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民法總則
法條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評析
山西碩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豔:人們常以「你家孩子都能打醬油啦」來比喻孩子長大了,這裡「打醬油」就是一種簡單有效的買賣行為。當孩子具備一些基本的判斷能力後,應該允許他們從事一些民事活動,如:在能力範圍內的打醬油、買學習用品等。但孩子從事的民事活動必須與他們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相適應,否則由於對自身行為缺乏正確的認識,讓其承擔不利後果就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讓法律介入對其加以保護。《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至八周歲,使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邁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列。這不但適應了當今社會未成年兒童心智成熟較早、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較為頻繁的現實,而且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兒童的自主意識的同時保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本欄漫畫:薛海鷗
文字統籌:李為民
(原標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至八周歲)
本文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