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汨市監案處字〔2020〕332號
當事人:傅觀雲
性別:男
民族:漢
住址:湖南省汨羅市******
公民身份號碼:******
2020年10月28日,本局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報告》(N0:A2020-J68660)一份。該《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2020年9月24日經營的河蝦(淡水蝦),檢驗項目序號4:呋喃西林代謝物μg/kg,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48,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依據: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於當日將該《檢驗報告》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該《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異議,不要求復檢,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營業執照》。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於當日依法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8日在汨羅市勞動北路中心農貿市場一樓6號門面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農產品經營,獲利1500元;上述《檢驗報告》中所檢驗的食用農產品河蝦(淡水蝦)是當事人於2020年9月24日從長沙馬王堆一門店因朋友需要購進,共購進3斤,進價23元/斤,以25元/斤出售,共計貨值金額75元,從中獲利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表(1頁),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證據三:《檢驗報告》(N0:A2020-J68652)各一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有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河蝦的事實;
證據四:《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照片3張(共6頁),證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河蝦的現場情況;
證據五:《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河蝦的數量、貨值金額及利潤情況。
以上證據均經查證屬實,並經當事人確認無異議,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局予以採信。
2020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汨市監案聽字[2020]23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涉嫌構成了無照經營行為,當事人無照經營農產品獲利1500元即為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獲利6元即為違法所得。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四十七、「(二)裁量基準:1.從事無照經營,經營額5000元以下或違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
2、處罰款1000元;
共計罰沒款25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當事人獲利6元即為違法所得。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之規定,鑑於當事人屬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較小,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二「(二)裁量基準:1、符合本章《適用說明》減輕處罰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0到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 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0到15倍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元;
2、罰款9494元;
共計罰沒款9500元,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決定對當事人無照經營和銷售不合格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合併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506元;
2、處以罰款10494元;
共計罰沒款12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建設銀行(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汨羅支行;帳戶:汨羅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帳號:(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嶽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來源: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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