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債務與破產的政治史

2020-12-14 新浪財經

來源:周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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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94年,一場債務危機正席捲雅典城邦。

城邦內許多土地上立著一塊石碑,這塊石碑表明,該地收成的六分之五歸屬債主,農民自己只能留六分之一。這些農民被稱為「六一漢」。若收成還不足以清償債務,債主有權將「六一漢」及其妻子兒女變賣為奴。

於是,大量農民淪為債務奴隸,一時民怨四起;走投無路的農民引發暴亂,試圖瓜分富人的土地和財產。富人則認為,欠債還錢,乃履約之責。債務問題激化了社會矛盾,雅典處於激烈衝突甚至內戰的邊緣。

這時,雅典歷史上傑出的政治家梭倫新官上任,他擔任雅典首席執政官的第一天便頒布「解負令」。他命人拔掉了豎在被抵押的土地上的債權碑;廢除所有債務,禁止借貸以人身做抵押;因債賣身的農民,一律釋放;因債務而被抵押的土地一律歸還原主。

債務人無不歡呼雀躍,但是氣急敗壞的債權人、貴族則四處活動,攻擊梭倫。恩格斯說:「在梭倫所進行的革命中,應當是損害債權人的財產以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梭倫不得不以利益交換安撫貴族。

雅典是幸運的,英明神武的梭倫化解了一場社會危機。

梭倫曾經寫下詩篇:「作惡的人每每致富,而好人往往受窮;但是,我們不願把我們的道德和他們的財富交換,因為道德是永遠存在的,而財富每天都在更換主人。」

但是,千百年來,富人與窮人的衝突,無不糾纏著債務與道德。債務衝突引發過無數的經濟崩盤、社會動蕩、政治垮臺,甚至帶來殺戮與戰爭。

研究古代史的著名學者摩西·芬利說,古代所有的革命運動都有同樣的一個步驟:「取消債務並重新分配土地」。

這是政治及利益鬥爭問題。

古人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以刑償債,賣身還錢」。

這是道德及法律平衡問題。

美國諺語卻說:「如果你欠銀行10萬美元,那麼你的財產歸銀行所有。如果你欠銀行1億美元,那麼銀行歸你所有。」

這是風險及市場原則問題。

到了近代,債務逐漸從道德標的過度到市場標的。借貸被定義為是一種市場行為,而非道德行為。債是通過提供流動性來實現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更優配置。

債的本質,即提供流動性。借貸,則意味著風險從債務人讓渡給了債權人。

如此,債務的道德關係,就演化為了權利與義務的契約關係。

對債的認知,是現代市場意識的關鍵。經營意味著風險,債是風險的核心。若資不抵債,是否可「欠債不還」,即債務免責?若按市場原則考慮,債務免責屬市場行為的一部分。

如此,與債務免責相匹配的破產法,便運用而生。

1705年,英國第一次引入債務免責制度。

1787年,在美國立憲會議接近尾聲時,來自羅得艾蘭州一位名叫查爾斯·平克尼的代表提出加入破產條款。這一建議獲得幾乎全票通過,被寫入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國會有權通過關於破產的統一法」。

美國開國者麥迪遜當時在《聯邦黨人文集》中這樣寫道:「制定統一破產法的權力與商業規範密切相關,可以有效地制止當事人利用其財產在不同的州或將其財產轉移到不同州所進行的欺詐行為。」

一些人認為,債務人可以利用破產法從事「合法欺詐」,而破產法支持者觀點恰恰相反,這部法律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詐行為。

其實,破產法、債務免責、企業家精神、有限責任制、風險經營,是一脈相承的市場規則。經營意味著風險,有限責任制可最大限度地釋放風險,激發企業家精神;債務免責和破產法是現代市場興起及行以致遠的必要條件。

對債務的認知以及破產法的演變,是一段裹挾複雜的政治、利益、債權人集團及民粹主義反覆博弈的歷史。

1800年,美國第一部破產法的誕生,是漢密爾頓派與傑斐遜派在立國原則及意識形態上長期鬥爭的一部分,也是北方工商界與南方農場主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

