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關注一起由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一起案件。
2007年5月21日,21歲的坐檯女子劉曉燕(化名)和外地來昆明的王強(化名)在珠江源酒店賣淫嫖娼。在此期間,劉曉燕發現王強身上帶著條鉑金項鍊而且還用著好手機,於是就起了歹意。
當天早晨,劉曉燕將提前準備好的催眠藥三唑侖放在給王強喝的飲料裡。王強毫無戒備得喝下以後,就睡著了。劉曉燕趁王強熟睡,就將王強身上的手機和項鍊以及錢包裡的800元錢拿走。
王強醒來後發現,身上財物被搶,於是就立即報警。當年6月4號,公安機關在四川省內江市一網吧裡將劉曉燕抓獲。但是,劉曉燕搶的錢和手機都被劉曉燕揮霍。而鉑金項鍊在她搶到以後吃飯時連同背包一起遺忘在餐館中,已經不在了。
一審法院認定,劉曉燕搶劫了王強現金800元、手機1710元以及價值55300元的鉑金項鍊一條,屬於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決劉曉燕犯搶劫罪,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00元,責令其退賠王強被搶財物。
劉曉燕覺得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太重了,於是決定上訴。
法院指定了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孫繼能律師為其辯護。
嘉賓:孫繼能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
法律援助熱線:12348
方弘:在這個案件當中,當事人劉曉燕在一審是沒有委託辯護的,二審才介入辯護。為什麼?
孫繼能律師:這個案子是發生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之前,按照之前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屬於未成年人,刑期也不可能判處死刑,也不屬於聾啞人犯罪,又是單個犯罪,這種情況她沒有委託律師,法院是可以給她指定的,也可以不指定。因為,按法律規定,如果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聾啞人犯罪的應當為其指定律師。這幾種情況法院必須要指定律師,像劉曉燕這種情況,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之前,可以不指定。
這個案子到了二審,法院也是考慮如果沒有律師給她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對她的訴求可能不太公平。法律規定的是可以為其指定,因此這個案子雖然發生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之前,但是二審法院還是通知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目前,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已經全國推開了,所有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委託律師的,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畢竟刑事判決涉及到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如果僅僅因為經濟困難的原因,沒有律師為其辯護,這在國際上以及我們國家都認為是不太公平的事情,因此都全覆蓋了。
方弘:其實生活當中總有一些老百姓會覺得法院肯定會公正審判。所以有些時候就覺得委託律師或者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代理,好像作用不大,是不是這樣?通過這個案件其實就能看得出來,比如劉曉燕不服提出上訴,她覺得自己這樣的行為不應該獲得有期徒刑11年這麼重的處罰,在二審的過程當中,如果劉曉燕想減輕這個處罰,刑期縮短,會有一個什麼樣的辦法來爭取呢?
孫繼能律師:作為劉曉燕的辯護律師,當然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圍繞定案證據進行辯護。
通過會見和閱卷,我發覺本案中在認定搶劫的價值上存在著重大的瑕疵,也就是那條鉑金項鍊,首先這條項鍊劉曉燕沒有實際享受到它的價值,也是因為這條項鍊她動了搶劫的念頭。但是,鏈子後面被人順走了,這個價值就無法認定。被害人提供的發票顯示項鍊價值5萬多元,這是影響定罪的重要證據。
按當時的法律規定,4萬元以上就要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光這一條項鍊都達到了5萬多。而且這個案子裡面受害人的筆錄很少,我猜測受害人可能是為了逃避賣淫嫖娼的處罰。因為,賣淫嫖娼是可以對受害人做出治安處理的。受害人僅僅提供了一個傳真件,公安機關、法檢通知他都聯繫不上。因此,導致了該案發票有問題,實物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沒有說賣了多少錢,享受到了多少贓物的價值,都沒有。
劉曉燕本人也覺得比較委屈,自己的包被拿走了,5萬多的項鍊也沒有變現,就因為這個事給她判了11年,她覺得量刑太重了。結合庭審,我重點就圍繞這條項鍊的價值上做有罪,但是請二審再減輕處罰的辯護,我說就達不到10年以上量處的犯罪金額,最後檢察院和法院也認同了我的意見。
因此,二審對這條5萬多價值的項鍊事實上沒有認定,按照刑法疑罪從無的精神,對其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在刑事判決裡面我想講一個精神,就是疑罪從無,我個人的理解就是寧縱毋枉,這句話說的有點過,但是在刑法執行過程中,這是對公安、檢察院取證的一個要求。
方弘:司法當中確實有這樣一句名言,叫做寧願放過一萬也不可錯殺一人。其實,這就是對於一個人的生命和自由權的尊重。剛才您說的,其實這個案件的關鍵就在於鉑金項鍊到底價值多少錢,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受害人提供了鉑金項鍊的發票,上面確實寫明是55,300塊錢的價值,為什麼最後還把這樣一個證據作為疑點的證據,而沒有採信呢?
