,至少會導致一個家庭的破裂和親情的隔膜,進而衍生諸多問題。依此邏輯,其認為公眾應慎重離婚;法院也要從嚴掌握準予離婚條件,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目前,在離婚糾紛中,應準予離婚的條件和情形並不多。根據婚姻法,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方應準予離婚。

  除此之外,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雙方初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往往不準予雙方離婚,而是給雙方一個緩和的機會和時間。

  事實上,由於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不便介入,因此往往出現「當事人證據搜集意識和能力較差,一方言之鑿鑿的說辭往往欠缺證據支撐」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法官便很難去相信一方的說辭而草率判決離婚。

  而因為「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風俗仍深植於很多公眾心中,因此若輕易裁判雙方離婚,有違既有的一些傳統道德觀念,這是現實中很多人感到為難的事。

  具體到此事中,「王花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氣吞聲」屬於原告的單方說辭,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據上述邏輯沒能採信並準予離婚,或許也是秉持了審慎原則。

  但要強調的是,駁回老人離婚訴訟請求,必須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足夠多信息、證據明確前提下的選擇,尤其是對女方反映的常年打罵問題,是否涉嫌家暴,涉事法院也該有清晰認識。畢竟在「40年」的長維度時間中,當事人敢於發起有關訴求,是需要勇氣的,其某些訴求或許也並非沒有道理。

  總之,對於離婚訴訟,準也好拒也罷,都得充分傾聽雙方的聲音,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避免「誤傷」一個家庭,也不要讓婚姻中的一方繼續受到傷害。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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