整個十九世紀,美國破產法三立三廢,淪為挽救經濟危機的「夜壺」,博取政治選票的工具。1797年金融大恐慌催生了1800年破產法;1837年著名的大恐慌催生了1841年破產法;1857年大恐慌催生了1867年破產法。

每次大恐慌,美國社會基本能夠達成共識:被債務追著跑的商人無力東山再起,新的商人因懼怕風險無心擴大生產挽救危機。但是,每次危機過後,投機商都會借破產法大肆攫取利益,南方勢力擔心自己的土地及財產被投機商合法奪走,想方設法地將「夜壺」踢回床底。

1893年經濟大恐慌催生了1898年破產法。這法律的立法史,堪稱「一部長達18年命運坎坷而幾近夭折的奧德賽史」。不過,這部法令很巧妙地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成為了一部穩定的破產法。從此,美國確立了現代破產法。

此後,破產法在國家幹預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博弈中趨於完善。上個世紀六七十年,美國消費主義盛行,投資銀行興起,大規模的消費信貸和住房貸款引發大規模的個人違約潮。在資產泡沫、債務膨脹時代,破產法遭遇新的挑戰,同時也肩負著新的使命與責任。

如今,全球債務大潮興起,房產泡沫膨脹,公司債務率高企,房企破產數量增加,部分企業陷入破產「兩難」。投資基金兌付危機、住房貸款及消費信貸問題湧現,不少創業者、公眾人物、富二代及房貸者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少部分大學生陷入「裸貸門」。老羅承諾「賣藝」還債,在美造車的老賈正在申請個人破產。

福耀玻璃集團創始人曹德旺先生呼籲不要用「老賴」形容破產企業家,因為企業家的事業本身是風險事業,應鼓勵他們繼續奮鬥。他還再三呼籲立法允許私營企業破產,現在很多影子銀行在追債,如果不允許企業破產,後果不堪設想,會導致社會問題。

美國著名法學家小戴維.A.斯基爾在《債務的世界》中給債務與破產賦予了「時代精神」:

「美國破產法在世界上別具特色。與其它國家相比,它最大的特色可能在於:美國的個人與公司似乎並不將破產視為最後一搏,因此他們並沒有不惜一切代價避免破產的發生。沒有人想落得一個破產的下場,但美國的債務人只是把破產視為通向欣欣欣向榮彼岸的一個途徑,而非『劇終』。」

本文應現實之需,以美國破產法為線索,探索債務及破產背後市場原則的演進,解析政治、經濟與民間力量的博弈。

(正文1.1萬字,閱讀時間約30分鐘,請耐心閱讀,亦可先分享或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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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三廢,美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的政治鬥爭

1790年8月4日,為了避免美國聯邦政府信用破產,剛剛走馬上任的第一任財長漢密爾頓向債權人承諾,聯邦政府定能如期償還所有獨立戰爭期間欠下的巨額債務。

隨後,漢密爾頓一邊發行債券,拆東牆補西牆,以應對短期到期債務;另一邊,根據《關於西部土地測量和出售法令》(1785 年)和《西北法令》(1787年)兩部法令,出售國有土地以獲得財政融資。

此後,國有土地出售引發大規模的土地投機。到了18世紀末,土地投機泡沫崩潰,引發債務螺旋和社會危機。美國獨立戰爭的重要資助者羅伯特·莫裡斯被關進費城監獄近3年。華爾街金融的締造者、漢密爾頓的助理威廉·杜爾因債死於獄中。當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威爾遜因投機失敗被迫逃到北卡羅納州。

1798年,美國南卡羅來納州的羅伯特·哈珀提出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破產法草案。這一草案在國會上引發了激烈的辯論。北方與南方、工商業界與農業代表之間意見完全相左。

南方農業代表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北方城市及工商業,但不能用於南方農業地區及土地財產。他們擔心的是,農民和農業貿易通常是負債經營的,他們需要借貸耕種,待秋收後再還債。農業耕種周期長、風險大,若遭遇天災、收成不佳,破產法可能導致北方債權人奪取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

