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6日,趙大伯在人行道與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車經過該處,趙大伯轉身時與李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經鑑定,趙大伯構成十級傷殘。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阿姨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等12萬餘元。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
媒體報導此事後引起網友熱議。許多網友不解,既然車主沒有過錯,為什麼法院還要判其賠錢?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大伯和阿姨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本案中,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兩人分擔損失。雖然大伯主張阿姨存在過錯,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李阿姨償付趙大伯各項損失2萬元。
分擔損失的前提:「損害與行為具有某種因果關係」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此案具有生動的普法意義,「焦點在於法律適用,也就是說,適用的法律條款是公平責任還是過錯責任。」
丁金坤介紹,若是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若是過錯責任,當事人的過錯是造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那麼,公平責任中的「實際情況」是如何判斷?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這主要考慮兩方面: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當事人的經濟條件。
本案中,法院是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的「公平責任」來作出判決的。在事發過程中,李阿姨雖然沒有過錯或過失,但其行為與客觀後果的發生還是有一定關聯性,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分擔一定的損失。
何為「公平責任」?
從事民事訴訟多年的李幼德介紹,公平責任又稱衡平責任,是我國民事領域特別是侵權責任上的一種損失分擔方法,具體表現在: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
「這體現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說,在侵權案例中,如果既不適用過錯責任,也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就成為對受害人損失進行合理分擔的一種方法。公平責任認定的適用範圍,既包括侵害財產權的侵權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權的侵權案件。
李幼德介紹,在公平責任的司法運用中,儘管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並非不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的關係,行為人分擔受害人損失的前提,就是損害與其行為具有某種因果關係。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理解,人民法治網小編又搜集了兩個案例,我們一起來分辨一下到底是誰的責任:
案例1:張A早晨到早市買菜。買菜過程中,早市賣衣服的王B與買衣服的李C發生爭吵。張A喜歡看熱鬧,就在一旁圍觀。在王B與李C爭吵過程中,人群發生擁擠,導致張A摔倒。經過住院治療,張A鑑定為九級傷殘。張A出院以後,將王B與李C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B與李C找到多名在場的圍觀人員作證,證明事發時張A距離王B與李C爭吵地點有4米左右,張A摔倒與王B與李C無關。
法院認為王B與李C雖然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最後判決王B與李C給張A適當的經濟補償。
案例2:2005年11月21日,張女士到北京回龍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由於醫院未盡到安全義務,導致她腿部骨折,此後在多家醫院治療仍然未能治癒,後轉變成股骨頭壞死,因而起訴索賠經濟損失23萬餘元,精神損失4.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到回龍觀醫院就醫,在醫院組織病人活動時,摔傷造成右股骨頸骨折,後又轉變成股骨頭壞死,但張女士的傷情並非因醫院組織活動存在瑕疵造成,因此醫院對於張女士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在詢問醫院意見後,判決回龍觀醫院支付張女士補償款2萬元。
法官強調,132條規定的是公平責任,由法官衡平,要力求公平。
責任編輯:王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