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2020-12-17 新浪財經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

最高法發布指導意見,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

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還提出要實施最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完善打擊非法集資、內幕交易、逃匯套匯、洗錢等金融違法犯罪司法工作機制等。

焦點1

推動個人破產訴訟判決在全國執行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記者注意到,深圳自2016年便開始探索研究個人破產制度,並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今年8月26日審議通過該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此次,《指導意見》提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

「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吸收律師、會計師、清算師參加企業和個人破產訴訟財產清算和處置,探索跨境破產訴訟工作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廣東省高院院長龔稼立表示。

焦點2

探索設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指導意見》還提出,優化企業破產重整、預重整、執行轉破產制度改革,推動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重整機制,探索無產可破案件簡易退出機制。並且,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據深圳市中院院長萬國營介紹,去年3月,深圳中院運用內地網絡拍賣平臺,公開拍賣香港破產企業的財產,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對跨境破產協作作了有益嘗試。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產裁定,獲得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在全國首次實現了內地破產管理人跨境執業。

今年10月,深圳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印發,其中也提出,要推進破產制度和機制的綜合配套改革,授權深圳率先探索。萬國營表示,目前已經制定了實施方案,正在加快推進,努力為全國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為全國法院完善破產審判機制,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焦點3

實施最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此次發布《指導意見》,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先行示範區建設面臨的都是前所未有的新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同時強調凡是需要試點的改革任務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試,這就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依據。

據龔稼立介紹,廣東省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就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一,今年1-10月新收案件16.5萬件,其中深圳超過了6萬件,很多是新類型的專利案件。

《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持續實施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記者了解到,2019年以來,廣東法院專利等侵權案件賠償數額增長了近1.5倍,賠償額超1000萬元的有20餘件,進一步加大了司法懲治的力度。

《指導意見》還指出,要完善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和優勢證據規則,試行舉證責任轉移制度。並且,完善技術事實查明認定體系,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廣泛應用。

焦點4

完善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司法工作機制

記者注意到,此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出臺,被稱為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又一裡程碑事件。

此次《指導意見》指出依法審理與創業板改革有關的各類案件,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

「全面配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和試點註冊制,嚴厲制裁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從事非法套利等違規行為。」龔稼立表示。

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要完善打擊非法集資、內幕交易、逃匯套匯、洗錢等金融違法犯罪司法工作機制。同時,健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機制,落實民事賠償優先機制。

■ 釋疑

個人破產後是否要還錢?

並非直接豁免,經過一定的監督期才可豁免,監督期內仍需還錢

適用個人破產後是否就不用還錢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個人破產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做出了諸多條件的限制: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並且,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也表示,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比如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還要不斷還債。」

「老賴」惡意逃債怎麼辦?

預防個人濫用破產制度,需要在法律、制度、道德等多個層面監管約束

推行「個人破產」是否存在惡意逃債、給「老賴」鬆綁?劉俊海坦言,會出現一些老賴趁機逃避債務、假破產真逃債的可能。「但是不是有人想惡意濫用制度,不是衡量這個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個標準。」

要預防個人濫用破產制度,他表示,一要靠刑法刑事責任的震懾和打擊,二要靠個人破產制度的事先防範,三靠制度事中監管,四靠事後的民事責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傳,六靠建立失信制裁製度。要讓債務人了解失信的代價,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此前接受採訪時稱,「個人破產」首先它對債權人有利,遇到老賴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老賴破產,這樣把所有的資產都給你搜出來,都給你拿來清算,保護債權人。

此次,最高法發文再次強調深圳要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受訪專家均表示,深圳的先行示範將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新京報記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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