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了!最高法:股東欠繳出資,全體董事連帶全額賠償

2020-12-25 陝西法治網

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鳳媛 槐城律師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發現公司股東出資期限早已屆滿而未出資,除了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否可以要求未盡到催繳出資義務的全體董事,對未出資部分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這個問題沒有明文規定,但最高院的提審一個案子,推翻了一審、二審的判決,為此類糾紛確定了前所未有的裁判規則。

1

股東不出資,董事不催繳

深圳斯曼特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11日,系外國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開曼斯曼特公司,認繳註冊資本額為1600萬美元。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某生、薄某明、史某文擔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其中胡某生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30日起,賀某明、王某波、李某濱擔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其中賀某明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深圳斯曼特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成立後90天內股東應繳付出資300萬美元,第一次出資後一年內應繳付出資1300萬美元。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於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資後,欠繳出資5000020美元。

2011年8月31日,因深圳斯曼特公司對外債務進入執行程序無力清償,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5000020美元範圍內對深圳斯曼特公司債權人捷普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經強制執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繳出資4912376.06美元。因開曼斯曼特公司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於2012年3月21日裁定終結該次執行程序。

深圳斯曼特公司認為,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職責催繳股東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應對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欠繳出資所造成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損失4912376.06美元承擔連帶責任。遂將胡某生等六名董事告上法院。

該案由深圳市中院一審,法院以董事雖有勤勉盡責義務應向股東催繳出資,但該不作為與公司所受損失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公司要求董事對股東未履行全面出資義務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斯曼特公司向廣東省高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

最高院提審,董事擔責

深圳斯曼特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最終由最高院提審。最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爭議焦點是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是否應對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所欠出資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上述規定並沒有列舉董事勤勉義務的具體情形,但是董事負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這是由董事的職能定位和公司資本的重要作用決定的。

根據董事會的職能定位,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經營和事務管理,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是公司的業務執行者和事務管理者。股東全面履行出資是公司正常經營的基礎,董事監督股東履行出資是保障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增資的監管、督促義務的規定,在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向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

本案胡某生等六名董事在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認繳出資額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後均擔任過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胡某生等六名董事作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時又是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對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的資產情況、公司運營狀況均應了解,具備監督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便利條件。

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後向股東履行催繳出資的義務,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了對董事勤勉義務的違反。

股東曼斯曼特公司欠繳出資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被債權人捷普電子(蘇州)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由此可見,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未繳清出資的行為實際損害了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消極不作為放任了實際損害的持續。

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的出資即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損失,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生、持續,胡某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與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院最終認定胡某生等六名董事對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六名董事應向深圳斯曼特公司連帶賠償4912376.06美元(以深圳斯曼特公司破產案件受理日2013年6月3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折合人民幣30118760.10元)。

3

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董事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問題,結合案例與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經營和事務管理,董事是公司的業務執行者和事務管理者。如果自身並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應儘量避免掛名董事一職,防止在公司及股東發生經濟糾紛時,因未盡到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而被公司或債權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2.若擔任董事一職,則應切實掌握公司的資產情況、公司運營狀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這既是董事對公司負有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也是董事自身免責的保障。

3.經變更擔任公司董事的,需要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了解前任董事有無未盡義務,以避免出現類似問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

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胡秋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再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