但是,北方工商業代表認為,若不通過破產法讓債務人避開受到監禁的命運及暴力的威脅,商業活動則難以恢復,商人再不敢冒險經營,而事實上風險與經商是孿生兄弟。

破產法的存廢及演變,是美國黨派鬥爭的政治縮影。第一部破產法的大辯論,是漢密爾頓代表的聯邦黨人及傑斐遜代表的民主共和黨人在治國理念分歧上一部分,也反映了北方工商界勢力與南方農場主勢力之間的利益博弈。

聯邦黨人認為,商業是美國發展的未來。他們繼承英國的商業傳統,將破產問題視為市場行為,希望「保護誠實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鼓勵風險借貸的發展,以促進商業發展」。

但是,傑斐遜等民主共和黨人及南方代表認為,農業才代表美國的未來。他們希望把美國建設成為一個田園牧歌式的國家。傑斐遜在1792年質疑破產法的必要性:「難道商業是美國的立國之本,以致非要制定破產法嗎?相反,我們不是幾乎以農業為基礎的嗎?」

傑斐遜擔心大政府主義的出現,聯邦層面的破產法抑制了州立法機構的力量。南方種植園主擔心,北方工商勢力及投機商會藉助破產法奪取他們的土地及財產。

其實,破產問題是美國開國者們關於立國原則與意識形態分歧的一部分。與當時大多數法令一樣,破產法也經歷了傑斐遜派與漢密爾頓派的來回拉鋸。1800年,眾議院以49對48票,參議院以16對12票,艱難地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破產法》。法律條文基本照抄英國破產法。

這部法律有效期為五年,但是到1803年就被廢止了。法律生效後,大多數破產的債務人被關進大牢,債權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清算。新的債務人和投機商則利用該法以逃債,甚至用於欺詐;債權人則用該法剝奪農場主、種植園主的土地。最終,在南部農業州的強烈反對下,這部法律只存活了三年。

破產法的存廢並未影響投機熱情,在土地財政的推動下,大量資金湧入土地及房地產。同時,政府實施了自由銀行法,銀行設立的資金門檻下調至10萬美元。「大量的流動性是由那些新開的銀行創造出來的……這些錢並沒有投資到新興產業,其中大部分都流進房地產業用於投機。」

大規模信貸、持續高槓桿,助推房價、地價瘋狂上漲,市場投機趨於失控。「芝加哥的土地價值也已經從1833年的156萬美元漲到了1836年的不低於1000萬美元」

就在房價處於巔峰時期,極度痛恨投機行為的傑克遜總統籤署了《鑄幣流通令》,規定土地交易必須使用黃金或白銀支付。

1837年底,全美所有銀行都停止了金幣兌付,市場陷入空前的流動性危機,房地產崩盤,股票市場大跌,全美90%工廠停工和大量工人失業。這就是著名的「1837年美國大恐慌」。

這一次大恐慌延續時間很長,從1837年開始暴跌,直到1842年也就是危機發生5年後,全美大部分房價才最終跌到谷底。真正擺脫危機的時間是1848年加州金礦發現後。

在漫長的蕭條期,大量投機商、工廠主債務纏身,深陷囹圄,四處逃竄,甚至被人追殺。1841年,被廢除的破產法議案再次提到了國會上。這次辯論的核心是,是否加入強制破產條款。最終,參議院以26對23票,眾議院以100對106票通過該破產法。

但是,這部破產法並不是司法的勝利,而是黨派鬥爭與法案交易的產物。1840年前後,是美國黨爭最為激烈的時期。輝格黨人為了贏得選舉,反對安德魯·傑克遜總統,選擇與北方工業界達成臨時同盟,並以破產法等法案作為交換。

交換的結果是,輝格黨的哈裡森和泰勒連任總統。同時,南方接受強制破產條款,但該破產法不適用於銀行與公司,以保護弱小的南方商業。

不過,當輝格黨人當上總統後,南方勢力開始反悔,強烈抵制該破產法。不到兩年,這部破產法便遭廢棄。

1857年經濟大恐慌再現,破產法立法再度提上議程。僅1857年,全美就有近5000家企業依據州破產法破產。同時,貨幣危機衝擊銀行系統,紐約63家銀行中62家已停止支付,實際已破產。大部分鐵路公司的股票跌幅超過80%。

這次立法,兩派分歧依然巨大,爭議延續強制破產條款。同時,是否在聯邦法律層面加入破產豁免條款也存爭議。草案最後試圖尋找折中路線,在南北方之間來回妥協。1866年眾議院以68對59票,1867年參議院22對20票通過新的破產法。

