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積累:民事行為能力

2020-12-17 山西政通公考

眾所周知,《民法總則》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該法典在我國民法界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為我國將來制定統一民法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它也順理成章地成了熱門考點。今天就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總則》修改的亮點問題——民事行為能力。

【知識點詳解】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所強調的是「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活動的能力。根據行為人的年齡以及其辨認自己的能力,我國《民法總則》將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條解析:十八周歲以上(包括十八周歲)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獨立實施的行為有效。比如二十周歲且精神正常的甲獨自去商場購買的手機行為有效。這裡注意,第十八條二款的涵義是,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生理年齡未達到十八周歲,但如果能自己養活自己,就可以看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以下例題:

【例1】17周歲的甲輟學打工,每個月工資3000元。用自己的積蓄給母親買了一部手機,母親心疼錢認為甲未成年,單獨買手機的行為是無效的。請問甲買手機的行為效力為(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銷

【解析】答案選A。甲雖只有17周歲,但靠自己的勞動能力為生活的主要來源。此時將甲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他所獨立實施的行為有效。故本題答案為A。

需要注意的是,該法條所強調是這個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能力養活自己。所以即便該未成人有較多財產,但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都不能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條解析:《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人,改為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人。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較以前有所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試中可能會出現的幹擾選項「是六周歲以上的未成人」。這是因為《民法總則》的修正案為六周歲,但在最後定稿時確定為八周歲。《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改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該條修改的目的,一是為對精神病人以表尊重,二是可以將老年痴呆等疾病也囊括在內。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條解析:《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將《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改為了「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活動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知識點梳理】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的主要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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