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草案)

2020-12-14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處罰教育相結合原則】 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以採取建議、勸告、提醒等行政指導方式,教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依法處罰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行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五條【行刑銜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六條【監督指導】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督辦。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辦案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加強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地域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案件查處的具體管轄分工作出規定。

  第八條【管轄權轉移】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但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案件依法沒有管轄權的除外。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屬於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管轄爭議】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移送管轄】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管轄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管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管轄爭議】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辦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指定管轄,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接到的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移送的除外。

  第十二條【特殊管轄】 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的,應當由原發照、發證或者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包括經營者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住所地、向電子商務平臺登記的經營地址以及其操作網際網路終端運營網店的上網IP位址、發貨地址、倉儲地址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舉報的,可以管轄;管轄困難的,可以將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移送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廣告、電子商務等違法行為案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特殊主體】 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執法調查】 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協助檢查或者調查,不得阻撓。

  首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迴避的權利。

  第十五條【迴避】 執法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申請迴避的,除當場決定外,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迴避決定作出前,申請或者被申請迴避的執法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十六條【責令改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責令改正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對其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說明理由,並記入現場筆錄。

  除責令當場改正外,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明確改正的內容和期限。責令改正的期限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等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等沒有規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確有必要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請本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協助調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銀行、郵政、快遞、電子商務平臺、公共管理、鑑別等單位協助調查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

  收到協助調查函的行政管理部門或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調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助調查請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出具協助調查函之日起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未收到協助調查回復,且無正當理由的,終止本次協助調查程序。

  第十八條【特殊案件審批】 市場監督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人審批。

  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於群體性舉報、情節複雜的舉報或者擬對舉報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報請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節立案

  第十九條【立案期限和條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製作案件來源登記表;自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等其他處理;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確認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認定的違法事實;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的。

  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協助調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核查期限。

  第二十條【審批材料和告知】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舉報材料、有關部門移送或者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材料、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二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案件調查過程中需要更換執法人員的,報辦案機構負責人批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舉報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按照本規定告知舉報人處理情況的,可以採用電話等口頭方式,也可以採用簡訊、微信、郵件、傳真、信函等書面方式。

  第三節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調查要求】 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對發現的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第二十二條【調查內容】 調查取證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由當事人實施;

  (三)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等情形;

  (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貨值)額、違法所得以及違法物品的數量、來源、去向等基本事實;

  (五)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採取糾正措施以及糾正的程度;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二十三條【證據種類】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製作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九)現場筆錄。

  前款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對於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證據提供】 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在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證明自己不違法、違法行為較輕或者其他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執法人員不得拒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假冒等案件過程中,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也可以要求其對有關事項進行鑑別。

  第二十五條【書證、物證】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書證原件、物證原物作為證據。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等,也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和內容的照片、錄像等。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等由提供人核對無誤後,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提供人籤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視聽資料】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作為證據。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有聲音的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七條【電子數據】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拷貝複製、委託分析、書式固定、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不得拒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利用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用來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的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保證所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輔助辦案人員對案件關聯的電子數據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八條【詢問筆錄】 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執法人員應當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的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

  詢問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在詢問室進行的,應同步開啟錄音錄像等辦案設備,並告知被詢問人。詢問室應當配置必要的計算機和錄音錄像等辦案設備。

  第二十九條【抽樣取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實施抽樣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

  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文書,對樣品加貼封條,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在抽樣取證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通過網絡、電話購買等方式抽樣取證的,應當採取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對交易過程、商品拆包查驗及封樣等過程進行記錄。

  抽樣取證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抽樣物品不合法的,抽樣檢驗等費用及樣品損耗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抽樣物品合法的,抽樣檢驗等費用及樣品損耗費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監督抽查或者抽查檢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 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相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

  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意見應當由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機構印章。

  檢驗、檢測、檢定、檢疫、鑑定意見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復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場所、涉嫌違法的物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載明現場的客觀狀況、被檢查人動態以及執法人員現場作為等情況,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二條【域外證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證據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附有由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文,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籤名。

  第三十三條【調查取證全過程記錄】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詢問筆錄、抽樣取證文書、現場筆錄上註明原因;必要時,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或者邀請第三方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因客觀原因不在場的;

  (二)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

  (三)要求當事人在詢問筆錄、抽樣取證文書、現場筆錄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而當事人拒絕籤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的。

  第三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 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並由辦案機構負責人籤署意見。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調查經過、案件事實及證據、處理意見等;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案件性質、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有意見分歧的,應當予以載明。

  第三十五條【處理建議】 辦案機構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建議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建議銷案;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移送;

  (五)依法應當作出其他處理的,建議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節審核與告知

  第三十六條【審核機構】 案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辦案機構的內設審核機構承擔,辦案人員不得作為審核人員。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案件核審由其法制員負責。具體案件審核分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審核內容】 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將全部案卷材料(含證據材料、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相關審批表以及草擬的處理決定文書,下同)送審核機構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轄權、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行政處罰依據和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是否準確等。

  第三十八條【審核期限】 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辦案機構提交的案卷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特殊情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審核機構應當區別不同情形,提出下列審核意見:

  (一)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

(文章來源:都市快報)

(責任編輯: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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