但是,這部法律缺乏廣泛共識,南北方都不滿,北方一直試圖通過最高法院訴訟的方式,廢除州法規定的破產豁免條款。1878年,國會最終廢除了該法。

19世紀,破產法三立三廢,完全淪為政治工具,以及經濟調節的「夜壺」。破產法存廢政治周期與經濟周期相吻合。每當經濟陷入危機時,國會則匆忙通過破產法以救急。

一位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傑出議員約翰·卡爾洪認為「國家的經濟危機源於沉重的債務,只能通過償還債務來減輕危機。」不過,他支持州破產法解決本州的破產問題。

危機過後,破產法又被踢回「床底」。這就是宏觀調控擴大化(雖然當時沒有這一說法)。

這三部法律加起來總共維持的時間不過16年,總體來說南方農場主勢力佔據上風。南方農場主僅希望維持本州層面的破產法。事實上,大多數州都制定了州破產法。這體現了南方勢力的強勢。

經過反覆鬥爭,北方工商界普遍意識到:聯邦破產法是商業實體不可缺少的條件。經營意味著風險,破產法與風險是硬幣的兩個面,與有限責任制同屬一個制度體系。

一位來自麻薩諸塞州的議員丹尼爾·韋伯斯特極力支持聯邦破產法。他說:「我認為破產法對債權人極為有利……我深信這會促進公共利益……我堅信成天追債對債權人本身也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好處,債務監禁……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比任何基督教商業國家的調整債權人和債務人關係法律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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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德賽史,民粹主義者與債權人集團的利益博弈

1893年,美國國會被迫廢除白銀法案,引發經濟大恐慌,不少企業陷入流動性危機,企業破產數量驟升,聯邦層面的破產法再次成為提振經濟的「夜壺」。

這場危機暴露了州層面的破產法的局限性。19世紀70年代後,全國性的商業組織大規模湧現,州破產法已經難以覆蓋全國性的、規模巨大的商業組織。許多債權人跨州討債屢屢碰壁、苦不堪言。

1880年,許多債權人集團的代表齊聚到聖路易斯,並組成了國家商業實體成員組織,要求制定聯邦破產法。債權人集團委託一位來自麻薩諸塞州的聯邦法官約翰·洛厄爾起草破產法。

洛厄爾次年將該草案(洛厄爾法)遞交到國會,當時共和黨支持立法,但是民主黨強烈反對。

此後十八年裡,這法律草案陷入漫長的鬥爭。1884年,參議院通過了該法,但眾議院沒通過。幾年後,債權人集團委託來自聖路易斯一位名叫傑伊·託裡的律師,起草一部修正法(託裡法)。

1809年,託裡法在眾議院通過,但隨後在民粹主義運動中,又被廢止。1897年,眾議院通過了親債權人的亨德森法(託裡法的一個版本),參議院通過了親債務人的納爾遜法。參眾兩院議員們用了整整四個月才解決其中的分歧。1898年7月,麥金利總統籤署了新的破產法案。

「1898年《破產法案》(又稱《破產法典》)的立法史是一部長達18年命運坎坷而幾近夭折的奧德賽史。」

不過,與前面三部破產法的命運不同,1898年《破產法案》最終成為了美國第一部穩定的破產法。其卓越之處在於,經過長期博弈最終巧妙地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

當時,來自各商會、貿易委員會以及商業組織關於破產法立法的請願書塞滿了國會的郵箱。託裡作為債權人集團代表,為聯邦破產法立法奔走十餘年。他成為了一個象徵、一個符號,是該法案最著名的呼籲者。

農民、民粹主義、親債務人、南方各州以及民主黨立法者,長期與債權人集團鬥爭,成為該法出臺的核心反對勢力。

參眾兩院在親債權人的亨德森法與親債務人的納爾遜法之間達成妥協結果:因反對勢力過大,債權人集團不得不有條件接受債務免責條款;條件是制定一系列法令限制債務人以免責條款逃避債務,甚至用於欺詐。從此,免責條款,成為美國破產法的一大特色。

