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陝西監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陝銀保監罰決字〔2019〕103號)顯示,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簡稱:「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貸款資金用作銀承保證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陝西監管局對重慶銀行西安分行處以21萬元罰款。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三季度末,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包括: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8.06%,HongLeongBankBerhad持股比例為17.99%,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6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