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的幾類常見情形
公司訴訟中,如果能將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或被執行人),有助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常見的可以追加股東的情形如下:
(一)一人公司、財產混同
可以直接在訴訟中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到期未出資、出資瑕疵
股東到期未出資,或出資有瑕疵的,債權人可以追加其為共同被告(或在執行程序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四)減資未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五)違法清算、怠於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從易到難,依次為:
(一)個人公司;
(二)違法清算、怠於清算、減資未通知;
(三)出資瑕疵(註:指以技術、設備、房產等出資的情況)
(四)到期未出資;
(五)抽逃出資;
(六)財產混同。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