《破產法典》的出臺,亦是應美國商業大勢之需。美國內戰結束後,全國統一市場形成。在電氣革命的推動下,商業洪流滾滾向前,城市化大勢所趨,鐵路網絡橫貫中西部,全國性的商業組織崛起。

這部法令屬於商業組織的勝利,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利。《破產法典》打破了過去百年仿照英國行政主導的破產法令,將破產界定為市場行為,將破產納入司法範疇。這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美國破產律師業的興起。

此後十多年裡,共和黨連續執政,確保了破產法的穩定性。

不過,不管是《破產法典》還是前面三部破產法,亦或是州破發法,主要對象都是個人及小型企業,極少涉及對大型企業。

19世紀中期開始,美國鐵路投資興起,鐵路公司是美國第一批大型企業。作為資金密集型行業,鐵路的巨大融資需求,催生了早期的投資銀行。溫斯洛·萊尼爾等投資公司將鐵路債券賣給歐洲及美國的投資者,幫助鐵路公司大規模融資。

但是,差不多每隔十年,鐵路投資就會過熱,引發泡沫危機,接著便是鐵路公司債務累累,經濟陷入蕭條或恐慌。

在1873年經濟大恐慌中,向公眾大規模發行鐵路債券、且控制北太平洋鐵路的伊傑·庫克公司破產。1884年,經濟危機再度爆發,超過20%的鐵路公司處於破產狀態。從1873年到十九世紀末,大約三分之一的鐵路倒閉,總計接近700家。

鐵路公司的周期性崩潰,催生了一種特殊的破產重整程序。由於美國的鐵路公司最早源於州政府批准的特許經營公司,其性質依然是私人所有。但大部分民眾則認為,鐵路是公共性質的,鐵路債券的安全性僅次於國債。若鐵路公司大規模破產清算,恐引發社會危機,甚至危及聯邦信用。

所以,當時面臨的問題是:該如何處理這些資不抵債的鐵路公司?

之前每一次破產法立法辯論,都將全國性質大型企業破產排除之外。理由很簡單,那就是這些企業由各州頒發經營執照,理應由各州負責到底。1898年《破產法典》明確規定,鐵路企業不適用該法。

另外,鐵路已經跨州經營,各州破產法差異巨大,各州政府之間很難協調鐵路公司破產事宜。鐵路公司又不希望聯邦政府依照英國行政主導的方式直接接管、清算鐵路資產。

於是,當時的鐵路公司及其債權人,沒有向國會、聯邦政府及州政府求助,而是不斷地訴諸於州法院或聯邦法院。這時,法院摸索出一套司法重整方案,即「衡平法上的接管」(Equity Receivership)。

考慮到大型鐵路公司破產可能引發的社會危機,法院提出了一套重整方案:鐵路公司申請破產後,法院可以指定接管人(重整委員會)來管理該鐵路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根據重整計劃,協商出還債計劃(一般是部分歸還)。

重整往往包括拍賣、重組、剝離等操作,比如重整委員會競購公司優質資產,剝離不良資產,重組一家公司,並以新的公司主體承擔原有部分債務。這樣,鐵路公司可以持續經營,甚至能夠走出困境,起死回生。

在著名的芒羅公司破產案中,判決該案的州法官就表示,如果將公司拆分破產清算,「這些極有價值的資產將會完全被毀掉」,「債權人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破產立法的目標和努力都會付之東流」。

這套制度被認為是美國普通法歷史上最為華彩的部分之一。

重整制度,與鐵路的網絡效應是高度契合的。若將鐵路公司的資產拆分出售,其價值會大幅度降低。若整體出售,且保持運營,其資產更可能盤活。再加上鐵路的壟斷特徵,大規模破產清算及重建將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

但是,重整失敗的案例並不罕見。一些破產重整的企業苟延殘喘,拖延債務清償的時間。甚至,一些大型公司利用破產重整這一條款威脅競爭對手。

德士古公司曾經策略性地利用破產重整增加談判籌碼。德士古是一家油氣公司,控制著瓦伯什公司(瀕臨破產)。在1884年的一起案件中,德士古的瓦伯什公司被判向競爭對手支付一筆巨額賠償金。