本文涉及的相關問題,您還可以進入「槐城律師」,點擊頁面下方的「問一下」或「找律師」與律師交流諮詢。

作者/來源:槐城律師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

相關焦點

  •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14種情形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賠償,委派的股東無賠償責任
    案例精選 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賠償,委派的股東無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海航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為趙小海持股40%,海航控股公司持股60%。
  • 股東出資義務不能逃!
    為了更好了解公司設立的具體情況,我們一起看看投資協議的具體約定:股東各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按出資比例交付30%出資額,剩餘部分在協議籤訂後兩年內注入;如股東一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的數額和時間繳付註冊資本,自欠繳之日起,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日支付其欠繳額0.05%的違約金,各守約方按其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違約方對公司承擔因其出資不足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及其他費用,如違約方因不按時足額出資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
  • 案例研究:企業股東出資義務不能逃 | 摩尚法務
    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公司因經營不善產生大量債務,股東發現公司經營難以維繫之後,便不再繼續繳納出資,甚至人去樓空。針對上述問題,我國相繼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東的財產,就應當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公司法權威解讀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東的財產,就應當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二、2005年8月10日,豪迪公司成立,雷化強為豪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豪迪公司由雷化強、雷化黎、宋永慧三個自然人股東組成,註冊資本1000萬元,雷化強貨幣出資970萬元,雷化黎、宋永慧各出資15萬元。2005年11月3日,雷鳴以雷化強之名向襄樊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競買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豪迪公司。
  • 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的幾類常見情形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程勇躍: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微課程
    股東因未盡如實出資義務,被起訴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還有可能會涉及到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以及瑕疵股權的受讓人。當然,我們說實踐情形往往比我們的描述更加的紛繁複雜。那麼講到具體的裁判思路和方法,實際上我們可以採取五步法審理法:(一)從訴訟主體範圍的確定;(二)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三)補足出資有效性審查;
  • 公司涉及到股東出資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剖析
    3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 張惠嫦應否對施易充公司向愛糧公司所負出資義務53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股東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背負責任,到底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的股東未及時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格的情況下,其他股東須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關於出資相關條例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 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由於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那麼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網友諮詢: 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 最高法院:被執行公司的原股東已將股份轉讓的,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而該兩次增資中原股東出資期限均為2019年,原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時,出資期限並未到期。其次,執行追加被執行人應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與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的相關規定,被執行公司的原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可追加為被執行人;被執行公司的獨資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的,可追加為被執行人。
  •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
    股東出資糾紛,指因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產生的民事糾紛,包括逾期未出資(包括出資不足)、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情形。筆者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某法院辦理一件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代理原告股東起訴被告股東追究其抽逃出資責任,按被告住所地起訴到該院。
  • 法人借款跑路,股東有賠償責任嗎?
    我想諮詢,如果我親戚不知自己被登記為股東,或者不知借款情況,並未參與燈具銷售公司經營活動,是否需要承擔連帶償付責任?110網律師解答:您好,一、根據公司法規定,作為股東,只需履行出資義務。雖然其男友涉嫌構成犯罪,但如果債務涉及公司,公司仍有賠償義務。在此情況下,你親戚應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並向辦案機關詳細說明工商登記以及知曉的全部情況。必要時,建議你親戚及時委託律師介入處理,以免利益受損。
  • 河南高院:法定代表人未經權力機關許可調配巨額資金,是否賠償?
    暉達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均有相應的規定,章程第十八條和二十三條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通過。根據上述規定,暉達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無論是作為持股30%的股東王林輝,還是作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朱志暉,均無權單獨決定暉達公司該29528.55萬元款項的使用。
  • 「膳魔師」被侵權,請求賠償103萬元獲全額支持
    「膳魔師」被侵權,請求賠償103萬元獲全額支持 2020-09-25 16:5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股東使用個人數字證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是否視為股東就該事項以...
    被告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電子表單中列明了被告的股東姓名、證件號碼、籤名、出資額、出資比例,也記載了各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電子表單中章程備案一欄同時載明:「章程(協議)修正案或新章程於2016年2月24日通過」。
  • 公司不當減資,債權人能直接要求公司董事承擔法律責任嗎?
    其中,第1項訴訟請求是一筆買賣合同的款項,第2項訴訟請求是要求江蘇博恩公司的2名股東(上海博恩公司和馮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第2項訴訟請求的理由是:1)江蘇博恩公司的減資是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後辦理的;2)江蘇博恩公司在減資時沒有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也沒有對德力西公司之債權進行清償或提供擔保。
  • 最高法發布: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只有夫妻為股東的公司被判決為一人有限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
    最近最高法院把只有夫妻為股東的公司判決為一人有限公司,該案例有代表性,大家可以多看看,對照自己的公司,防範相關風險。最後二審判決追加A公司夫妻為被執行人,對A公司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承擔該案訴訟費及公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