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字〔2020〕185號
當事人:彭山立洋調味品配送中心(經營者:宋立洋)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2511403MA64DHEC63
住所(住址):彭山區鳳鳴街道城西市場綜合樓一樓23、24、32、3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宋立洋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382319XXXXXXXXXX
聯繫電話:1528XXXXXXX 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四川省彭山縣鳳鳴鎮北街XXXX號
2020年9月16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SPE2020A07837),食品名稱:幹筍子,被抽樣單位:彭山立洋調味品配送中心,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購進日期:2020年7月3日,檢驗結論: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標準指標:≤0.2,實測值:9.92)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
2020年9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位於彭山區鳳鳴街道城西市場綜合樓一樓23、24、32、33號的彭山立洋調味品配送中心(經營者:宋立洋)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有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3日幹筍子在進行銷售。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SPE2020A0783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編號:SC20510000003939213)。經營者宋立洋陪同檢查並籤收相關文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書面異議。
經查,當事人2020年7月3日在通過陳輝的微信(微信號:ch13688176495)下單(聯繫電話:13688176495,地址:成都海霸王幹雜區23棟19號-20號),共進了50斤,通過零售賣了46.50斤,銷售價格為23元/斤,共賣了1069.50元。本案貨值金額為1069.50元,違法所得232.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No:000706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編號:SC20510000003939213),證明抽樣程序合法的書證;
2.《檢驗報告》(NO:SPE2020A0783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編號:SC20510000003939213)、《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地址、經營情況、經營事實;
3. 《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負責人宋立洋身份證複印件,證明行政相對人的主體資格。
4.《詢問調查筆錄》、《個體工商戶基本信息》(經營者:陳輝)、微信截圖,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事實過程。
2020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告字〔2020〕185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行使了陳述、申辯權,並於2020年12月1日提交了申訴書,要求免予處罰。我局於2020年12月4日向當事人下達了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聽告字〔2020〕185號)。經覆核,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免予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不予採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幹筍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5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32.50元。
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資質、進貨票據及檢驗報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處罰。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能夠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少,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3、沒收違法所得貳佰叄拾貳元伍角(¥232.50元);
罰沒合計人民幣壹萬伍仟貳佰叄拾貳元伍角(¥15232.5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 12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