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心比心,我如果是受害者(不是家屬),我寧願肇事人能給家人陪一大筆錢,讓他們衣食無憂,我要他命做什麼?我能活?
知乎上現在有一種風氣是,看輕錢的作用,畢竟你乎月入百萬,人均985、211,不需要錢,這是非常不好的。
一堆人大聲呼喊著失望失望失望,不停地譏諷、諷刺,細想一下無非兩種立場,一種是「我沒有一頭牛」,另一種是「我有錢,不需要你的補償,所以要你命」。第一種事不關己當然章口就來,第二種更堪稱隱形的何不食肉糜。
這些人真的理解什麼叫做生離死別、天涯永隔嗎?受害人的家屬,雖然拿到了錢,心中的恨意不可能有絲毫消減。他們比你們更希望自己可以喊出來那句「我不要你的臭錢」。但是現實是什麼呢?
現實不是武俠小說,快意恩仇,仗劍走天涯;現實是柴米油鹽,房貸花唄,讓人喘不過氣。現實說,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首先尊重法院的判決,結合現行刑法規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個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從法理的法律論證角度,還是權衡各方的利益角度,判決還是可以得到認可的。
網友點評:
網友1:用高額賠償求得家屬諒解,換取可能的減刑。雖然聽起來很殘酷,但其實是減少家屬的損失。活著的人還是要生活的,可能是問親友借的醫藥費,可能是日後老人孩子需要的生活費,這些都是錢,是活著的人不能少的。諒解作為減刑情節,這條法律的初衷,是因為錢實際上是真的可以減少家屬的損失。尤其是非死亡的案例。
實務中,加害方如果是個窮人,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日後的生活,可能是個更大的拖累和打擊。受害者拿著判決書,上面寫著賠償金額,但是執行不到,是一隻空。
網友2:我不滿意。我認為 這種人死有餘辜。但是,總要為活著的人著想。三個受害家庭,兩死一重傷,重傷的那個的醫藥費如山一般壓著他的家庭。只能妥協呀,不然譚家眼看女兒活不了,肯定不給賠償了。
(譚明明已經成年了,她犯罪了,法律上他父母不需要負責任呀,而譚明明名下的錢根本不夠賠償)所以,想要拿到賠償,只能給予諒解書
新聞中有句話:
法律不僅僅要維護正義,為死者討回公道,更要為傷者和死者家屬在最大的範圍內爭取更多的賠償。
總結分析:
如果死刑的話,雖然是被害家屬和全國人民歡呼雀躍,可以即使真的那樣,也只是一時之爽,被害家屬也好,全國人民也好只是一時得痛快,但痛快過去之後,還要面對現實,巨額的醫療費等等,都是長久問題。而譚明明倒好了,死了後一了百了,沒有丈夫也沒有兒子,毫無牽掛地就這麼走了。
現在判成無期後,短期來看,被害家屬肯定是十分痛快地,失去了重要的家人,對方卻仍能活著。但長期來看,活下來的人還是要面對生活,面對將來的,在得到了大筆的補償金後,可以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於下一代的教育經費,期待下一代可以活得更好。
而且就這麼讓譚明明死了,對她來說也是一種解脫,其實有時候活受罪會比一死了之更痛苦。可以讓她好好在牢獄裡反省自己,勞動改造,為社會貢獻僅剩的價值。在不斷的懺悔後,寫信給被害家屬,表達自己的悔過,得到他們得原諒。希望在幾年得不停懺悔後,兩家可以冰釋前嫌,放下這個段恩怨,共同向未來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