孫繼能律師:因為受害人雖然提供了發票,是一家香港珠寶公司開具的,但是這個發票也不能跟贓物一一對應,光有發票,沒有實物,也許他買了一個金項鍊送人了,或者說他當時帶的就不是這條項鍊,都有可能。也就是說他帶的是不是就是發票上的這個項鍊都存在著合理的懷疑,況且最關鍵的的是項鍊沒有被追獲。
如果追獲後經鑑定就沒有問題了,而且定案的價值也不是按發票上的價值,應該是按照事發時的行情評估價來認定這個價值。因此,該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我認為證據達不到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因為,這個案子的發票和項鍊不能一一對應,發票有了,但是無法證明他帶的就是發票上的那一條項鍊,最關鍵的是項鍊沒有被追回,如果被追回,也不能按發票上的價值來認定犯罪贓物的價值,應當啟動重新鑑定,按作案時的金價行情來做出一個鑑定價格,作為定罪量刑的價值。
正因為該案中發票存在疑點,不是原件,受害人的筆錄又有限,他可能為了逃避治安處罰,再加上贓物也在吃飯的時候被人順走了,當事人沒有享受到,也無法鑑定。因此,我們不能把這個5萬多價值的項鍊就認定到被害人的搶劫價值裡面,這樣無辜的給當事人多加4至5年刑期,我認為是不公平的,也是對訴訟證據的把控不嚴謹。
二審對其項鍊的價值沒有作為定罪考量,我認為也是充分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也是對公安檢察院收集證據的一個更高的要求。既然沒有證據證明項鍊的價值,法院就不予認可,法院只對查證的手機鑑定價值是多少錢,現金單不用鑑定,對她做出相應的判處。
因此,二審法院對其判處了7年的有期徒刑,較一審減輕了4年,當事人心裏面也是能夠接受的。
方弘:二審法院認為,劉曉燕搶劫數額是否巨大關鍵是應確定項鍊的價值。本案中對僅有被害人提供的記載內容不清的傳真件發票作為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要證明的內容不確定,並且被搶項鍊未能追回,沒有鑑定結論驗證項鍊的價值。所以,認定劉曉燕搶劫數額巨大的證據不充分。法院判處劉曉燕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7000元。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大眾有一些不明白,比如說這個案件劉曉燕明明是偷偷的把財物拿走,怎麼是搶劫而不是盜竊?因為法律上對於搶劫罪的定罪量刑要比盜竊重得多。
孫繼能律師:對的。這個案子之所以沒有定盜竊,因為劉曉燕採用三唑侖將受害人麻翻,事實上受害人已經沒有知覺了。劉曉燕不只是拿走他的財物,而是對他實施麻醉讓其沒有直覺,受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法律上把這種看似很平和的暴力,也歸為搶劫的暴力。
方弘:如果這個男是自然睡著的狀態,劉曉燕把財物拿走,那麼這個是盜竊,但如果是用藥麻醉後再去偷,這就變成搶劫了。
孫繼能律師:對的,這是區分搶劫和盜竊的關鍵。如果受害人睡著了,趁人不備,這是盜竊,盜竊的刑期比搶劫的刑期確實輕得多,搶劫罪起刑點就是三年,它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侵犯人身就是即便沒有搶到錢也是要判處刑罰的,而盜竊要達到一定的價值,沒有達到價值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劉曉燕把受害人麻翻了,對他的人身已經造成了侵害。
方弘:為什麼犯罪嫌疑人都要有律師為其辯護?我就舉張玉環的案子,張玉環案作為重大死刑案件,張玉環的終審刑事裁定中,竟然沒有律師為之辯護。這即便在當時也是違法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換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因此,任何人都有權獲得辯護。即便確實是有罪的人也需要辯護,因為要罰當其罪,而不能重判!劉曉燕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那麼她一個不懂法的女孩想要為自己在二審減輕刑罰,其實是很難做到的。這就是國家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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