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舟銀保監罰決字〔2020〕13號)顯示,浙江泰隆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泰隆銀行」)舟山分行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貸後管理不審慎、違規收取交易手續費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7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泰隆銀行成立於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泰隆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職工持股會,持股比例為19.52%;第二大股東為台州市三立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2.95%;第三大股東為台州市光陽工貿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86%。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帳,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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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