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時候,我們常常會遇到一個情況,就是租到轉租房。房主將房子出租給租客A後,租客A再將房子轉租給租客B。轉租中,房主通常被人們稱為大房東,租客A通常被稱為二房東,租客B在法律上被稱為次承租人。
在我們律所代理的案件中,許多當事人反映,在租到轉租房時,常常覺得兩面受制。因為房子是二房東租給他的,但真正的房主是大房東,二房東提的要求得聽,大房東提的要求也覺得有道理,因此總是陷入一種茫然失措的困境。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次承租人沒有搞清楚,自己的租房合同是和二房東籤的。大房東雖然是房主,但並不代表自己就要聽他的。
讓我們來看一下前些年發生在上海的一個真實的租房訴訟的案例。
案例簡述
位於上海的A證券公司想租一間商鋪,作為公司的營業網點。在多番尋覓後,了解到位於繁華地段的B飯店準備把鋪子出租,於是前去商談租房的事宜。
一番交談後得知,B飯店現在使用的商鋪是C公司的,但是B飯店與C公司達成了協議,允許B飯店轉租。於是A公司與B飯店籤訂了租房合同。
也就是說,這裡的C房地產公司就是相當於大房東,B飯店就是二房東。
籤合同後的頭一年,相安無事。但某天,A公司收到了大房東的通知,因為二房東已經幾個月沒交房租,他們解除了與二房東的租房合同,A公司不能繼續租房了,要搬走。同時,還要求A公司把還沒付的房租直接給自己。
A公司感覺大房東說的確有道理,於是搬走了,並把未付的租金直接給了大房東。
結果不久後,二房東把A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而且二房東認為A公司單方面解除租房合同,還要賠償違約金。
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為,雖然房屋屬於大房東C房地產公司,但次承租人A公司的租房合同是與二房東B飯店籤訂的,A公司不應當向大房東交付租金。
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向二房東支付應付的租金。同時,法院也告知A公司,可以向大房東要回租金。
至於違約金問題,法院認為,大房東在通知A公司時,也告知了二房東要解除合同。在大房東與二房東的合同被解除的情況下,二房東與A公司的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因此,A公司不存在惡意違約的行為,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雙哥說法
從上訴案例中,我們可以明白。原租賃合同(大房東與二房東之間的)與轉租合同(二房東與次承租人之間的)屬於兩個不同的合同,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不能僅僅因為大房東要求將租金交付給他,就認為是對的。事實上,從法律角度看,大房東與次承租人是沒有直接聯繫的,大房東不能直接對次承租人提出要求。即使房屋出現了損壞,大房東也是向二房東提出賠償要求。
另一方面,本案中次承租人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存在一定爭議。如果嚴格按照合同相對性的角度看,即使大房東解除了與二房東的合同,也不代表二房東與次承租人的合同必然解除。
法院可能是考慮到從普通民眾的一般常識來看,次承租人認為合同已經解除是合理的,才沒有判決次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總結
最後,以下幾點是轉租合同中的常見問題,要注意預防:
1.租房之前一定要看一看房產證。
轉租是很容易出現問題的,因此,租房前一定要看看房產證,確定房主是誰。如果是轉租,要問清楚房主是否同意轉租。
2.轉租中,租金和押金等都是直接支付給二房東。
轉租的合同是與二房東籤訂的,次承租人與大房東之間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次承租人只受相關法律和轉租合同的制約。因此,並不因為大房東是房主,就應該聽他的。
3.大房東表示要和二房東解約,並不代表你要立刻搬走。
不要認為大房東要與二房東解除合同了,我就要立刻搬走。這種情況,應該聯繫二房東,協商處理。確實不能繼續租房了,再和二房東正式地解除轉租合同。
(本文中的案例為真實案件,為保障當事人隱私,名稱均採用化名,如有重名純屬巧合)
撰文:Lawyer C
編輯:琪琪殷
運營: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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