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10: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當前,「斷卡」行動
正在全國如火如荼開展
詐騙團夥為逃避警方打擊
一般會通過租賃、購買
由他人實名註冊的
手機卡和銀行卡(簡稱「兩卡」)
進行身份偽裝
這就滋生了買賣「兩卡」的黑灰產業
日前,安溪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符合緩刑規定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全市法院首發「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新開戶(卡),向網信、電信企業辦理新入網(卡);禁止使用銀行帳戶(卡)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可申請保留一個帳戶(卡)及一部移動通訊工具。
為更準確有效打擊各種網絡犯罪的技術支持行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絡秩序良性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列為新增加的罪名單獨入罪。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決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 「斷卡」行動。
全國「斷卡」行動部署以來,安溪法院認真貫徹行動部署要求,聯合縣檢察院、公安局共同召開「打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聯席會議,就加強溝通協調、凝聚打擊合力、完善銜接機制等工作展開交流,從嚴從快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特別是打擊「兩卡」違法犯罪,並判處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辦理「兩卡」,堅決剷除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
法官說法
「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中,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查,往往會利用他人的銀行卡進行收款、轉帳。一些人為了蠅頭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或借給他人,不僅為警方破案帶來幹擾,殊不知自己也已身處犯罪的漩渦中。」
法官提醒,切莫因貪圖私利、不懂拒絕而觸碰法律底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帳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帳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不要輕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更不要把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或外借,若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或者協助他人完成詐騙等犯罪活動,甚至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斷卡」行動,斷的是哪些卡?
(一)手機卡:既包括我們平時所用的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也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卡。
(二)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也包括對公帳戶及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帳戶,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本文圖源網絡
素材來源:簡案庭
原標題:《「斷卡」行動|全市首發禁止令:緩刑考驗期內禁止辦理「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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