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榮成農商行兩宗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

2020-12-24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昨日公布的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威銀罰字〔2020〕第5號、6號)顯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東榮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榮成農商行」)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重新識別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對山東榮成農商行處以40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山東榮成農商行的大股東為榮成市信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假名帳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田雲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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