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踐行者,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主線,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通過一條條司法政策、一個個司法裁判、一項項司法改革措施,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正義性。
一、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
人民法院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統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各類案件,做到嚴格公正司法,確保裁判公平正義。
所謂實體正義,就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即人民法院運用正確的法律,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作出準確認定與公正裁決。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嚴把事實關、法律關,實現對案件的公正裁判。(1)嚴把事實關。事實認定是公正裁判的基礎,實體公正必須建立在證據裁判的基礎之上。人民法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窮盡一切方法、手段和程序,力求獲得無限接近客觀真實的案件事實。為查明案件事實,審判人員充分運用辯證法、邏輯判斷、經驗判斷等,依法經過嚴格的舉證、質證和認證,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使得依據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客觀真實,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一。(2)嚴把法律關。法律適用是公正裁判的關鍵,實體公正必須以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法律適用的要義,在於找到與待決案件最相匹配的法律規定,實現具體案件事實與抽象法律規定的結合。近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不斷完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適用法律的能力得以不斷提升,為公正裁判奠定了堅實基礎。(3)嚴把裁決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目的在於裁決案件,裁判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案件的裁決不是從法律規定大前提到案件事實小前提的機械過程,而是將公平正義融入其中的過程。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立場,充分把握社情民意,準確領會法律精神,妥當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裁判結論更符合當事人的合理願望,更契合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更高水平上實現裁判的實體公正。
所謂程序正義,就是指裁判過程公正,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的各項程序規定,平等對待訴訟參與各方,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案件及時公正處理。人民法院秉持公正的理念,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實現審判的程序正義。(1)實現程序法定。近年來,隨著我國三大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於操作的民事、刑事、行政審判程序得以確立,實現了在案件的起訴、受理、開庭、辯護與代理、裁判、上訴、執行、審判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嚴格程序規範,有效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主體有序參與審判,彰顯司法的公平與正義。(2)實現程序公平。無論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和行政審判,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程序的公平,通過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履職、實現當事人訴訟權利對等措施,保證訴訟參與各方在審判活動中受到同等對待,彰顯審判程序的公平。(3)實現程序公開。人民法院堅持將審判過程和結果對當事人及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贏得當事人和社會的信賴。人民法院根據「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貫徹依法公開、主動公開、全面公開、實質公開的原則,確保審判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
人民法院統籌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深刻汲取「重實體輕程序」的教訓,通過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庭審實質化等一系列程序制度保障,特別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通過程序正義保障實體正義,實現實體與程序的並重與平衡;在糾正輕程序的過程中,也防止輕實體,堅決反對「程序至上」「認認真真搞形式,扎紮實實走過場」等錯誤觀念和做法,避免將庭審作為訴訟競技表演,既按照程序正義的要求組織好庭審,又做到裁判的實體公正,真正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二、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並行
人民法院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去,實現個案公正,同時注重總結經驗,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優越性,促使相關裁判規則進一步完善,實現個案公正與類案公正、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並行。
成文法律制定後,只有通過貫徹執行,才能實現其意義和價值。在司法適用中公正處理個案,正是法律實現實效的最佳途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正義性,正是通過一系列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得以實現和彰顯。(1)依法妥善處理社會關注案件。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事關社會穩定的涉眾型案件,以及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的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案件,等等。這些案件雖然總體數量不多,但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如何依法穩妥處理,往往會對司法的公信與權威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既嚴格司法,又充分發揮司法智慧,在法律範圍內穩妥處理了一個又一個敏感案件。(2)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審判實踐中一旦出現冤錯案件,會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必須及時糾正、堅決防範。近年來,各級法院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依法糾正一些重大冤錯案件,讓正義最終得以實現,以糾正錯案推動法治進步。
司法不應止步於個案正義,通過制度將個案正義固化下來,由個案正義走向普遍正義,是必然選擇。(1)及時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依據法律規定,對審判工作適用法律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於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促進普遍正義的實現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針對個案處理中折射出的普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及時調研,總結經驗,通過修改調整司法解釋加以解決,實現由個案正義向普遍正義的邁進。(2)健全防範冤錯案件機制。糾正一個個冤錯案件固然重要,但完善規則、彌補漏洞,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更為緊迫。正是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從聶樹斌等冤錯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強化源頭治理,出臺防範冤假錯案指導意見,落實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制定發布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指導文件,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全國法院試行庭前會議、非法排除證據、法庭調查三項規程,促進庭審實質化,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和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
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人民法院嚴格公正司法,堅持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人民群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做到司法裁判依國法、應天理、順人情,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沒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也就無從談起。司法裁判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經得起歷史檢驗。所謂法律效果良好,就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將抽象法律運用於具體案件,做到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裁判,將實現良好法律效果作為前提和優先考量點,對每一起案件、每一項審判工作都強調和恪守「依法」,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突破,實現對法治底線的恪守。
所謂社會效果理想,就是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在社會評價層面的效應正面積極,通過司法裁判實現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秩序有效恢復,裁判結果廣泛認同。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為大局服務,適應時代要求,堅持能動司法,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力爭使司法裁判贏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和尊重,在實現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做到社會效果理想。應當強調的是,西方國家的法院審判也絕非單純強調依法裁判,同樣希望案件裁判能更好地獲得民眾認同,追求社會效果。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推行陪審團制度,將法官的專業裁判和民眾的樸素認識結合起來,就是為了增強民眾對司法的理解和信任,促使民眾更好地認同司法裁判。
天理人情,是人民群眾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處理各種社會關係的公認行為模式,其實質是歷史傳承與道德風俗相融合的產物。人民法院堅持將個案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尊重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訴求,防止機械辦案、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確保司法裁判無論最終結果還是論理過程,都符合社會核心價值認同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案件,釐清責任、明辨是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範等功能,形成司法與輿論、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讓熱點案件審判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切實解決「救不救」「勸不勸」「追不追」「扶不扶」等群眾高度關注、直接關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突出問題,受到社會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是對立關係,法理情並不衝突。人民法院將法律效果作為前提和基礎,集中精力提高司法審判能力,做到依法公正裁判,並注重案件裁判的社會效果,通過以案釋法,培育和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促進民眾對法律的信仰。人民法院始終保持理性、客觀、冷靜的司法態度,堅持司法的民主性,認真傾聽和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意見,但決不被媒體輿論「牽著鼻子走」,更不因當事人上訪鬧訪、輿論炒作而遷就退讓,確保司法審判權的公正審慎行使,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