德士古公司旋即向聯邦法院申請,啟動瓦伯什公司的破產重整程序。德士古公司把破產當作與對方重新談判、降低賠償責任的籌碼。這一策略獲得成功,兩年後這家公司從破產程序中走出來。

當時的主審法官特裡特說:「我們必須要作出犧牲,以滿足各方利益……必須讓鐵路公司繼續運營。否則,就像一位很有聲望的朋友所說的那樣,你將一無所有,留下的僅是殘羹冷炙。」

亨利·斯維恩在《美國經濟協會經濟研究》中指出,在研究1870年至1898年間的150起破產接管案例後發現,內部關係人被指定為破產財產的接管人的案件達138宗。這意味著,即使公司破產重整,債務人對公司依然擁有足夠的掌控權。

許多人將破產重整視為「親債務人」的法律。破產重整制度被認為是,華爾街銀行傢伙同破產律師欺瞞債務人的工具。後來的新政擁護者羅姆·弗蘭克直截了當地抨擊:「他們簡直是在變戲法兒!」

1929年,經濟危機大爆發,並引發多年大蕭條。與過去一樣,這場大危機直接推動了破產法的演變。

在大蕭條初期,美國普通民眾對破產重整的積怨,終於在紐約南區的一場關於破產法的醜聞中大爆發。

1931年,威廉·多諾萬律師(美國戰略情報之父)領導一項針對破產接管案的司法調查。1932年,胡佛總統任命薩奇為司法部副部長發起了後續調查。調查結果(薩奇報告)令人大吃一驚:司法系統嚴重操縱破產案件。這場調查共造成12名律師受指控,其中一名潛逃並自殺,兩名被判處監禁,四名被剝奪律師資格;多名合眾國拍賣人、監管人及公職人員受到指控。另,一名聯邦法官辭職。

報告公開後,輿論一片譁然。緊接著,德拉瓦州的兩位議員根據薩奇報告提出了一個議案,呼籲對破產法進行大規模改革。

1933年,胡佛任期結束前,國會通過了一部分法令,其中包括個人、農民獲得債務重生的條款以及鐵路重整的條款。第二年,立法者們還第一次在破產法中加入了大型企業重整的條款。

然而,在破產法修正案正式頒布時,薩奇報告中的主要建議被刪除的一乾二淨。這一事件後,由破產法律師、學術機構及法官聯合組成的全國破產會議,試圖完善破產法令,其中眾議院議員錢德勒也參與其中。

但是,到了1936年底,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突然幹擾了這一立法程序。他們敦促錢德勒和全國破產會議對現有破產法實施激進改革,尤其是大企業重整條款。

大蕭條期間,民粹主義勢力崛起,民眾將矛頭指向華爾街及大型企業。這時,小羅斯福總統實施新政,國家幹預主義向破產事務中擴張。

道格拉斯等新政改革派藉助民粹主義情緒,主張對1898年法案進行大幅度修改:試圖把美國破產法修改為英國那樣的破產法,即以行政為主導而非司法,強化對債務人的控制。

道格拉斯(他是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的大法官),曾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新政期間擔任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是這次破產法改革的關鍵人物。

1938年,在巨大的爭議聲中,國會通過了《錢德勒法案》。新政改革派改革了大型公司的破產制度,並寫入了破產法(第十章)。

這是自從1898年《破產法典》頒布以來最大範圍的一次改革。修訂後的《破產法典》有效地將個人破產與公司破產(大型公司破產)結合起來。

個人和公司在申請破產時,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債務免責(《破產法典》第七章);二是債務重整(《破產法典》第十三章)。

這次修訂的內容大多數針對免責條款和債務重整。立法者設定了免責條件,以打擊故意逃避者。

在1937年的破產法聽證會上,來自伯明罕的破產仲裁人瓦倫汀·內斯比說:「那些打算償還債務的或者試圖利用法院逃避債務的債務人很快就會被發現。沒有人會容忍他們,他們的破產申請馬上就會被撥回。」同時,內斯比堅信,新的破產法會使有償還能力的人感到償債責任,從而自動選擇第十三章債務重整。

