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確保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進入處置階段時,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構成以及監督檢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確要求,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和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早制定規劃,採取綜合措施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長遠看,實施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對提高大型商業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強化市場約束、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具有積極意義,有助於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何為總損失吸收能力?
《辦法》所稱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較高的總損失吸收能力保證銀行進入處置程序時有充足的能力吸收損失,由此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銀行在危機中出現「倒閉」並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概率。此外,「內部紓困」模式有助於激勵銀行股東和管理層加大風險管理,降低其過度冒險並陷入危機的可能性。《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被金融穩定理事會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於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正式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
《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監管資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級屬性、可通過減記或轉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債務工具,為抵禦風險準備更厚的緩衝。作為新興市場經濟體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我國工商銀行(601398)、農業銀行(601288)、中國銀行(601988)和建設銀行(601939)最遲須從2025年起分階段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
《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較為原則性和框架性,因此總損失吸收能力規則的實施有賴於各國監管機構制訂詳細具體的實施方案,各國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的基礎上對銀行提出附加要求。目前,美國、歐盟、英國、瑞士、日本、加拿大的國家總損失吸收能力最終實施方案已正式發布。
根據《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非新興市場經濟體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規模最遲須從2019年起達到風險加權資產(RWA)的16%和槓桿率分母的6%,從2022年起將上述兩個比例分別提高至18%和6.75%。我國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積極參與了總損失吸收能力框架的制定和出臺,並爭取到新興市場經濟體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可延後6年執行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即最遲須從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別達標。
近年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深入研究國際規則,加強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的溝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構成以及監督檢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確要求。
根據《辦法》,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滿足以下要求:(一)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18%。(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75%。此外,人民銀行有權針對單家銀行提出更審慎的要求,確保其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
七大要點梳理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了七大方面。
一是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規則的基本原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使用合格的資本和債務工具,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
二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風險加權比率和槓桿比率的計算方法及達標要求。
具體來說,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扣除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100%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18%。
(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6.75%。
三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構成,以及可計入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資本工具和非資本債務工具的合格標準。
具體來說:下列七類負債不可計入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除外負債」):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內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負債。
(四)具有衍生品性質的債務工具,如結構性票據等。
(五)非合同產生的負債,如應付稅金等。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的負債。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難以用於自救或難以有效核銷、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的負債。
四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項,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資本扣除作出了規定。
五是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總損失吸收能力的非資本債務工具的發行進行管理。
六是要求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公眾披露總損失吸收能力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其中,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按季披露。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規模、構成、期限等信息應半年披露一次。
七是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時限等內容。境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附屬公司若被認定為處置實體,按本辦法執行。
四大行能否按時達標?
《辦法》要求2022年1月1日前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滿足《辦法》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在被認定後3年內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所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業務規模較大、業務複雜程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其業務與其他機構有較強的關聯性,同時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將給地區或全球金融體系帶來嚴重的衝擊。
目前,被金融穩定理事會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中資銀行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距離中國總損失吸收能力達標還有四年多的時間,不少投資者比較關注四大行當前存在多少資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夠達標的問題。
截至2019年末,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6.77%、16.13%、15.59%、17.52%。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指出,《辦法》對四大行的資本要求提升,可能對其盈利構成有限影響,但在中長期有助於國內以銀行體系為主導金融體系穩定,增強抗風險能力。
按照目前資本充足率等粗略測算,四大行距離2025年TLAC達標資金缺口在2.0%-4.0%之間。總體來看,《辦法》主要是補齊國內金融監管短板、壓縮各方責任、完善商業銀行風險處置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更傾向於制度建設,整體上對市場影響有限。
夯實金融體系穩定性
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而言,不僅需要計提更高的監管資本(G-SIBs根據等級不同會分成5組,從低到高計提1%到3.5%不等的附加資本要求,目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而且會面臨更多的監管約束。
2018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標誌著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的初步建立。《指導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擬逐步出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方法和附加監管要求。
2019年11月,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評估辦法》作為《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之一,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的前提,符合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要求。《評估辦法》主要參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以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2年發布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框架》,並結合我國實際對評估指標進行了調整。
周茂華認為,監管部門陸續出臺文件,加快補齊金融監管短板,完善系統性重要商業銀行風險處置機制,引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有助於增強國內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
業內人士也認為,多份文件陸續出臺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推動銀行高質量發展,同時,對標全球監管最新實踐,實現監管標準一致,也有利於中資金融機構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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