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律師會感覺到「累」

2020-12-15 法制視界

一、「累」不完全是工作量的問題

說到書面上的、可視化的工作量,刑事律師沒有非訴律師多,甚至沒有民商事律師多。在某種意義上,刑事律師是律師之中「不那麼勤奮」的,除非是經常代理那種案卷非常多的案件,否則刑事律師的工作量往往是比不過民商事律師的。所以每當聽到民商事律師誇我勤奮,我都感到汗顏,因為如果單純以可視化的工作量來作對比,我知道自己再勤奮也勤奮不過他們。

說到「可視化」,不妨再多說一句,我認為這是一個看起來非常高大上但實際上對於刑事律師而言不太適用的概念。一般來說,「文字」或者「文字+表格」的闡述方式足以讓大部分刑事案件的邏輯變得很清晰,刑事律師真正需要畫圖的時候真的不多。(當然「可視化」不僅僅包括畫圖這一項,還有其他事項譬如製作視頻。)

可視化到底有多大作用,我認為還是要客觀看待。刑事律師經常和公檢法打交道,其實公檢法的工作人員在對彼此闡述某事的時候並不經常用「可視化」,也就是「可視化」對於公檢法而言是屬於並不常用的溝通方式。他們更加習慣的還是書面文字、口語和表格,而律師和公檢法溝通時必須要站在公檢法的角度去理解問題,儘量用他們慣用的表達方式。因此,僅就部分不畫圖就很難解釋的問題,繪圖等可視化方式才能顯出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可視化」的真正作用是不大的,那麼為什麼很多律師現在都在推崇「可視化」?因為如果不「可視化」,很多當事人或委託人不知道律師做了多少工作。很多時候,當事人和委託人往往需要看到一些更「實在」的東西,才能確信律師是真正有在關心他們的事情。

但我認為這樣的方式長此以往,不利於律師尤其是刑事律師的專業化發展,因為專業化發展要求刑事律師更多地聚焦於提升自己辦理案件的實力,雖則令當事人信任、滿意是我們追求的一個目標,但如果將過多的時間花費在一些不可能對案件情況起到有利推動作用的事情上,一方面對當事人來說反而是一種隱性傷害,另一方面也可能阻礙律師本人在工作上的進步。

因此,這種短期的「實在」,從長遠來看其實是「不實在」。

二、「累」是因為需要作出的判斷太多

刑事案件是會有很多「變數」的。如延長偵查期限、退回補充偵查、變更罪名、增加犯罪嫌疑人、重新鑑定,等等。很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發現一個階段下來,除了自己的當事人還是那名當事人,似乎什麼都不一樣了。因此,律師本人、委託人以及當事人必須更加客觀地看待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付出以及價值。

專業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付出並不是毫無目的的,也不是「討好式」的,而是每做一件事,都會有一個目的,這個目的就是有效辯護。

可以說專業律師所做的每個舉動,都在試圖把案件推向其認為「好」的方向。而之所以律師和當事人、家屬需要溝通,是因為這個「好」的方向,是當事人、家屬和律師溝通之後一致認可的方向而非律師自己確定的方向。

但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所做的每個舉動,卻不一定能夠一一與當事人及家屬討論。因為當事人和家屬本身缺乏對刑事案件的理解,也正是因為他們缺乏對刑事案件的理解才聘請律師,所以即便雙方乃至三方就法律問題具體地展開討論,律師也並不會從家屬或當事人身上獲得更多「知識」或「技能」,從而能夠更好地完成有效辯護的目標。因為當事人和家屬是「知識」和「技能」需求方及「資金」和「線索」提供方,律師才是「知識」和「技能」的提供方以及「資金」和「線索」的接收方。

律師的「知識」和「技能」分別代表的是兩個層面,「知識」代表的是判斷力(也就是運用知識判斷出目前的情況如何以及應該如何操作的能力),「技能」代表的是執行力(也就是運用知識去對案件進行操作的能力)。這兩個層面之中,「知識」和判斷力是前提,知識指導實踐,如果認知錯誤,操作肯定不對。加上由於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律師不敢判斷「錯」,因為當事人和委託人既然已經把關乎自己自由乃至生命的大事交給了律師,律師豈敢失誤?一失足,是要成千古恨的。

這就導致刑事律師必須經常性地運用知識去分析刑事案件中的每個要素對刑事案件的影響,包括已經造成的、現正造成的以及今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對案件的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或者正負面都可能有的,等等。

其中,過往的影響又包括可以變更的或者無法變更的;現正造成的影響又包括可能阻止的、不能阻止的和不用阻止的;今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又包括可以預防的和無法預防的。

正面的影響又包括可以擴大的和無法擴大的;負面的影響又包括可能無限擴大的和有限度的;正負面都可能有的還要判斷在何種情況下是正面的,何種情況下是負面的;何種情況下正負兩面都有,正面佔比多少、負面佔比多少等等。

加上刑事案件是動態變化的,也就是每個判斷都可能是有時效的。假設昨天完成了對於一個要素的判斷,今日加入了新要素或者原來的要素發生變化,律師必須重新判斷情況。當然如果判斷出可能導致案件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特別是不利變化,律師還要及時告知當事人和委託人。

這就導致,刑事律師需要做判斷的時間特別多。這也是很多刑事律師不喜歡就自己的做法詳細解釋的原因。

如果要刑事律師把自己做每個判斷的思路完全解釋清楚,一方面需要很長的時間,另一方面可能會耽誤其他事情(為了能夠更好地處理案件,律師平時需要花很多時間學習,針對具體案件也要做檢索、撰寫文書之類的事)。並且,刑事律師自己認為解釋清楚了,可能當事人和家屬還是感覺有些細節的地方不明白(不明白是正常的,因為一個理解知識可能需要很多其他的知識做基礎);即便明白了,他們自己也不會去操作(因為沒有這個權限)。

因此,刑事律師因需要提供知識和運用技能而感覺到的「累」是基於刑事訴訟的本質而產生的,這是無法避免的,也是基於律師的職業素養乃至使命而所要承擔的。但如果刑事律師為了順應市場而刻意試圖把一些本來就需要龐大知識量作為基礎的事項拿來對當事人或家屬進行具體解析,則是「累」,且沒有必要。

作者/來源:林子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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