關於債務重整,道格拉斯非常強勢地加入了一個條款:強制為重整債務任命託管人。錢德勒法規定,如果債務規模超過25萬美元的公司申請破產,就必須為這個公司任命一個獨立的託管人。同時,對託管人的條件設置了限制,比如託管人必須「與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這意味著,債務人不能確保對破產公司經營權的掌控。新修訂的條款,還強化了對華爾街銀行在破產行為中的限制。這迫使華爾街銀行及破產律所逐漸退出了大企業重整這一歷史舞臺。

至此,美國破產法幾近成熟。

3

行以致遠,保護債權人與保障債務人的司法平衡

大蕭條後,國家主義登上歷史舞臺,經濟自由度受到了抑制,破產事業進入蕭條周期。

《錢德勒法》後30年間,企業重整的數量大幅度下降,每年申請破產數量在100個左右浮動。破產事業的低迷,對經濟長期增長未必是好事。

到了六十年代,立法者開始要求國會對破產法再次進行全面審查。與過去一百多年來,每次破產法立法演進源於經濟蕭條不同,這次法令修訂的需求來自經濟景氣。

二戰後,美國經濟進入經濟周期。進入六十年代,受福利制度完善、收入穩定增長以及全球化廉價商品輸入的刺激,消費主義愈加盛行。進入七十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投資銀行崛起,消費信貸借投資銀行和消費主義大肆膨脹。

與消費信貸膨脹同步的是,因消費信貸破產的個人破產申請數量急速增加。在20世紀40年代,每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才一萬多;到60年代,這一規模接近20萬。全國消費者法律中心創始人維恩·康特裡曼在立法聽證會上指出,消費債務從1945年的300億增至1974年的5690億。

這兩個數據令當時的立法者及法官不寒而慄。由於《錢德勒法》大幅度提高了破產門檻,源源不斷地破產申請,導致破產事業的「堰塞湖」越積越大。這次破產法修訂的目標正是如何化解破產事業的「堰塞湖」危機。

從六十年代末開始,國會就著手修正破產法相關工作。國會於1970年批准建立全國破產審查委員會。三年後,委員會給出了一份極其詳盡的調查報告。報告提出了大量的改革建議及每一項改革的原因。

他們建議成立一個政府行政機構,即美國破產行政管理局,來承擔原有破產法官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破產委員會提議,國會制定統一的聯邦財產豁免標準,呼籲擴大破產法律的適用範圍,建議加強對消費債務人的保護。

破產法官被排除在破產委員會之外,不過他們通過全國破產法官協會,提出了自己的破產法改革方案。方案的主旨是,將破產事務回歸到司法主導的時代。與破產委員會一致的是,他們也呼籲擴大破產法適用範圍。

1975年,參眾兩院分別對破產委員會和破產法官協會提出的議案舉行聽證會。最後,經過破產委員會和破產法官協會相互妥協讓步,這兩個議案被參議院合併為一個議案。

1978年,經過多次廣泛的聽證會,參眾兩院達成了妥協方案:不設立破產管理機構,賦予了破產法官更多的權力。這意味著,破產事務再次回歸到司法主導的層面。

同時,修訂法賦予了債務人財產豁免權。豁免財產是債務人有權保留一定的財產,如2400美元以下的汽車、8000美元以下的日用家居,以及15000美元以下的房產等。這些財產用於維持債務人的生計,豁免財產制度給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基礎以幫助其重新振作起來。

這次改革一個重要的方向是擴大破產法的適用性。新修訂法律降低了破產免責和破產重整的條件。1970年代美國經濟陷入滯脹危機,高失業及收入不穩定,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個人破產申請,促使國會快速就擴大適用性方面達成共識。

無產可破的債務人,可根據第七章申請免責破產。無需進行財產的拍賣,債務人可直接立即獲得債務免責。不過,為了避免免責條款被濫用,第七章保留了「債務人不得免除因欺詐性財務報告而引起的任何債務」。同時,提出了針對信貸消費的條款、收入調查制度以及符合《公平合理信用報告法》的個人信用審查制度。

1978年破產法頒布後,美國個人破產數量大規模增加。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從1978年的172423飆升到2005年的1782643,增長近10倍。1996年,申請破產的個人超過一百萬,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年申請破產人超過百萬。2007年次貸危機爆發,連續五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破百萬,其中300萬家庭失去了房產。近些年,美國將近75%的個人破產案件為「無產可破的案件」。

