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作者:吳家明
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邁出關鍵一步。
6月2日,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獲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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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債務人申請破產條件: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關於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關於債權人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這是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關注的問題。當今世界各國一般都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只是有些國家對債權人持有的債權數額加以規定,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深圳經濟特區試行個人破產制度,應當與國際慣例接軌,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並通過對持有債權數額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產程序被濫用。
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此外,《徵求意見稿》還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
債務人不得擔任董監高申請破產期間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對於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的相關行為限制以及權利恢復,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世界各國的破產法都有相關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要從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相關行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有所調整。
據悉,《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個人破產的限制消費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進行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此外,債務人還不得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外出旅遊、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以及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與債務人失權相對應的是權利恢復。
豁免財產制度
豁免財產即不用於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徵求意見稿》主要從兩個方面規定豁免財產制度:一是《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豁免財產的範圍。二是《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明確豁免財產的確定程序。
破產免責
破產免責是破產制度的一項主要功能。關於債務人獲得免責的方式,《徵求意見稿》採取了許可免責模式,並設計了以下程序:一是必須由破產人提出免責申請,明確其意思表示,程序的啟動節點和依據更加清晰、正當。二是由管理人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徵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並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剩餘債務,並同時作出解除對破產人行為限制的決定。程序審查更加充分,能夠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三是債權人可以對免責裁定申請複議,這樣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徵求意見稿》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免責時點
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與免責時點密切相關。
《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提到,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因此,免責時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破產人才可以申請免責。但同時也作出激勵性規定,如破產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徵求意見稿》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徵求意見稿》第一百四十二條)。
深圳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備受關注
此前,樂視創始人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不過在國內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然而,並非所有失信被執行人都是故意欠債不還,業界認為應當為這部分人提供合法的市場退出機制,即個人破產制度。
公開信息顯示,我國企業破產法已於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而對於個人破產,我國一直是缺乏相關法律規範。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師協會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並闡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兩會期間,15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加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議案,建議深圳爭取在全國率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現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並建議深圳市人大將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立法納入深圳人大立法規劃,早日實現「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今年4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味著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破冰」。
為什麼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破冰?《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深圳可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強大動力。有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疫情或加劇個人破產,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內,今年深圳市將有多項創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