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進價0.6元的口罩賣1元,這家藥店該不該罰?)
核心提示
據帳號主體為洪湖市委宣傳部的微信公眾號「今日洪湖」消息,當地一家藥房將進價0.6元的口罩以1元價格賣出,涉嫌哄抬價格被罰。
據了解,洪湖市場監管局日前對洪湖市華康大藥房涉嫌哄抬口罩價格行為立案調查。經查,該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38000個,購進價格0.6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其購銷差價額高過《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鄂市監競爭[2020]3號)文件規定的15%標準,涉嫌哄抬價格。目前,洪湖市市場監理局已對該案調查終結,沒收違法所得14210元,罰款人民幣42630元。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一番爭論。有網友認為,經營者對口罩加價六成多,違反了相關規定,確實該罰;也有人認為,0.6元進價的口罩賣一元,已經算是良心價了,對藥店的處罰有點過於嚴苛了。
那麼,該如何看待這起針對口罩加價銷售的處罰案件?藥店加價是否構成哄抬物價?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是否得當?為此,我們採訪了消費者、經濟法律專家,以及醫藥界、市場監管部門等人士,圍繞上述話題展開討論。
【市場反應】口罩進價0.6元賣1元,加價幅度是否合理?
——有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業內人士稱一元一隻目前是正常價
對於藥房將進價0.6元一個的口罩,以1元一個對外銷售的情況,不少人表示可以理解和接受。有網友稱,市場上有更惡劣的、口罩賣出「天價」的藥店卻沒有受到懲罰。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疫情發生後,有個別藥店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一袋日常均價為10元左右的口罩,被賣到上百元,N95防護口罩價格漲得更離譜。
「我買得早,是10元一包,後面就慢慢變成了30元-50元。」湖北省某單位職工告訴新京報記者,1月21日,單位領導讓其為職工準備口罩等防護用品,當時知名大藥店幾乎已經賣完,她聯繫周邊縣鎮藥店才集齊600個普通醫用口罩,平均一個價格為1元。
「口罩賣1元一隻算是目前的普遍價格吧。」在湖北省從事醫藥批發的劉芳(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因為疫情原因,其庫存的2000多包口罩已在1月20日左右被「一搶而空」。
劉芳表示,以前普通醫用口罩她能拿到的價格是0.12元一個,1月底疫情暴發後,她還是按照平常價0.15元一個批發給藥店,很多藥店卻漲價,有的甚至以超過5元的價格賣給消費者。
隨著疫情發展,口罩的出廠價也水漲船高,一家全國範圍的頭部醫療行業銷售公司的老闆王力(化名)告訴記者,從1月22日起,口罩的出廠價一天翻一番,從0.3元變為0.6元再到1.5元至2元。「現在口罩完全是賣方定價的市場。」王力稱,有個別廠家和批發商囤有大批口罩,哄抬物價。
劉芳也表示,疫情受到關注後,普通醫用口罩的批發價一度漲到了1.6元至2元一個,因為市場缺貨。「一方面,現在批發商進的口罩都賣給醫院了,另一方面,現在找不到口罩貨源了。」
【專家之辯】 當地監管部門的處罰是否得當?
(1)支持聲音:處罰有依據,不存在問題
雖然由於涉嫌的金額較小,罰款總量也不是很大,但是,從處罰的力度來看,卻是不小,不僅沒收了全部違法所得,還處以了3倍罰款。對這家大藥房來說,可謂損失不小,產生的影響也很大。
那麼,這起案件的處罰是否合理呢?按照洪湖市市場監管部門給出的處罰依據,是沒有錯的。
一方面,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疫情期間的價格行為有新的規定,購銷差價超過15%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而華康大藥房的漲價幅度接近70%,從這個角度來說,認定其哄抬價格是不存在問題的。
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間,對廣大群眾關注的重要物資、緊缺物資、生活必須品等加大價格執法力度,防止哄抬價格,避免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本身就具有現實需要和特殊要求。因此,可以在執法方面更加嚴厲一些,力度更大一些。從這個方面來講,對華康大藥房的處罰,也沒有錯。
現在的問題是,適用法律沒錯,處罰方式沒錯,罰款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什麼會引發爭議呢?為什麼有人會認為此起處罰過於嚴厲,甚至有點矯枉過正呢?這裡就有一個公眾認知度和消費者接受度的問題。
要知道,在口罩處於極度緊張的時刻,這家大藥房能夠通過自身渠道進來38000隻口罩,對於急需購買口罩的居民來說,「有」才是第一位的。沒有貨源的話,再便宜也沒有用。而從這家大藥房的加價行為來看,如果單純談加價幅度,當然是非常大的,是應當處罰的。不過,由於實際的加價金額只有0.4元,是居民都能接受的。因此,對絕大多數居民來說,不會認為華康大藥房的行為是哄抬價格。更多情況下,消費者會用供不應求、價格上漲來安慰自己。
也許,這就是理與法之間的關係問題。有些問題,可能不合法,但合理。外界對上述案件的爭議,或許就在於監管部門在執法時,沒有充分考慮法理之間的關係,在處罰上沒能做到兩者都兼顧到。
□譚浩俊(財經評論人)
(2)質疑聲音:認定標準過於嚴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第三十條,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幹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幹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根據以上規定,國務院、省級政府對價格有權採取幹預措施,但省級政府採取幹預措施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並未對進價與售價的價差幅度進行規定,只是稱「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以上規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哄抬物價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一是購銷差價大幅度增加;二是經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不過該意見也稱,在本意見出臺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就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繼續執行。
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洪湖市華康大藥房涉嫌哄抬口罩價格行為的依據為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印發的《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鄂市監競爭[2020]3號)。
認定該指導意見是否具有合法性,應主要考察幾個方面:
首先,從實質要件來看,湖北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指導意見是否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指導意見相悖,進銷價超過15%是否符合購銷差價大幅度增加這一要求。
其次,從程序要件來看,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在作出該指導意見時是否取得了湖北省政府的同意;該指導意見是否報國務院備案。
如果該指導意見符合上述程序要求,且藥房在受到處罰前被告誡,具有仍不立即改正的行為,那麼,洪湖市市監局的處罰行為是有法可依的,藥房的行為則構成違法行為。
但是從合理性角度來看,我認為,這個認定標準過於嚴苛。從本案來看,6毛錢進價的口罩以1元錢的價格出售,在市場上已經屬於良心價格。該價格就我們普遍的認知來看也是在合理的漲幅範圍以內。
我們認為,在目前形勢下,監督部門不僅應考慮到穩定價格的需求,同時應該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遵循市場規律。不當的行政幹預不僅不會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反而致使消費者無法從合法渠道購買口罩,從而變相抬高黑市價格,最終損害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在制定地方規則時應充分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平衡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利益,使口罩市場真正流通起來。