在關鍵的債務重整方面,1978年破產法也放寬對託管人的限制要求,賦予債務人對公司更大的控制權。若選擇重整,至少在破產申請提出後的最初四個月中,只有債務人可以提出重整方案。同時,降低了由債權人自己選舉破產託管人的比例要求,將這一比例降至20%。

四個月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聘用一位首席託管人為債務人的管理層提供建議。2002年世界通信公司破產案中,債務人提供了三位首席託管人候選人,要求世界通信公司必須聘請一位候選人。

1970年代,自由主義崛起,1978年破產法擺脫了新政幹預主義,再現自由與風險理念。這部法律促使美國破產事業重新回到司法主導、以律師為中心的時代。

不過,博弈一直都沒有停歇過。1997年信貸債權人集團提出了新的法案,對債務人的免責提出極為嚴苛的標準。比如,如果債務人收入可以償還10000美元債務,或者可以償還四分之一的無擔保債權,債務人就不能獲得債務豁免。又如,加入「信用卡條款」,因欺詐而承擔的信用卡債務列入不可免責的範圍。

國會最終通過了該法案,但是關鍵時刻柯林頓總統在希拉蕊的影響下行使了否決權。

2005年,信貸債權人集團捲土重來。小布希總統籤署了國會通過的《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有意思的是,時任參議員希拉蕊一反常態,投下了贊成票。

這部法令大幅度提高了個人破產的門檻:引入收入測試機制,限制債務人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間選擇的權利;提高破產申請費用;縮小自由財產的範圍;限制債務人在第13章程序中主動提出清償期限及清償比例的權利,等等。

總體來說,破產法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日趨完善,且富有效率。進入90年代後,為了鼓勵快速破產重整,可給管理層設置特別獎金。進入21世紀,科技型企業破產比重增加,這類輕資產企業大多選擇破產清算,而非重整。

另外,在財產隱匿、撤銷偏頗性清償的權力等有著更詳細的要求。在申請破產之前一段時間內不得償還部分債權人,而置其他債權人於不顧。這會導致債務分配不公,甚至出現隱匿、轉移財產的嫌疑。法院可以撤銷申請破產前90天內對無擔保債權人所做出的的財產轉讓。債務人對內部債權人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限可以延長到一年。

如今,破產理念作為市場理念的一部分,已根植於美國商業界及個人心中。不少人認為,與有限責任制一樣,破產法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弗萊堡學派創始人瓦爾特·歐根認為「有限責任」激勵企業家過度冒險而做出錯誤的決定。破產法是否也有這樣的弊端?

但是,債務人卻認為是破產是債權人放貸太過隨意的代價。正如商業銀行打破剛兌一樣,有限責任倒逼商業界強化風險意識,破產法倒逼債權人強化風控意識。

債的本質為流動性。作為流動性的債務,意味著所有權與風險的讓渡。美國著名人類學家和無政府主義者大衛·格雷伯在其《債:第一個5000年》一書中這樣指出:「一旦我們理解了債務的社會起源,就會樂於在條件發生改變時重新協商債務問題。」

不管是遠古時代,還是信用貨幣時代,以債釋放的流動性規模(信貸)都遠遠超過貨幣盈餘本身。在《債:第一個5000年》的最後,格雷伯開出一劑「藥方」:免除所有國際和消費者債務。

他認為,「這會奏效,因為它不僅能打打消除人們切實的苦難,而且提醒人們,金錢並非妙不可言,還債不是道德的核心,這一切都是人為的安排。」

斯基爾在《債務的世界》一書的最後指出,美國破產法的制度安排別具一格,其他國家正在吸收這一制度。然而,這註定裹挾著各種政治角逐、利益博弈與意識形態對抗。

人類經濟增長的過程,便是一個不斷製造激勵制度並對外釋放風險的過程。市場、確定性、風險與有限制責任、破產法如影隨形。當今世界,市場洪流滾滾向前,全球債務浪潮襲來,唯有破產法之方舟才能行以致遠。

縱然如此,重商主義者託馬斯·孟的箴言依然值得銘記:唯有貿易盈餘才是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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