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肇事致人死亡報假警
男子二次碾壓拒不承認
這起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的2名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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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交警是幾小時抓獲的?
迷案浮現
設組偵查
10月10日23時28分,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七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在110國道惠農區紅果子路段處有一人躺在路中,疑似交通事故所致。
接到指令後,事故勘查民警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發現有一名男子橫臥在路面,經120急救人員現場確認,受害者已死亡,肇事車輛逃逸。
民警在勘查中發現,受害者頭與腳有明顯被車輛碾壓的痕跡,當時已正值深夜,無路燈照明,光線條件差,且110國道車車流量大,對事故現場痕跡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壞,事故現場遺留痕跡較少,給勘查取證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
事故現場勘查民警迅速向大隊領導匯報,經請示上級領導立即成立「10.10」交通肇事逃逸專案組,隨即大隊抽調10餘名精幹警力分三個小組迅速展開工作。
視頻證據
拆穿謊言
凌晨0時,現場摸排組連夜對事故現場周圍居民進行大量調查走訪;詢問取證組對報警人和過往車輛逐一詢問查證;視頻查看組對該路段的多處監控視頻進行篩查。
專案組現場召開案件分析研判會,匯總案件信息後發現有效線索少之又少,頓時案件偵破工作陷入僵局。
正當辦案民警一籌莫展時,大隊領導決定再次從報警人申某開始著手調查,民警發現報警人報案時的信息是:「有一人躺在路中,疑似交通事故所致」。而再次詢問過程中報警人稱不知道是誰碰撞了受害人,兩次前後矛盾的信息,立即引起了辦案民警的警覺。
隨即民警再次對申某駕駛的機動車進行了痕跡比對,發現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右側車燈處有撞擊遺留下來細微的凹痕,細心的民警通過調取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內行駛車記錄儀,確定申某為第一輛肇事車輛,推翻了她的謊言。
在證據面前申某終於承認她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受害者發生了碰撞。當日23時13分,33歲的申某駕駛號牌為遼A小型轎車,沿惠農區110國道快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地點110國道1152公裡+860米處,與對向車輛會車時發現一男子(朱某某)由東向西橫過110國道,由於距離太近,申某向左打方向,所駕駛的車輛右側大燈處與朱某某發生碰撞。
發生事故後,申某沒有及時停車進行施救而是駕車逃離現場,十幾分鐘過後,申某通過電話聯繫其丈夫雷某某,說剛撞了行人沒有停車,丈夫雷某某勸申某返回事故地點查看,申某返回現場後看到行人已經死亡,才選擇報警,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刻意隱瞞撞人的經過。
連夜追擊
柳暗花明
正當辦案民警將線索提供專案組,大家為之一振的時候,但同時分析發現申某碰撞後與事故現場受害者的事故形態有很大的不同,專案組判定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轎車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應該還有其他車輛對受害人造成了二次碾壓。
此時已經凌晨2時,辦案民警克服疲勞,連夜作戰,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繼續開展後續取證工作。
三組同時聯動,各自出擊,凌晨2時40分許視頻查看組傳來一條信息,通過對該路段10組監控視頻橫向比對後,發現一輛寧AB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AK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有嫌疑。
專案組民警通過車輛系統查詢聯繫到駕駛員,並責令停在距事發地點80公裡外的銀川市興慶區月牙湖服務區等待配合調查,專案組民警驅車連夜趕往月牙湖。
凌晨3時40分許,民警見到事發肇事車輛,通過詢問30歲的駕駛員常某某,他拒不承認並說當時沒有看到路面有人。
當民警對其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檢查,發現掛車三軸車輪擋泥板處有疑似人體組織痕跡,民警隨即提取、拍照固定證據後將他及車輛帶至交警隊做進一步調查。
證據面前
低頭悔恨
有經驗的民警知道危貨車輛內部有行車監控,常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是危貨車輛,而這樣的車輛其公司必定為車輛安裝了視頻監控,辦案民警迅速聯繫該公司調取視頻。
上午7時,辦案民警拿到了當時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視頻顯示常某某在駕駛重型半掛危貨牽引車經過事發路段時明顯發現有一人躺在路中,並且嘴中喊出:「人,人,人」的聲音,而且車內視頻明顯有碾壓造成顛簸的畫面,而駕駛員常某某在發生碾壓後連夜駕車逃逸。
在證據面前,常某某終於低下了悔恨的頭,對碾壓受害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至此
經過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七大隊全體辦案民警輔警的不懈努力下
「10.10」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歷時8個小時成功告破
案件告破
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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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破獲後,交警分局七大隊民警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做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調查、取證、處理後續工作。11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隊對犯罪嫌疑人申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申某刑事責任。
11月17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隊對常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其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常某某予以罰款兩千元並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在這兒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發生事故不要慌
救人報警是正道
保護現場莫僥倖
肇事逃逸跑不了
(來源:平安石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