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亦應符合上述法律對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向海澱市監局反映世紀壇醫院於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欄目涉嫌為王×豔進行虛假廣告,要求擇一從重處罰。但海澱市監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對原告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原告與其起訴的履責事項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裁判文書】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京0108行初493號
原告劉某雁,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伊春市友好區。
被告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倒座廟**。
法定代表人劉某梅,局長。
委託代理人程某,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李某,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雁因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市監局)履行法定職責,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20年10月1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原告劉某雁訴稱,原告不止一次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簡稱某工商分局)反映世紀壇醫院在健康北京欄目為王某豔做虛假廣告、虛假身份、非法斂財,是欺騙、欺詐行為、標的物不得從事非法行為,被告沒有依法作出處罰。2017年1月9日、13日,原告到某工商分局投訴過世紀壇醫院上述行為。原告到北廣總局後,他們讓原告到某工商分局投訴。後某工商分局工作人員親自到北廣總局制止了王某豔冒充變態反應科醫務人員做虛假廣告。2020年3月21日,世紀壇醫院再次在健康北京欄目為王某豔冒充變態反應科醫務人員主任做宣傳,擇一從重處罰。醫師執業信息以醫師執業證書為準,醫療機構違背了醫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非技術人員莊某、王某豔、石某雲在變態反應科行醫。2008年11月18日,原告到世紀壇醫院就診諮詢,掛的是變態反應科專家號,三名接待人員無資質執業證書,無處方權。2009年4月至5月,該三人在中央科教10頻道做虛假醫療廣告,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國際化的標準治療。原告看廣告去治療,開藥不對症,診斷與治療不符。打擊虛假醫療廣告是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虛假廣告處罰標準。綜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職責對世紀壇醫院王某豔冒充變態反應科專業醫務人員做虛假醫療廣告行為依法處罰,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查,2020年3月24日,某市監局收到劉某雁郵寄的材料。劉某雁反映世紀壇醫院於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欄目涉嫌為王某豔進行虛假廣告,要求某市監局擇一從重處罰。某市監局認為劉某雁反映的內容不屬於廣告範疇,不屬於某市監局的監管職權範圍,建議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同年3月31日,某市監局向劉某雁電話回復告知上述處理結果。
本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亦應符合上述法律對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本案中,劉某雁向海澱市監局反映世紀壇醫院於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欄目涉嫌為王某豔進行虛假廣告,要求擇一從重處罰。但某市監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對劉某雁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劉某雁與其起訴的履責事項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劉某雁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雁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已交納,於本裁定生效後全部退還原告劉某雁。
如不服本裁定,可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 某
審判員 張某珊
審判員 趙 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鄭 某
來源:久洋之法料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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